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年度单项或者批量省级50万元、市州级40万元、县级30万元。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年度单项或者批量省级60万元、市州级50万元、县级40万元。达到上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的范围,采购人无需向本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合同,但应按照网上商城(电子卖场)、协议定点等要求组织采购。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马上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