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准则是什么意思?

194 2024-10-27 06:35

一、建造合同准则是什么意思?

《建造合同》准则是建筑施工企业确认收入与费用的基本依据。在建筑业相关企业中,只有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才适用《建造合同》准则,变更、索赔、奖励导致建造合同收入、预计总成本处于动态变动之中,完工进度的计算、分包工程的核算、营业税金的处理等问题都是施工企业在执行《建造合同》准则中需要解决的常见问题,本文以会计准则为依据,对这些问题作了一些探讨。

二、建造合同准则会计处理是怎样的?

建造合同业务的账务处理

企业为核算建造合同业务应设置“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科目。

1、“工程施工”科目(船舶等制造企业亦可使用“生产成本”科目),核算企业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本科目应当按照建造合同,分别“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合同毛利”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企业进行合同建造时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以及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临时设施折旧费等其他直接费用,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发生的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间接费用,借记“工程施工(间接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银行存款”等科目。月末,将间接费用分配计入有关合同成本时,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间接费用)”科目。

根据建造合同准则确认合同收入、合同费用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

合同完工时,将“工程施工”科目余额与相应的“工程结算”科目对冲,借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

2、“工程结算”科目,核算企业根据建造合同约定向购买方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本科目是“工程施工”科目的备抵科目,应当按照建造合同进行明细核算,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建造合同已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企业向购买方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按应结算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合同完工时,将“工程结算”科目余额与相应的“工程施工”科目对冲,借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

在建造合同未开工或实施过程中,如果合同的预计总成本超过总收入,则应当确认预计损失。未开工时,按其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实施过程中,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合同完工时,借记“预计负债”或“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三、保险合同准则?

新准则的修订将增强保险行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与透明度。新准则的实施,势必引发保险行业会计实务的革命性变革,进而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产品策略和风险管理等诸多领域产生重大的影响。本文将从新准则的主要变化、对保险行业的影响、实施难点以及实施策略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协助保险公司应对即将到来的大变革。

一、准则的主要变化

  2006年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规范了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2009年财政部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旨在消除A+H股保险公司财务报表准则差异。上述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构筑了现行保险合同会计实务的基本原则。

  与现行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相比,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新准则”)在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列报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变化,具体如下:

  保险服务收入的确认

  在现行的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下,保险合同的收入以保险公司当期收到或应收的保险费为基础确认,相比其他行业按照收入准则中有关“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确认收入的原则有所不同。收入确认期间(交费期)与保险服务期间或赔付支出确认期间(保障期)不匹配。

  新保险合同准则的收入确认原则解决了这一问题。当保险公司收到客户支付的保险费时,服务尚未开始,保险公司不能立即确认收入,而只能确认为一项保险合同负债;后续期间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提供保险服务,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内逐期确认保险服务收入。如此也使保险行业收入确认的原则与其他行业的收入确认原则相统一。

  在新准则下,保险服务收入主要包含如下项目:

 1、期初预计当期发生的保险服务费用

 2、非金融风险调整的变动

 3、合同服务边际的摊销

 4、其他金额(如与当期服务或过去服务相关的保费经验调整)

 5、保险获取费用的摊销

  从保险服务收入的构成可以看出,新准则下的保险服务收入将与保险业务负债的计量结果和精算模型对于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期产生关联,而不再基于收到及应收的保险费。

  同时,预计当期发生的保险服务费用中,应排除其中的投资成分,即无论保险事项是否发生均须偿还给保单持有人的金额。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的寿险产品,投资成分较高,即保险公司收到的保险费中很大一部分由于需要返还给投保人。在新准则下,这部分保险费将不会被计入保险服务收入,这使得保险服务收入相比现行准则下的保费收入大幅下降。根据前期行业领先公司的测算,寿险公司保险服务收入降幅可能在60% -70%,甚至更多;产险公司的产品由于都是短期保障性产品,保险服务收入基本不受剔除投资成分的影响。

新准则对保险公司收入确认原则的调整,合理挤出了保费收入中含有的较大“水分”,将有效抑制保险公司盲目扩大收入规模的短期冲动,有助于保险公司重新聚焦可带来长期收益的保障型保险产品,更加谨慎地研发具有合理利润率的投资型保险产品,促进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

  计量模型的变化

  新准则保险合同负债的计量规定了三个方法:一般规定(“一般模型”)、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组计量的特殊规定(“浮动收费法”)和计量的简化处理规定(“保费分配法”)。

  新准则下,保险合同负债计量包括两个组成部分:履约现金流量和合同服务边际。履约现金流量包含三个部分,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调整以及非金融风险调整。合同服务边际,是指企业在未来提供服务而将于未来确认的未赚利润。

  新准则对保险合同负债中的履约现金流量采用当前计量的原则,即在各报告期对履约现金流估计进行重新计量,与现行准则的原则规定相一致。而合同服务边际与现行准则的剩余边际在概念上较为类似,但在具体的确认与计量等会计处理上有所区别。

  1、保险合同负债计量的一般规定(“一般模型”)

  新准则有关保险合同负债计量的一般规定,与现行准则下的保险合同负债计量要求在整体思路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也有所改进,例如合同服务边际计量的变化:现行的行业实务中,初始确认剩余边际后,剩余边际的后续计量是一个摊销过程。各保险公司剩余边际摊销载体的选择存在一定差异,例如可能选择预期保险金额、现金价值、未来红利支出等作为各类保险的摊销因子。

  新准则下,合同服务边际的后续计量中,会先吸收履约现金流中与未来服务有关的变化,之后再进行摊销,即使用滚动计算的方式。具体而言,期初的合同服务边际余额,加上当期归入合同组内合同的合同服务边际影响、合同服务边际当期计提的利息、与未来服务相关的履约现金流量的变化金额(例如非经济假设变更引起的履约现金流量的变动)、汇兑差额以及当期摊销金额,计算得到期末的合同服务边际余额。其中,合同服务边际的摊销载体是责任单元。

  与现行准则相比,在新准则下,与未来服务相关的履约现金流量的变动(例如非经济假设变更而引起的变动)会先调整合同服务边际,进而通过合同服务边际的摊销计入当期及以后期间损益。经验和假设变更引起的履约现金流的变化对当期损益的影响大幅下降,从而减少利润的波动。同时,由于新准则规定摊销载体是责任单元,与现行实务中使用的摊销因子存在差异,因此每期确认的摊销金额也会存在差异。

  2、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组计量的特殊规定(“浮动收费法”)

  浮动收费法是新准则下针对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组计量所作的特殊规定。特殊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差异,体现了保险公司经营中所提供的“服务”的差异。新准则认为,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例如投资连结保险和分红保险,资产和保单义务是直接关联的,保险公司主要提供的是投资相关服务。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的义务应理解为基础项目公允价值扣除浮动收费的差额。

  浮动收费法下,基础项目公允价值中企业享有份额的变动金额应当调整合同服务边际,而非在当期损益中确认。浮动收费法下金融风险的变化对损益波动的影响将低于一般模型。这反映出了此类合同基础项目和保单义务在经济意义上的关联性,也体现出准则制定特殊规定降低会计错配的初衷。

  新准则对于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具有严格的定义:(1)合同条款规定保单持有人参与分享清晰可辨认的基础项目;(2)企业预计将基础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回报中的相当大部分支付给保单持有人;(3)预计应付保单持有人金额变动中的相当大部分将随基础项目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变动。对于符合条件的保险合同,企业应该按照浮动收费法进行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而非一种选择。

  基于国内目前的实务,分红险、投连险等产品有机会能够满足上述定义,从而适用特别规定。特别需要提出的是,对于分红险而言,公司需要对账户的管理、资金划拨机制、分红政策等环节进行全面梳理,据以判断是否满足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条件。例如,持续超分的分红业务,其保单义务可能与基础项目并没有直接关联。因此,公司需要进一步分析论证该类业务是否满足新准则对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要求。

  3、简化处理规定(“保费分配法”)

  保费分配法,是一般规定的简化处理。针对期限短(通常在一年以内)、与一般模型计量结果无重大差异的短期业务,准则允许采用简化处理,即将收到保费未赚取的部分作为负债,不再区分履约现金流量和合同服务边际,类似于现行准则下的未赚保费法。简化处理规定将大大降低主要经营短期业务的保险公司(如财产险保险公司)实施新准则的成本。

  计量单元

  现行准则允许将单项合同或一组风险同质的合同作为计量单元。实务中,公司往往根据保险合同的风险特征(如产品特征、账户管理方式、保险期限、缴费期限)以及保险生效年度等确定计量单元。

  修订后的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提出了保险合同组合和保险合同组的概念,并明确指出,企业应当以保险合同组作为计量单元。其中,企业应首先将具有相似风险且统一管理的保险合同归为同一合同组合,并基于盈利能力将同一合同组合至少分为下列合同组:

  初始确认时存在亏损的合同组;

  初始确认时无显著可能性在未来发生亏损的合同组;

  该组合中剩余合同组成的合同组。

  同时,企业不得将签发时间间隔超过一年的合同归入同一合同组。

  一般而言,单项合同是会计的计量单元,比如金融工具准则和收入准则。保险会计准则规定了高于单项保险合同的计量单元,反映了保险业务的复杂性和风险聚合的特性。不同的保单分组方案将影响履约现金流量变动对合同服务边际进行调整的部分以及合同服务边际的释放,即直接影响保险服务收入和利润的确认。一般而言分组越精细,利润的波动会增加。另外,在滚动计算期末的合同服务边际余额时,系统需要存储各个合同组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曲线信息;实际赔付支出和投资成分支出等需要在合同组层面进行拆分,因此精细的分组,会增加会计信息数据量。

  合同的分拆

  现行准则规定,对于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且能够区分并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即“先分拆后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例如,对于万能险和投资连结保险的计量,目前我国保险业的会计实践是将万能险的投资账户负债和投资连结保险的独立账户负债分拆出来并分别按照摊余成本法和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新准则对于分拆投资成分、商品或非保险服务成分的判断标准是“可明确区分”。因此,我国绝大多数含有投资账户的保险产品可能均不符合“可明确区分”的定义,在新准则下合同负债计量时将不会分拆。

  金融风险的影响

  与现行保险会计准则规定不同,作为一项会计政策选择,新准则允许企业在保险合同组合层面选择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如折现率及其他与金融风险相关假设变动)分解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新准则在保险负债端引入其他综合收益选择权为保险公司减小损益波动提供了一种会计解决方案。例如,如果保险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则在保险负债端选择其他综合收益的这个会计政策将能够减小损益波动。

  财务报表列示与披露

  新准则下利润表采用了全新的表现形式,会计科目的定义也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需分别列示保险服务业绩和投资表现,同时,保险服务业绩中的保险业务收入和保险业务支出需分别列示其具体构成,更清晰地展现保险公司的利润构成。

  新准则下的资产负债表的变化相对利润表的变化不大。主要变化体现为在保险合同组合的层面,要求区分保险合同与再保险的负债或资产;与保单相关的往来科目,如应收保费或应付赔付款等会计科目,都体现为保险合同负债或资产,不再单独列示。

  新准则还要求公司披露源于保险合同的金额、判断及风险等关键信息,披露要求较现行准则更为广泛且更加详细。例如,准备金变动分析、非金融风险调整的置信水平、合同服务边际等披露要求会是保险公司所要面临的挑战。

  再保险

  新准则第六章针对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的确认和计量进行了规定。其总体计量原则与保险合同相似。但为降低会计错配,新准则提出了“亏损摊回”的概念,允许将对应保险合同组确认的首日亏损中分出的部分,在初始确认时计入当期损益。此外,分出再保险合同的合同服务边际的计量,会受到所对应的保险合同计量结果的影响,这就要求企业在计量中建立再保险合同组与对应的保险合同组之间的映射关系,对系统和计量模型均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衔接规定

  在向新准则过渡时,除非不切实可行,企业应对保险合同组追溯适用新准则。当不切实可行时,新准则允许企业在修正追溯调整法与公允价值法之间选择其一。

  在采用修正追溯调整法时,公司使用在无须付出不当成本或努力的情况下可获得的合理及可支持的信息,从一系列可使用的简化处理方法中选择,从而得出与追溯法最为接近的结果。其中合理及可支持的信息可能包括:过去每保险合同组实际现金流、锁定折现率或者锁定折现率的近似、浮动收费法下基础项目的公允价值以及历史股东分红等。可选简化处理方法包括:应在初始确认时点进行的评估与判定、过渡日合同服务边际与亏损部分的结果估计,以及保险财务损益的评估。

  在采用公允价值法时,过渡时点的保险合同组负债与该负债的公允价值相一致,因此过渡时点的合同服务边际等于保险合同组于该时点的公允价值减去履约现金流的金额。

  对于在过渡日的保险合同组,采用不同的过渡方法可能导致其于未来期间所确认的利润出现差异。

  此外,对于已经执行了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保险公司,考虑到与资产端会计处理的协调,新准则还增加了与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互动衔接规定,允许公司在首次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时重新评估金融资产的分类,使得资产端与负债端的处理相协调。

  其他变动

  除上述变化外,新准则在其他方面处理也做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例如保险合同的识别、初始确认、终止确认、合同的合并、合同修改、合同边界、保险获取现金流量的处理、亏损合同的后续计量等。这些规定填补了现行准则规定的不足,将有助于统一将来的会计实务,提高不同保险公司之间财务报表的可比性。

  新准则与2020年5月修订后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在确认和计量的主要原则方面不存在准则差异,进一步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二、对于新保险合同准则的关注点

  随着会计准则的变化,普华永道预期相关监管也会有所考虑并不排除进行调整,这当中包括保险业务相关税务政策,以及保险公司资本监管相关的要求。

  为避免与境内外报表差异,新准则规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普华永道建议保险主体在考虑准则实施时间时,一方面需要考虑企业自身的情况是否属于要境外上市机构,另一方面也要考虑满足股东或母公司的需要,综合评估新准则实施的时间。

四、简易采购合同?

合同 本协议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__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_____________”)于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订立。 鉴于_______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_______; 且鉴于________________, 因此,考虑到双方的保证,以及为了其他在此承认已收到的有益且有价值的考虑,双方同意如下条款,并受其法律约束:

1.述语:双方承认,以上所做陈述真实准确,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2.其他条款 双方认为,时间因素至关重要。本协议的订立地为美国佛罗里达州,应受佛罗里达州法律的管辖。本协议作为双方的完整协议,只能由受到强制执行的一方通过书面签署的文件加以变更。本协议应有两份(或以上)的正本,由协议双方签署。各段落标题词的使用仅是为了方便,不能扩大或限制本协议条款的范围与实质内容。本协议中任何一处使用的复数当然包括单数,反之亦然;本协议中任何一处使用的代名词应当根据文本需要确定其性别,即男性、女性或者中性。在与本协议有关的诉讼、仲裁或者调解中,胜诉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为其支付一切相关而合理的律师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使请求权的费用。涉及本协议的一切诉讼应由佛罗里达州派尼拉思郡法院管辖。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可将本协议转让或委托给第三方。 兹证明,本协议由双方在上述订约日期签订。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甲方见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乙方见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苗木采购合同?

尊敬的客户,感谢您对我们的苗木产品感兴趣。我们非常乐意与您签订一份苗木采购合同,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和交易的顺利进行。

合同将包括苗木的品种、数量、质量标准、价格、交付方式、付款条件等重要条款。

我们将确保苗木的品质符合合同约定,并按时交付。合同的签订将为我们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奠定基础。我们期待与您合作,并为您提供优质的苗木产品和服务。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谢谢!

六、采购合同入账?

  物资采购合同,不可以直接当作物资成本入账。  

1、签订合同,不一定完整履约;  

2、合同是采购意向,不是采购事实的完成凭据;  

3、没有发票,其成本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建议催要发票,或直接向对方的税务机关投诉不开票行为

七、购销合同和采购合同的区别?

购销合同和采购合同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两种合同,它们在多个方面有所不同:

1. **概念不同**:

   - 采购合同是企业(供方)与分供方,经过双方谈判协商一致同意而签订的“供需关系”的法律性文件。它主要涉及采购方向供应商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过程。

   - 销售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种合同通常涉及商品的销售和购买。

   - 购销合同则是指一方将货物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转移给对方,对方支付价款的协议。它涵盖了采购和销售的两个过程。

2. **内容和用途不同**:

   - 采购合同通常详细描述了所购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日期等具体条款,以确保供应方能够按照约定提供所需的商品或服务。

   - 销售合同则可能包括关于商品的质量、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付款方式等具体条款,以确保买方能够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并接收商品。

   - 购销合同则结合了采购和销售的特点,涉及货物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转移以及相应的价款支付。

3. **法律效力和保护不同**:

   - 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都是独立的法律文件,各自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 购销合同由于涵盖了采购和销售的两个过程,因此在法律效力和保护方面可能涉及更复杂的问题。例如,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可能需要同时考虑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来确定责任和赔偿事宜。

八、采购合同续签合同怎么签?

采购合同续签是指在原有采购合同到期或即将到期时,双方当事人根据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并重新签订新的合同。以下是采购合同续签的一般步骤:

1. 双方沟通:在原有采购合同到期前,双方应就合同续签事宜进行充分沟通,包括对合同内容、价格、交货期、付款方式等进行协商,确保双方在关键条款上达成一致。

2. 准备合同草案: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起草新的采购合同草案。在起草过程中,可以参照原有的采购合同,对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内容进行修订。

3. 合同审核:在签订新合同前,双方应对合同草案进行详细审核,确保合同内容完整、准确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在审核过程中,可以请教专业律师或法务人员,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 双方签署:在审核无误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署各自的名称或签名,以表示对合同内容的确认和承诺。签署时,请注意合同份数,以确保双方各执一份正本。

5. 合同生效:根据合同内容和双方约定,合同可能在签署之日起生效,或者在满足特定条件(如支付定金、交付样品等)后生效。双方应明确合同的生效条件和时间,以确保合同的履行。

6. 合同备案: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某些类型的采购合同可能需要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双方应确保按照规定完成合同备案手续,以免影响合同的履行。

请注意,不同地区、行业和类型的采购合同可能有不同的续签流程和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请遵循当地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要求。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务人员。

九、供货合同和采购合同的区别?

区别就是①合同编制人不同,供货合同是供应商站在自己的角度编制的合同,供货合同的甲方是供应商,乙方是购买人。

采购合同是采购人站在采购方角度编制的合同,甲方是采购人,乙方是供应商。

②供货合同的使用一般是供应商在市场上占主导地位,货物一般是比较卖方市场。采购合同一般是采购方占主导地位,采购的货物一般是买方市场。

十、采购合同与工程合同的区别?

采购合同与工程合同区别有以下四点:

1、一个是做为向供应商采购的一种信息,形式简单,采购单内不含约束供应商的条款,签订采购合同之后采购单才做为合同的一部分,才具有法律效应。

2、采购合同内包含采购物品数量、型号、总金额、到货期、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仲裁等其它约束供应商的条款,需双方签字盖章后才生效,如发生纠分,合同就是依据。采购物品必需有采购订单及采购合同这两样东西。

3、主体不同。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自然人即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也不能成为承包人。而承揽合同则不然,承揽人即可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4、合同标的的限定性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一般是比较大型的项目,而且在许多情况下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签订合同。而承揽合同的标的一般较小。因此,为一般工程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如自然人为修建或者装修房屋而与其他自然人或者单位订立的合同就属于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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