签了合同双方协商能解除么?

248 2023-11-30 09:53

一、签了合同双方协商能解除么?

签订合同后,一般来说双方应当遵守合同中的条款和约定,但在特定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具体情况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 合同是否包含解除协议:有些合同可能会规定双方可以在特定的情况下解除合同,比如双方协商一致、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形。如果合同包含这样的解除协议,则可以依照协议的规定进行解除。

2. 双方协商一致:即使合同中没有明确的解除协议,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合同。在协商时,应当充分考虑各自的权益和责任,确保达成的解除协议是公平合理的。

3. 违约责任: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对方无法履行合同或者遭受经济损失,另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解除合同之前,双方应当仔细审核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解除合同的方式和条件符合法律规定,以避免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和损失。

二、采购合同甲乙双方如何确定?

采购合同需要规范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果是采购商品合同,那么需要注明采购商品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要求,交货时间。

货款预付款结算款是否需要安装?最主要的就是这两个方面一是关于产品的要求,一是关于交付款的要求。还有就是合同生效方式以及产生纠纷诉讼方式。

三、农民工工地做事,怎样拟合同双方协商?

农民工工地做事,在拟写合同时,应该写明工人取酬的具体情况,工资的领取时间,具体的工作性质,安全事故处置方式,这样也是对工人和用工单位双方面的责任约束。

四、采购合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责任和义务

1) 在进场高空施工作业前对乙方负责人进行现场口头的安全事项说明,其内容是:项目的安全规章制度及对该工程项目有关联的安全注意事项。

2) 为了防止误登,在禁止或不坚固的结构区域,甲方应在这种结构的适当地点挂上警告牌。

3) 甲方对乙方的施工设备和施工过程负有监督与检查的责应和义务。

2、 乙方安全措施与责任

1) 乙方负责人为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该工程项目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监管安全施工作业。

2) 开工前必须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措施交底的安全教育,不安排未经安全教育人员进入作业场所。

3) 教育和监管所属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非该施工作业项目区域外的场所及触摸、启动机械、电器、控制阀等设备,否则因由此而引起的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4) 凡在高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

5) 担任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

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6) 在使用吊绳作业时,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试验荷重为225公斤,试验后检查是否有变形、破裂等,并做好试验记录。不合格的安全带应及时处理。

7) 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8) 高处工作应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用绳拴在牢固的构件上,不准随便乱放,以防止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

9) 在进行高处工作时,除有关人员处,不准他人在工作地点的下面行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防止落物伤人。如在格栅式的平台上工作,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应铺设木板。

10) 不准将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掷,要用绳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伤下方工作人员或击毁脚手架。

11) 上下层同时进行工作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他隔

离设施,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12) 冬季在低于零度进行露天高处工作,必要时应该在施工地区附近设有取暖的

休息所,取暖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注意防火。

13) 在6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高处作

业。

14) 需使用甲方或与甲方相关的机械、电器等设备、设施,必须经得甲方同意,

并对其安全防护措施负责和承担安全责任。

15) 乙方对该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作业以及对参与该工程作业的所的全部人员

的安全负责。

16) 乙方负责此项目施工的全部安全责任,如果在施工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

乙方承担全部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五、立案后双方协商调解后怎么解决?

一是撤诉,二是由法院主持调解并制作调解书。你向法院起诉立案后,被告方与你有调解协商的意向,双方准备协商解决之间的纠纷,如果被告能即时履行还清欠款给你的,或者你与被告庭外自行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则你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书撤诉;也可以双方一起到法院进行调解,在法院的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法院根据你们的调解协议制作书面调解书发给你们。

六、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补偿金怎么来计算?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及情形,包括:

经济补偿金=0,用人单位(含劳务派遣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17种情形。

经济补偿金=N,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41种情形。

经济补偿金=N+1,用人单位除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外,还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3种情形(即代通知金)。

一、经济补偿金=0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7种情形: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7条)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7条)

3.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6条)

4.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5.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6.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7.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8.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9.劳动者以欺诈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6条)

10.劳动者以胁迫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6条)

11.劳动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6条)

12.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13.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

14.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

15.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4条)

16.劳动者死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4条)

17.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4条)

二、经济补偿金=N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41种情形: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3)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6)用人单位以欺诈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第26条)

(7)用人单位以胁迫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第26条)

(8)用人单位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第26条)

(9)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第26条)

(10)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第26条)

(11)用人单位以暴力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12)用人单位以威胁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13)用人单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14)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15)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15种情形:

(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6条)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0条)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0条)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0条)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1条)(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1条)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1条)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1条)

(9)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4条)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4条)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4条)

(12)因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4条)

(13)因用人单位被撤销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4条)

(14)因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4条)

(1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

三)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种情形:

被派遣劳动者因以下原因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劳务派遣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导致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12种情形:

(1)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用工合同无法履行,用工单位提出退回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第17条,《劳动合同法第40条》)

(2)用工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第17条,《劳动合同法第41条》)

(3)用工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第17条,《劳动合同法第41条》)

(4)用工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第17条,《劳动合同法第41条》)

(5)其他因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继续劳务派遣用工,用工单位需退回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第17条,《劳动合同法第41条》)

(6)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6条、第17条)

(7)用工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6条、第17条)

(8)用工单位被责令关闭,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6条、第17条)

(9)用工单位被撤销,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6条、第17条)

(10)用工单位决定提前解散,需退回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6条、第17条)

(11)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需退回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6条、第17条)

(12)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需退回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7条)

三、经济补偿金=N+1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除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外,还需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3种情形: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

四、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及法律依据

(一)计算年限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计算基数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五、个人离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金需要缴纳个税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七、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反悔,如何处理?

  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员工不能反悔。  用人单位与员工通过协商一致,达成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时生效。自此,双方任何一方单方面反悔都无效。但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救济。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八、广东政府采购网采购人与供应商通过协商后,可以终止合同吗?

如果签的是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应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即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政府采购合同虽然是一种民事合同,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但是,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是经过法定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确定的中标、成交结果,这个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都不能非法改变。基于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性,必须禁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同时,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由于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的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会导致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况的发生。在这种情况发生后,政府采购合同就不能继续履行,必须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如果上述情况是由于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的原因造成的,因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基于以上考虑,本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   本法规定的含义

  本法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这是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如果没有出现继续履行合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双方即使协商一致,也不得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这是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无论什么原因,一旦出现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都有义务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3.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造成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因,既可能出自采购人,也可能出自供应商,无论出自哪一方,只要因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就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执行本法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由采购人和供应商依法决定。

  在本法起草过程中,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由谁决定的问题,存在着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由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另一种意见主张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经过研究,本法采纳了前一种意见,即要求在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当然,作为法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实施监督。

  2.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与供应商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自行作出决定。

九、医患双方协商处理的原则?

医患双方协商处理是一种常见的解决医疗纠纷的方式。在医患双方协商处理中,有一些原则是需要注意的,以确保协商过程的顺利进行和结果的公正合理。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医患协商处理原则:

1. 自愿原则:医患双方在协商处理时应当是自愿的,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强制或威胁行为。任何一方都不应当被迫接受不符合自身利益的协商结果。

2. 平等原则:医患双方在协商处理时应当是平等的,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优劣势关系。医生和患者应当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尊重对方的权益和利益。

3. 公开透明原则:医患双方在协商处理时应当是公开透明的,各自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在协商过程中,应当充分沟通和交流,确保信息共享和透明度。

4. 合法合规原则:医患双方在协商处理时应当是合法合规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结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要求。

5. 对话协商原则:医患双方在协商处理时应当是对话协商的,尊重对方的意见和建议,寻求共识和解决方案。在对话协商中,应当注重沟通技巧和协商能力的提升。

需要注意的是,医患双方在协商处理时应当考虑到彼此的利益和需求,积极寻求解决方案,防止矛盾激化和纠纷升级。同时,协商结果应当是双方共同接受和认可的,具有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十、简易采购合同?

合同 本协议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__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_____________”)于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订立。 鉴于_______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_______; 且鉴于________________, 因此,考虑到双方的保证,以及为了其他在此承认已收到的有益且有价值的考虑,双方同意如下条款,并受其法律约束:

1.述语:双方承认,以上所做陈述真实准确,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2.其他条款 双方认为,时间因素至关重要。本协议的订立地为美国佛罗里达州,应受佛罗里达州法律的管辖。本协议作为双方的完整协议,只能由受到强制执行的一方通过书面签署的文件加以变更。本协议应有两份(或以上)的正本,由协议双方签署。各段落标题词的使用仅是为了方便,不能扩大或限制本协议条款的范围与实质内容。本协议中任何一处使用的复数当然包括单数,反之亦然;本协议中任何一处使用的代名词应当根据文本需要确定其性别,即男性、女性或者中性。在与本协议有关的诉讼、仲裁或者调解中,胜诉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为其支付一切相关而合理的律师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使请求权的费用。涉及本协议的一切诉讼应由佛罗里达州派尼拉思郡法院管辖。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可将本协议转让或委托给第三方。 兹证明,本协议由双方在上述订约日期签订。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甲方见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乙方见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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