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废标后是否必须要发布废标公告?

109 2024-09-14 06:42

一、政府采购废标后是否必须要发布废标公告?

答:废标后,必须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废标公告,并且采购人要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在招标采购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二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第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

二、政府采购中标人弃标怎么处理?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即处以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政府采购项目如果废标了有怎么办?

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废标后的处理有三种情形:

1. 终止采购。

2. 重新招标。 因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其他三种废标情形下废标的采购项目,采购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废标并不意味着招标方式有问题,有可能是采购人确定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过于苛刻,或者采购标准定得过高,还有可能是信息披露不充分造成投标供应商数量不够等。因此,采购人应当根据废标的具体原因,重新调整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或者调整采购需求,重新制定招标文件,继续开展招标活动。对于因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违法违规者将受到惩罚(包括取消投标资格等)。与招标文件没有关系的废标,更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3. 经批准后采取其他采购方式。 废标后再进行采购的,如果因招标方式不适宜确实需要采取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事先获得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注:不是采用自行采购。

四、政府采购流标后该如何办?

  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投标人不足三家而流标两次的,将在第三次转为竞争性谈判的形式,有的地区还有可能改为询价采购等形式,也就是说由公开招标降格,以便于完成招标采购任务。  所谓流标,是指政府采购活动中,由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或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不足三家,而不得不重新组织招标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采购的现象。流标,实际上是一种招标失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流标的现象不乏时有发生。这种现象一旦发生,无形增加了采购成本,延长了采购周期,进而导致采购效率的下降。

五、采购网废标后如何操作?

采购网废标后应该发布废标公告,并重新组织招标。由于报名不足三家或者在招标项目评标过程中,满足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招标项目就会废标,废标后,招标代理机构应该在采购网上发布废标公告,经采购人同意,在原来发布采购公告的网站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六、哪些情况应该废标,废标后如何处理?

是不是废标 主要还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废标条款决定的 废标条款中明确的写出了各项要求 如果有违反的 那么就可以依照废标条款直接将文件废标评标过程中 评委除了按照评标办法的得分点打分之外还要按照废标条款的内容 确定投标人的文件是不是有相应的违反废标条款的问题确定有问题 就可以进行废标废标之后的文件可以不予打分 直接确定不可能中标某些中标公示中可能需要公示废标的原因 这就需要评委在确定废标的资料上写明废标的原因 以供公示中明示各投标人

七、采购方编写政府采购合同的步骤?

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包括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包括两个步骤阶段,分别是要约和承诺。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有约束力。

承诺也可以称为接受或接盘。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即宣告成立。

二、要约的特点是什么

(一)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二)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

(三)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来说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发出,此时应具有以下两个条件:一、必须明确表示其做出的建议是一向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二、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送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必须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承诺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加以判断。合同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条款是不同的。所谓确定,是指要约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要约应当使受要约人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思,否则无法承诺。

(五)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条件。要约人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拘束力。如果要约在发出以后,因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达,不能认为要约已经送达。

三、承诺的撤回和撤销规定

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有权取消承诺。是受要约人(承诺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并且在承诺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行为将承诺取消,使其失去效力。根据到达主义,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将其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早于或者同时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综上所述,订立合同需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只有两个阶段完成之后,合同才正式成立。

八、政府采购需要签合同吗?

政府采购项目无论金额大小都需要签订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九、政府采购和合同谁在前?

答:

政府采购在合同之前。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或者其他政府组织为了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通过购买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等方式,从供应商处获取所需的物资或者服务。

而合同则是在采购过程中签订的一种法律文件,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政府采购是在合同签订之前进行的,采购完成后才会签订合同。

如果政府采购需要签订合同,那么合同的签订也是在采购完成后进行的。

操作类问题:

政府采购和合同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1.政府采购流程:

(1)需求确认:

政府机关或者其他政府组织确定自己需要采购的物资或者服务。

(2)编制采购计划:

根据需求确认,编制采购计划,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质量要求、采购方式等。

(3)发布采购公告:

根据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

(4)评审和中标:

对参与竞争的供应商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供应商。

(5)签订采购合同:

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2.合同签订流程:

(1)双方协商:

采购机构和供应商协商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货物或者服务的名称、数量、价格、质量要求、交货时间等。

(2)起草合同:

根据协商结果,起草合同草案。

(3)审批合同:

合同草案经过采购机构和供应商的审批后,签署正式合同。

(4)履行合同:

供应商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采购机构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货款或者服务费用。

十、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制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由国务院制定。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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