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机械设备采购合同
本合同是由买方(以下简称“买方”)与卖方(以下简称“卖方”)就办公机械设备的采购事宜达成的协议。
第一条 采购机械设备
买方同意购买卖方提供的以下机械设备:
- 设备名称:办公打印机
- 设备型号:ABC123
- 设备数量:10台
- 价格:每台人民币10,000元
买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应向卖方支付机械设备总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30,000元。剩余70%的款项将在买方收到完成设备交付和验收合格的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二条 设备交付和验收
设备交付的时间和地点将由双方在后续协商中确定。在设备交付后,买方有权对设备进行验收,确保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和规格。
买方有权在验收时对以下方面进行检查:
- 设备外观是否完好无损
- 设备功能是否正常运作
- 设备配件是否齐全
如果设备未能通过验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进行修理或更换。卖方应在收到买方书面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解决问题。
第三条 设备保修
卖方保证所提供的设备在交付之日起的一年内保修。在保修期内,如果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卖方将负责修理或更换。
买方应按照设备操作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和保养设备,如因买方自身原因导致设备损坏,卖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条 违约责任
如果买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或卖方未按照约定交付设备,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方应支付金额的10%。
除非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否则任何一方均不得毁约。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协商解决方案。
第五条 合同解除
以下情况下,双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 买方或卖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无法通过协商解决
-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合同解除时,双方应共同签署解除协议,解除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履行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对于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争议应提交至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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