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招标采购方式?

292 2024-09-21 10:59

一、非招标采购方式?

除了招标采购之后,还有询价现购、比价采购、议价采购、订价收购、以及公开市场采购等非招标采购.

二、非招标采购合同可以变更

非招标采购合同可以变更

什么是非招标采购合同?

非招标采购合同是指在采购过程中,不经过招标程序直接与供应商进行交易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采购合同是指由采购人和投标人经招标程序形成的、对投标人承揽采购合同交付确定采购量、质量、价格的协议。

而非招标采购合同的签订更加自由灵活,不受招标程序的限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变更和调整。

为什么非招标采购合同可以进行变更?

非招标采购合同之所以具有变更的灵活性,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 双方协商一致:非招标采购合同的变更需要供应商和采购人双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进行。

  2. 合同条款:非招标采购合同在签订时可以明确约定合同的变更条款,规定变更的范围、方式和条件。

  3. 业务需要:由于采购过程中的各种原因,比如市场变化、物料供应紧张或质量问题等,可能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以适应实际情况。

  4. 保障合作关系:在长期合作伙伴关系中,双方希望能够灵活应对业务变化,及时调整合同以维护合作关系。

非招标采购合同变更的注意事项

非招标采购合同的变更虽然具有灵活性,但也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

  1. 明确变更范围:变更合同时需要明确具体的变更内容和范围,避免模糊不清导致纠纷。

  2. 变更方式:变更合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协议、口头约定、邮件确认等形式,建议以书面形式为佳,以便于记录和证明。

  3. 变更条件:变更合同的条件可以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是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特定条件。

  4. 变更影响:变更采购合同可能会对交付时间、交付数量、价格等产生影响,需要对变更后的合同内容进行综合考虑和评估。

  5. 关注法律法规:变更采购合同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非招标采购合同变更的流程

一般而言,非招标采购合同的变更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协商:供应商和采购人进行变更事项的协商,明确变更的内容和方式。

  2. 达成一致:双方就变更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确认变更的具体条件。

  3. 书面确认:将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可以是合同附件、补充协议或变更通知等。

  4. 执行: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执行,采购人支付货款,供应商按时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

  5. 备案:变更完成后,双方可以将变更内容进行备案,以备将来需要。

总结

非招标采购合同虽然在签订时不需要经过招标程序,但其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非招标采购合同的变更流程包括协商、达成一致、书面确认、执行和备案等步骤。变更合同时需要注意明确变更范围、变更方式和变更条件等事项。对于长期合作伙伴关系而言,非招标采购合同的灵活性能够保障合作关系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三、非招标采购方式不包括?

不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其他形式的采购方式都是非招标采购方式。非招标采购方式有直接采购,比价采购(包含传真比价采购,网上比价采购),谈判采购(包含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谈判采购),协议采购,长协采购等,企业一般会制定采购制度,说明什么情况用那种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四、采购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怎么办?

修改采购合同的内容,保证和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一致,合同承办人是没有权利把合同条款编制成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如果合同已经签订完成,发现有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应该双方沟通,与中标人说明原因,而后变更合同中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条款,变更完成后再继续执行合同。

五、非招标采购管理 原则

非招标采购管理原则是企业运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涉及到公司的运作效率、成本控制以及合规性等方面。在实际操作中,处理好非招标采购管理原则不仅可以提升企业整体运作水平,还可以有效降低风险,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

明确采购需求

在进行非招标采购管理时,首要的一步是明确采购需求。企业需要清楚地了解所需采购的物品或服务的详细信息,包括规格、数量、质量要求等。只有确切了解采购需求,才能有效地开展后续工作。

建立合理的采购流程

建立合理的采购流程是非招标采购管理原则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流程的设计应该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规模,同时要考虑到效率和透明度。设立明确的流程可以使采购工作更加有序和规范。

制定明确的采购标准

确定明确的采购标准是进行非招标采购管理的重要步骤之一。标准不仅仅包括产品或服务本身的要求,还应该包括供应商的资质、信誉等方面。只有明确的采购标准,才能有效地筛选合适的供应商。

全面评估供应商

在进行非招标采购管理时,评估供应商的能力和信誉是至关重要的。企业应该全面了解供应商的资质、质量管理体系、交货准时率等方面,从而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合作伙伴。

建立供应商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采购的顺利进行,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供应商管理制度。这包括签订合同、定期评估供应商绩效、及时处理问题等方面。通过有效的供应商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降低采购风险。

加强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是非招标采购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审批流程、财务监管等。只有加强内部控制,才能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定期评估与改进

在非招标采购管理中,定期评估与改进是非常重要的环节。企业应该定期审查采购流程和供应商绩效,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方案。持续改进可以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

建立风险管理机制

风险管理是非招标采购管理中必不可少的一环。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及时识别和评估各种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应对。只有有效地管理风险,企业才能更好地应对各种挑战。

总的来说,严格遵守非招标采购管理原则,可以帮助企业提升管理水平,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同时也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发展机遇。因此,企业在进行非招标采购管理时,务必重视原则的制定和执行,始终站在规范和合规的立场上开展工作。

六、非招标性采购方式主要包括( )?

非招标有竞争性谈判和磋商性谈判。对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办法》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范围和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的原则,确定了三种具体适用情形:

一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

二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三是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经批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货物和服务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对于政府采购工程,《办法》规定“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适用《办法》。具体实践中可能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的政府采购工程;二是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但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办法》的规定进行采购。

七、非招标采购三种方式?

包括以下几种:询比价采购,谈判,竞争性磋商,协议采购,直接采购等方式。

询比价包括采购网上比价(参与人为入网供应商),传真比价(未入网供应商),谈判是与某一供应商谈判,一般是前期已经通过招标或非招标方式中标,竞争性磋商是公开竞争磋商价格最低的为供货商,协议采购通过比价或其它方式确定的供货商,进行长期合作而签订的协议。

八、非招标采购是否可以指定品牌?

不能写品牌型号,指定某一品牌型号为采购对象,这有限制和排除潜在投标人的嫌疑。

指定品牌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九、非招标采购重新评审的条件?

1、评审行为违法违规,影响中标、成交结果

如所有评委成员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澄清和说明。

2、某些评委成员不合格或不能继续履职的

某些评审委员会成员因回避、健康原因或者评审专家的专业与采购项目所需评审专业不符等特殊原因导致评审委员会组成不合法合规的,应更换后继续评审。被更换的评委成员的评审意见无效,由新更换进入的评委成员重新评审。

3、某些评委成员对主观事项评审或者主观评分错误的

需要由评委成员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技能、经验等从主观上作出判断或者评分的,如果这些判断或者评分有不正常的明显错误,则需要由新的评委成员重新评审,而不能由原评委成员重新评审。

由于是某些评委成员的评审错误,只需对所涉及的错误评审事项或者错误评分重新评审即可,对没有错误的其他评委成员的评审,则不需要重新评审。

4、评审委员会组成不合法

整个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无法或者不能及时通过更换部分评委成员来补救的,则需要组成新的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

5、评审委员会受到外部干扰不能公正评审

评审委员会受到采购人、代理机构、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机构(人员)的干扰,不能公正独立评审的,则需要组成新的评审委员会后重新评审。

十、材料采购招标合同的解释顺序?

工程招投标形成的合同文件往往很多,如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合同专用条款和合同通用条款等,由于这些组成文件共同指向同一个标的,因此出现含糊不清或对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等情况时,需要事先约定一个解释顺序。招投标活动中,通常的合同解释顺序为: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文件。

通常认为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总是按其发出时间的倒序排列。上述合同解释顺序就遵循了这一原则。那么当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同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时其解释顺序又应该如何约定呢?一般理解是投标文件优先。其理由是按照我国《合同法》的法理,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文件属于要约,因此要约优先于要约邀请。前述有关标准合同文本中普遍将投标函置于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前就属于这种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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