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归属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除此之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归属没有赋予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因此应被认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
购房合同 点击:308
购房合同 点击:306
购房合同 点击:304
购房合同 点击:304
购房合同 点击:304
购房合同 点击:303
购房合同 点击:303
购房合同 点击:302
购房合同 点击: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