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四条: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2.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3.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但未经买家认可的。
4.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5.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
6.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可不收房。
除以上所述情形外,购房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房屋,否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如果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质量合格,达到了交付标准,则购房人仍借口质量等一系列问题拖延接收房屋的,在此种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约定,视为开发商已经履行完毕了房屋交付义务,并且此后的房屋各项费用是应该由购房人来承担的。故投资型购房人起初拖延接收房屋以达到免交各种费用的目的是无法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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