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如果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根据规定,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于购房者共有。但是,如果地下车库建筑面积列入公摊的产权,则归全体业主共有;如果地下车库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则归开发商所有;如果部分地下车库属于国家强制配套的人防工程,则归国家所有,具体情况需根据实际约定和规定来确定。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马上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