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期物业合同无效案例?
尚未看到这类无效案例。因为,既然业主签订了前期物业合同,表明开发商己按照和业主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手续齐全的合法房屋交付了业主;又依据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商将房屋交付业主之前必须事先己指定了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否则不能交房。
因此,业主和开发商指定的前期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是合法有效的。
二、供应商采购合同无效
供应商采购合同无效 - 如何避免合同纠纷
合同是商业活动中至关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有时候供应商采购合同可能会无效。那么,什么情况下会导致合同无效呢?本文将带您了解供应商采购合同无效的一些常见原因,并分享一些如何避免合同纠纷的建议。
合同无效的原因
1. 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必须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如果合同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合同将会无效。
2. 合同缺乏法律要素:合法的合同必须包含法律要素,如双方的意愿、合法的目的、对价等。如果其中任何一个要素缺失,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3. 强制和欺诈:如果合同是在欺诈、胁迫、威胁或虚假陈述的情况下达成的,合同可能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4. 合同违约:当供应商或采购方无法履行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时,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如何避免合同纠纷
1. 清晰明确的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应该清晰明确,包括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以及违约和解决纠纷的方法。确保在合同中详细描述每个方面,以减少潜在的争议。
2. 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在签订合同之前,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非常重要。他们可以帮助您确保合同的合法性,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
3. 审慎选择合作伙伴:在选择供应商或采购方时,进行充分的背景调查非常重要。确保与可靠和诚信的合作伙伴签订合同,以减少合同风险。
4. 充分了解法律法规:了解当地和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避免合同纠纷非常重要。确保您的合同符合所有法律要求。
5. 建立有效的交流渠道:确保与供应商或采购方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交流,及时解决可能的纠纷和矛盾。
结论
作为供应商或采购方,避免合同纠纷是至关重要的。了解合同无效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能够帮助您保护自己的利益并减少法律风险。无效的供应商采购合同可能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务必审慎考虑,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希望本文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祝您的供应商采购合同一切顺利!
三、房产合同无效纠纷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提字第2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嘉锋。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国良。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省中国青年旅行社。
法定代表人:王天乐,该社总经理。
甘肃青旅一审起诉称,甘肃青旅系团省委下属全民所有制企业。2008年11月28日,其与林嘉锋、陈国良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转让案涉房产。但由于该转让未征得上级主管单位团省委的同意,未经集体讨论决定,也未对转让标的物进评估,未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该合同应系无效合同。故请求:1、依法确认《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2、依法判令林嘉锋、陈国良返还案涉房产,并支付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林嘉锋、陈国良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甘肃青旅是否享有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二、《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效力。
关于甘肃青旅是否享有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的(2012)兰法执字第143号民事裁定,系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在该裁定未依法被撤销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强制执行力上,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故仲裁调解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亦应适用上述规定,赋予当事人根据协议重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原审判决认定甘肃青旅享有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并无不当。
关于《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国有资产转让应当进行评估、批准等程序的规定,系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相关人员行为的规范,是法律对国有资产管理者课以的义务,要求管理者审慎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上述规定均属规范内部程序的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应影响国有企业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效力。本案中,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二审法院出具的《省政府国资委关于甘肃青旅大厦产权问题的复函》,案涉资产由团省委作为主管部门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根据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团省委曾向林嘉锋、陈国良发函同意该项资产处置。对于案涉资产转让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院认为,国有资产转让是国有企业经营权的体现。作为资产的管理者,有责任对资产保值增值,但亦应承担市场经营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参与市场交易与其他市场主体地位平等,其资产利益不能等同于社会公共利益。此外,甘肃青旅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房地产转让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情形。相反,从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看,首先,《房地产买卖合同》第九条明确约定,案涉房产产权无任何限定条件,亦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售的其他情形。其次,甘肃青旅在仲裁中即提出确认《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的反请求,但在仲裁达成调解协议时,并未提出案涉房产转让未经评估、批准等问题。第三,50号调解书作出后,甘肃青旅和团省委又先后向林嘉锋、陈国良发函,要求提高价款,亦未主张案涉房产不能转让。
甘肃青旅提出,案涉房产共九层,其中第九层为加盖,属于违法建筑,买卖违章建筑的合同应为无效。本院认为,首先,案涉房产其他部分系合法建筑,加盖部分违法不应导致全部合同无效。其次,买卖违法建筑物的合同并非绝对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双方在《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其后的50号调解书中,均明确加盖部分已经过行政处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未要求限期拆除,该加盖部分应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保留使用建筑物,亦不应因此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综上,本院认为,案涉《房地产买卖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林嘉锋和陈国良占用案涉房产不属于无
四、劳动合同签字无效案例?
违反了国家政策法规的合同,既使双方都签字也无效。
五、关于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案例分析?
无效合同:就是指自签订时就无效的合同。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都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无论当事人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完毕,都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状态。 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由于无效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因而它为法律上的当然无效,即其无效,无须当事人主张即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是一种合同的法律状态,指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合同不生效:也是一种合同的法律状态,是指合同成立但仍然没有生效。主要包括两个情形:
1.附条件、附期限合同。在条件成就、期限届满前合同未生效。
2.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合同。在合同签订后,批准前,合同未生效。
六、集体股份导致合同无效的案例?
案例:在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时期,有一家企业在厂长的号召下,通过全员集资的方式获得企业股权,厂长个人占总股权的30%,其余股份由厂工会代持职工股,但企业实控人仍是原来的厂长。
这位厂长在未召开职工大会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将工厂土地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商,并正式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
工厂员工获知后,集体反对并阻止开发商对工厂进行拆迁。同时通过职工代表聘请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立案审理后,以工厂土地转让事项未经多数股东同意为由,判决该土地转让协议无效。
厂长向二审法院申请上诉,理由是签订合同时,厂工会负责人已经代表全体员工签属了同意土地转让意见书。
经二审法院庭审调查发现,厂工会负责人在签属同意土地转让意见书时,并未召开员工大会进行意见表决。
因此厂工会负责人签属的土地转让意见书不具备法律效力,维持原判。
七、前期物业合同无效业主胜诉案例?
以下是一起前期物业合同无效业主胜诉的案例:
案例名称:某小区业主起诉物业公司前期物业合同无效案
案情介绍:该小区的业主在购房时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但合同中存在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的条款,如物业费收取不规范、未明确收费标准等。业主们多次要求物业公司改正,但一直没有解决问题。最终,业主们集体起诉物业公司前期物业合同无效,要求物业公司重新制定合同并给予赔偿。
判决结果:经过法院审理,判决物业公司前期物业合同无效,要求物业公司重新制定合同,并赔偿业主部分损失。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在制定合同时存在过失,导致合同存在不合法、不合理的条款,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以上案例向我们展示了在前期物业合同中,如果存在不合法、不合理的条款,业主们完全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予以维权。当然,在购房时要谨慎地了解合同条款并逐一确认条款的规范性是否得以保障,以免出现类似情况。
八、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案例?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案情简介
一、2017年3月10日,出借人卓舶公司与借款人银河天成签订《借款合同》,卓舶公司向银河天成提供借款3.22亿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利率为每月2%。
二、同日,卓舶公司分别与保证人永星公司、银河生物、潘勇、潘琦、姚国平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永星公司等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另,银河天成系银河生物控股股东,银河生物系永星公司控股股东。
三、截至2017年7月1日,银河天成尚欠卓舶公司借款本金3.22亿元,利息已结清。后,永星公司向卓舶公司出具《承诺函》,随附出具加盖公章的《股东会决议》(签署日期为空白)。
四、 2018年,卓舶公司起诉请求解除《借款合同》,请求判令银河天成归还借款3.22亿元及利息,并由永星公司等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永星公司、银河生物抗辩《借款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五、上海高院一审认为,《借款合同》有效,《保证合同》因未经股东会决议无效,其中判决永星公司、银河生物在银河天成不能清偿借款本金3.22亿元及利息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永星公司、银河生物不服提起上诉。
九、民法典生效后合同无效案例?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囯家、社会公共和他人利益无效。
十、供应商资质不符导致合同无效?
供应商资质造假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所以签合同前必须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审核,没有问题后才能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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