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只经营中药饮片的药店需要哪些条件?

239 2024-03-06 00:34

一、开办只经营中药饮片的药店需要哪些条件?

首先,开药店需要的手续:

1、工商核名及办理营业执照。

2、向所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3、进行Ⅰ类、Ⅱ类器械备案,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 并申请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认证。

其次,再来说下开药店需要的条件:

一、人员资质

老板和投资人无从业门槛,有一颗想开药店进军医药行业,抓住健康红利的心就可以。

从业人员部分需要执业资格,主要有以下几类:

1. 门店质量负责人,需要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即执业药师来担任,该资格在筹备证照办理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在经营期间负责审核或调配处方;

2. 中药师,如药店有售中药饮片需配备;

3. 药品保管、验收、养护、营业等人员,应取得相关职业技术等级证书。

药店从业人员就业年龄比较宽泛,在65周岁以下即可,如加盟德生堂药店,可享受招聘支持服务,线上线下双渠道协助招募门店经理及职业药师等重点岗位人员。

二、经营场所

1. 面积要求40㎡-100㎡左右,具体取决于开店区域是农村还是城市;

2. 要具有与所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等;

3. 经营范围含中药饮片的,应设置不少于20㎡的相对独立的中药饮片

二、中药饮片验收制度?

中药饮片进、存、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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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加强中药饮片经营管理,确保科学、合理、安全、准确地经营中药饮片,杜绝销售假药、劣药,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本制度。

(2)中药饮片购进管理:

①所购中药饮片必须是合法生产企业生产的合法药品;

②所购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包装上应有品名、规格、生产企业、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有药品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

③购进进口中药饮片应有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材批件》及《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④该炮制而未炮制的中药饮片不得购入。

(3)中药饮片验收管理;

①验收员应按照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的中药饮片进行逐批验收;

②验收时应同时对中药饮片的包装、标签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③验收应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抽样检查;

④验收应按规定做好验收记录,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规格、生产厂商、生产日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记载药品的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

⑤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

⑥对特殊管理的中药饮片,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

(4)中药饮片储存与陈列管理

①应按照中药饮片储存条件的要求专库、分类储存,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库中,易串味药品应单独存放;

②中药饮片应按其特性采取干燥、降氧、熏蒸等方法养护,根据实际需要采取防尘、防潮、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措施;

③中药饮片庆定期采取养护措施,按季度对饮片全部巡检一遍。夏防季节,即每年5—9月份,每月要将全部饮片检查一遍;

④中药饮片装斗前应进行装斗复核,不得错斗、串斗,并做好记录;

⑤中药饮片装斗前应进行净选、过筛,定期清理格斗,饮片前应写正名、正字,防止混药;

⑥饮片上柜应执行先产先出、先进先出,易变先出的装斗原则;

⑦每天应校对所有衡,工作完毕整理营业场所,保持柜内外清洁,无杂物;

⑧中药饮片代客加工的场所、工具、人员应符俣有关卫生条件;

⑨不合格中药饮片的处理按有关制度执行处理,严禁不合格药品上柜销售;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质量管理中,并采取有效措施。

(5)中药饮片的调配、销售管理

①严把饮片销售质量关,销售的中药饮片应符俣炮制规范,并做到计量准确,配方使用的中药饮片,必须是经过加工炮制的中药品种;

②中药饮片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经处方审核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留存二年备查;

③中药处方调剂员、审核员应严格按处方内容配药、销售,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

④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⑤严格按配方、发药操作规程操作,坚持一审方、二核价、三开票、四配方、五核对、六发药的程序;

⑥按方配制,称准分匀,总贴误差不大于±2%,分贴误差不大于±5%。处方配完后,应先自行核对,无误扣签字交处方复核员复核,严格审查无误签字后方可发给顾客;

⑦应对先煎、后下、包煎、分煎、烊化、兑服等特殊用法单包注明,并向顾客交待清楚,并主动耐心介绍服用方法;

⑧配方营业员不得自带配方,对鉴别不清、有疑问的处方不配,并向顾客讲清楚情况;

⑨配方用毒性中药饮片按特殊管理药品制度执行。

⑩严格执行物价政策,按规定价格计价,严禁串规、串级,开具合法的销售发票,发票项目填写全面,字迹清晰。

(6)中药饮片代客加工

①代客煎药、打粉、制丸、熬膏、切片等必须按处方配料,按剂型加工;

②加工客料,要按营业员交来的重量逐笔复秤登记编号,加工成品必须符合各种剂型的质量标准;

③接到代客加工药料后,严格按照医师处方要求和药品特性,并按交货日期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加工完毕后,立即将处方、发、发成品、订单一并送交营业员,以利顾客及时取药;

④其他零药加工按照处方或顾客需要处理;

⑤凡需特殊处理的饮片应按规定处理,需另包的饮片应在小包上注明煮煎服用方法。

(7)顾客反馈的药品质量问题应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解决

三、2021连锁药店中药饮片经营申请条件?

首先需要申请营业执照。申请营业执照需要准备:经营者的身份证原件以及身份证正反两面的复印件各一张。中药药剂师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租房需准备租房协议正件与复印件各一份。然后去所在区域工商所办理执照。执照办理申批下来既可经营。然后去申请税物代码证。合法经营。店内员工需拥有调剂员证,可以调剂中药。

四、刚成立的饮片公司可以配送吗?

您好,可以在药师帮上做批发销售,但不能做零售。中药饮片可以委托物流配送,有两种方式可选择:

①委托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进行储存配送,并对其进行审计。具体你可参考《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第三方物流监管工作的通知http://yjj.scjgj.fujian.gov.cn/yp/gzwj/201906/t20190618_4902413.htm。

②你可委托其他物流单位运输并对承运方运输药品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审计,索取运输车辆的相关资料,符合运输设施设备条件和要求,签订委托运输协议方可委托。

五、2010版GMP对中药制剂的规定?

附录5: 中药制剂 第一章 范围 第一条 本附录适用于中药材前处理、中药提取和中药制剂的生产、质量控制、贮存、发放和运输。

第二条 民族药参照本附录执行。第二章 原则 第三条 中药制剂的质量与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中药材前处理和中药提取工艺密切相关。应当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以及中药材前处理、中药提取工艺严格控制。在中药材前处理以及中药提取、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微生物污染,防止变质。第四条 中药材来源应当相对稳定。注射剂生产所用中药材的产地应当与注册申报资料中的产地一致,并尽可能采用规范化生产的中药材。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有专人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管理。第六条 专职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当至少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药学、生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至少有三年从事中药生产、质量管理的实际工作经验;或具有专职从事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鉴别工作八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 (二)具备鉴别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真伪优劣的能力; (三)具备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控制的实际能力; (四)根据所生产品种的需要,熟悉相关毒性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管理与处理要求。第七条 专职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人员主要从事以下工作: (一)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取样; (二)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鉴别、质量评价与放行; (三)负责中药材、中药饮片(包括毒性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专业知识的培训; (四)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标本的收集、制作和管理。第四章 厂房设施 第八条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取样、筛选、称重、粉碎、混合等操作易产生粉尘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控制粉尘扩散,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如安装捕尘设备、排风设施或设置专用厂房(操作间)等。第九条 中药材前处理的厂房内应当设拣选工作台,工作台表面应当平整、易清洁,不产生脱落物。第十条 中药提取、浓缩等厂房应当与其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有良好的排风、水蒸汽控制及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等设施。第十一条 中药提取、浓缩、收膏工序宜采用密闭系统进行操作,并在线进行清洁,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采用密闭系统生产的,其操作环境可在非洁净区;采用敞口方式生产的,其操作环境应当与其制剂配制操作区的洁净度级别相适应。第十二条 中药提取后的废渣如需暂存、处理时,应当有专用区域。第十三条 浸膏的配料、粉碎、过筛、混合等操作,其洁净度级别应当与其制剂配制操作区的洁净度级别一致。中药饮片经粉碎、过筛、混合后直接入药的,上述操作的厂房应当能够密闭,有良好的通风、除尘等设施,人员、物料进出及生产操作应当参照洁净区管理。第十四条 中药注射剂浓配前的精制工序应当至少在D级洁净区内完成。第十五条 非创伤面外用中药制剂及其它特殊的中药制剂可在非洁净厂房内生产,但必须进行有效的控制与管理。第十六条 中药标本室应当与生产区分开。第五章 物料 第十七条 对每次接收的中药材均应当按产地、采收时间、采集部位、药材等级、药材外形(如全株或切断)、包装形式等进行分类,分别编制批号并管理。第十八条 接收中药材、中药饮片和中药提取物时,应当核对外包装上的标识内容。中药材外包装上至少应当标明品名、规格、产地、采收(加工)时间、调出单位、质量合格标志;中药饮片外包装上至少应当标明品名、规格、产地、产品批号、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质量合格标志;中药提取物外包装上至少应当标明品名、规格、批号、生产日期、贮存条件、生产企业名称、质量合格标志。第十九条 中药饮片应当贮存在单独设置的库房中;贮存鲜活中药材应当有适当的设施(如冷藏设施)。第二十条 毒性和易串味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当分别设置专库(柜)存放。第二十一条 仓库内应当配备适当的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以及中药制剂按照法定标准的规定贮存,符合其温、湿度或照度的特殊要求,并进行监控。第二十二条 贮存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当定期养护管理,仓库应当保持空气流通,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或采取安全有效的养护方法,防止昆虫、鸟类或啮齿类动物等进入,防止任何动物随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带入仓储区而造成污染和交叉污染。第二十三条 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可靠的措施,防止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以及中药制剂发生变质。第六章 文件管理 第二十四条 应当制定控制产品质量的生产工艺规程和其它标准文件: (一)制定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养护制度,并分类制定养护操作规程; (二)制定每种中药材前处理、中药提取、中药制剂的生产工艺和工序操作规程,各关键工序的技术参数必须明确,如:标准投料量、提取、浓缩、精制、干燥、过筛、混合、贮存等要求,并明确相应的贮存条件及期限; (三)根据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投料量等因素,制定每种中药提取物的收率限度范围; (四)制定每种经过前处理后的中药材、中药提取物、中间产品、中药制剂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第二十五条 应当对从中药材的前处理到中药提取物整个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卫生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记录,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几个批号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混合投料时,应当记录本次投料所用每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批号和数量。(二)中药提取各生产工序的操作至少应当有以下记录: 1.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名称、批号、投料量及监督投料记录; 2.提取工艺的设备编号、相关溶剂、浸泡时间、升温时间、提取时间、提取温度、提取次数、溶剂回收等记录; 3.浓缩和干燥工艺的设备编号、温度、浸膏干燥时间、浸膏数量记录; 4.精制工艺的设备编号、溶剂使用情况、精制条件、收率等记录; 5.其它工序的生产操作记录; 6.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废渣处理的记录。第七章 生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药材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拣选、整理、剪切、洗涤、浸润或其它炮制加工。未经处理的中药材不得直接用于提取加工。第二十七条 中药注射剂所需的原药材应当由企业采购并自行加工处理。第二十八条 鲜用中药材采收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投料,可存放的鲜用中药材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贮存,贮存的条件和期限应当有规定并经验证,不得对产品质量和预定用途有不利影响。第二十九条 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 (一)处理后的中药材不得直接接触地面,不得露天干燥; (二)应当使用流动的工艺用水洗涤拣选后的中药材,用过的水不得用于洗涤其它药材,不同的中药材不得同时在同一容器中洗涤。第三十条 毒性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操作应当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第三十一条 中药材洗涤、浸润、提取用水的质量标准不得低于饮用水标准,无菌制剂的提取用水应当采用纯化水。第三十二条 中药提取用溶剂需回收使用的,应当制定回收操作规程。回收后溶剂的再使用不得对产品造成交叉污染,不得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有不利影响。第八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材标准和中药炮制规范,并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根据对中药制剂质量的影响程度,在相关的质量标准中增加必要的质量控制项目。第三十四条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控制项目应当至少包括: (一)鉴别; (二)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中所含有关成分的定性或定量指标; (三)已粉碎生药的粒度检查; (四)直接入药的中药粉末入药前的微生物限度检查; (五)外购的中药饮片可增加相应原药材的检验项目; (六)国家药品标准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材标准和中药炮制规范中包含的其它检验项目。第三十五条 中药提取、精制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如溶剂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有不利影响时,应当在中药提取物和中药制剂的质量标准中增加残留溶剂限度。第三十六条 应当对回收溶剂制定与其预定用途相适应的质量标准。第三十七条 应当建立生产所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标本,如原植(动、矿)物、中药材使用部位、经批准的替代品、伪品等标本。第三十八条 对使用的每种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当根据其特性和贮存条件,规定贮存期限和复验期。第三十九条 应当根据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中间产品的特性和包装方式以及稳定性考察结果,确定其贮存条件和贮存期限。第四十条 每批中药材或中药饮片应当留样,留样量至少能满足鉴别的需要,留样时间应当有规定;用于中药注射剂的中药材或中药饮片的留样,应当保存至使用该批中药材或中药饮片生产的最后一批制剂产品放行后一年。第四十一条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贮存期间各种养护操作应当有记录。第九章 委托生产 第四十二条 中药材前处理和中药提取的委托生产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生产使用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来源和质量应当由委托方负责; (二)委托方应当制定委托生产产品质量交接的检验标准。每批产品应当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接收; (三)委托生产的产品放行时,应当查阅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检测报告书,确认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第四十三条 中药提取的委托生产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并在委托生产合同中确认: (一)所使用中药饮片的质量标准。(二)中药提取物的质量标准,该标准应当至少包括提取物的含量测定或指纹图谱以及允许波动范围。(三)中药提取物的收率范围。(四)中药提取物的包装容器、贮存条件、贮存期限。(五)中药提取物的运输条件: 1.中药提取物运输包装容器的材质、规格; 2.防止运输中质量改变的措施。(六)中药提取物交接的确认事项: 1.每批提取物的交接记录; 2.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每批中药提取物的生产记录。(七)中药提取物的收率范围、包装容器、贮存条件、贮存期限、运输条件以及运输包装容器的材质、规格应当进行确认或验证。第十章 术语 第四十四条 下列术语含义是: 原药材 指未经前处理加工或未经炮制的中药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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