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材料采购合同纠纷要怎么处理?

126 2023-12-01 04:22

一、工程材料采购合同纠纷要怎么处理?

第一,商业讲信誉。以向社会散播A和B公司联合蒙骗欺诈你公司的事实,来反击A和B公司,要求其尽快在指定日期前支付剩余货款;

第二,你公司可以起诉B公司,要么请求法院认定B公司构成违约,要求法院判令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来承担违约责任;要么要求B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货款和合理赔偿造成的损失;要么请求撤销合同,要求B公司返还不当得利。

二、材料采购合同纠纷,案由是什么?

采购的近义词是购买,购买是合同双方做买卖,这个买卖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编不下去了,这个太简单了,就是定买卖合同纠纷。

除非是这份合同除了材料采购,还包括施工、安装,那要根据合同整体情况再行判断。单纯的因材料采购合同引起的纠纷,就是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我是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张锐律师,专注建设工程、房地产领域,提供诉讼(仲裁)案件代理、项目全过程法律咨询等专业法律服务。

如仍有疑问,可点击下方小卡片详询~

三、tiptop erp : 工单怎么结案? 工单结案与采购单的结案有什么联系? 什么情况工单中参考单号?

看什么类型工单?一般工单还是委外工单? 一般工单没有对应采购单,委外工单有对应的采购单,所以结案时工单和采购单一起会结案。

一般工单和委外工单都有对应的结案作业可结案。

四、设备采购合同纠纷

在现代商业社会中,设备采购合同纠纷是一种经常出现的法律问题。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型企业,在设备采购过程中都可能遇到各种问题,导致合同纠纷的发生。本文将为您介绍一些关于设备采购合同纠纷的重要信息和解决方法。

设备采购合同的重要性

设备采购合同是指购买方和销售方之间就设备交付、交付时间、价格、质量、验收等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它是设备采购过程中至关重要的文件,用于确保双方的权益、明确责任和义务。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包括合同条款不明确或不完善,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合规行为等,设备采购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设备采购合同纠纷所涉及的问题十分复杂,往往需要涉及法律、商业和技术等多个领域的知识。因此,当设备采购合同纠纷发生时,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帮助是非常重要的。

设备采购合同纠纷的常见类型

设备采购合同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常见类型:

  1. 合同履行期限争议:双方对设备交付和交付时间的约定产生争议,导致合同无法按时履行。
  2. 质量争议:购买方认为设备的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要求销售方承担相应责任。
  3. 合同解释争议:双方对合同条款的解释产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4. 验收标准争议:双方对设备验收标准的要求存在分歧,无法达成验收。
  5. 支付方式争议: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金额等方面产生纠纷。

设备采购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

当发生设备采购合同纠纷时,双方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 友好协商: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寻求共识和妥协。
  2. 调解:如果协商无果,双方可以选择申请调解,由第三方进行调解工作。
  3. 仲裁:当调解无效时,双方可以选择仲裁解决纠纷。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解决方式,由专业仲裁机构或仲裁员依法进行。
  4. 诉讼:如果仲裁不成或一方不接受仲裁结果,双方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

避免设备采购合同纠纷的建议

为了避免设备采购合同纠纷的发生,购买方和销售方可以采取以下几点建议:

  • 明确合同条款:在合同中明确设备交付、质量标准、验收标准、支付方式等重要条款。
  • 审慎选择合作伙伴:在选择销售方或购买方时,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确保对方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实力。
  • 严格履行合同:双方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行,遵守协议义务。
  • 保留相应证据:双方应保存与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书面、电子证据,以备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使用。

总而言之,设备采购合同纠纷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之一。为了避免和解决合同纠纷,购买方和销售方需要了解合同的重要性,采取积极的措施预防纠纷的发生,并在纠纷发生时寻求专业的法律支持和解决途径。只有确保设备采购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合法维权,企业才能实现长期发展和稳定的商业关系。

五、中介合同纠纷属于服务合同纠纷吗?

中介合同纠纷属于服务合同纠纷。

中介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六、不开结案证明就不算结案吗?

不开结案证明就不算结案。当事人任何一个如果涉及违反治安的案件,或者是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必须有执行案件的公安部门或者是执法部门,开具结案证明,如果没有开具结案证明的,说明这个案子还正在审理中,无论是取保候审还是监视居住,都不算是结案。

七、结案申请书

结案申请书的重要性

结案申请书是指在案件审理完毕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一份申请书,用以请求法院作出结案裁定的文件。在案件诉讼过程中,结案申请书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既可以提醒法院及时结案,又可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结案申请书的作用

首先,结案申请书可以起到提醒法院及时结案的作用。在一个案件完成了所有的证据交换、庭审等程序后,如果当事人不主动提起结案申请的话,法院可能会因为繁忙而拖延案件结案。而一旦当事人向法院递交了结案申请书,法院就会优先处理该案件,加快结案进程,让当事人能够早日了结纠纷。

其次,结案申请书可以帮助当事人保护自己的权益。通过结案申请书,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请求法院给出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结果。结案申请书可以详细列举当事人的主张、事实和证据,向法院说明自己的诉求,并提供法律依据,使法院能够更加准确地判断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何撰写结案申请书

撰写一份优秀的结案申请书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写作技巧。以下是一些撰写结案申请书的几个要点:

  1. 明确案件基本信息:首先,在结案申请书的开头应明确案件的基本信息,包括案件的名称、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法院的名称等。这些信息能够帮助法院准确地辨认该案件。
  2. 清晰陈述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在结案申请书中,应清晰、详细地陈述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焦点。当事人可以通过列举事实和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3. 恰当引用法律依据:结案申请书中应恰当引用相关的法律依据,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当事人可以引用相关法律条款、法律解释、判例等,说明自己的权益和合法性。
  4. 明确表达诉求和请求:在结案申请书的结尾,应明确表达当事人的诉求和请求,向法院说明自己希望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给予一定的赔偿、责令对方履行合同、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等。

结语

结案申请书在诉讼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能够提醒法院及时结案并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当事人在起草结案申请书时,应注意清晰、详细地陈述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焦点,并引用恰当的法律依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希望以上对结案申请书的重要性以及撰写要点的介绍能够帮助到广大当事人。

八、法院结案流程?

法院基本办案流程

一个案件在审理、执行过程中,一般应经过立案、缴费、送达、审判、执行、结案等程序。为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人民法院办案工作实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立执分立的原则。

1、立案。人民法院的立案主要是对刑事一审自诉案件、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和执行案件的自诉状、起诉状、申请执行书,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受理的活动。立案审查应在法定期间内完成。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诉状或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民事、行政案件,应在收到诉状或口头起诉状第二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决定立案的,应通知当事人,并于五日内向对方当事人送达应诉通知书和诉状副本;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一般案件可于收到诉状当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缴费。除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包括民商事、行政、执行)当事人都得向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主要有两个用意,一是弥补国家的财政开支;二是抑制滥诉、减少诉讼。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预交和负担,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交纳办法》有明确规定。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被告反诉的,反诉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预交;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预交。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申请执行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接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后七日内预交。预交诉讼费用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或上诉处理。近年来,为确保经济有困难而交不起诉讼费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我院认真贯彻执行最高法院下发的《关于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积极实行司法救助,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决定减、缓、免交诉讼费用,使其能正常诉讼。

3、审判。(1)开庭审判流程。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形式有两种:一是开庭审理,二是书面审理。开庭审理是原则,适用于各类案件;书面审理,仅适用上诉案件,且是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调查,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或者询问当事人后,对事实清楚,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案件开庭审理一般按下表流程进行。(2)开庭审判流程示意图:审理前的准备→庭审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评议→复杂案件审委会讨论→宣告判决。

①审理前的准备。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到开庭审理前,所进行的各项准备活动,主要包括送达诉状副本、调查收集证据、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与)人,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地点等活动。这是以后审理工作的基础。

②庭审准备。指开庭当日正式开庭审判时所做的准备,主要内容是由法庭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宣布案由;宣布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名单;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③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目的,是审查核实证, 查清案件事实,为法院裁判作基础。法庭调查的顺序,在刑事案件中,先由公诉人或自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他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然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分别进行陈述,最后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被告人。在其他案件中,则先由审判人员按先原告方后被告方的顺序让当事人陈述。在对当事人讯问或当事人陈述后,主要是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

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询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被告人进行补充性发问;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许可,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方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人员允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说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讯问或发问,可以询问证人和鉴定人。在其他案件的法庭调查中,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经法庭许可,也可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④法庭辩论。法庭调查结案,便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其顺序,在刑事案件中,为公诉或自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己辩护;辩护人辩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权。在其他案件中,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⑤法庭评议。法庭辩论结束后,刑事公诉案件的,马上转入法庭评议,即由合议庭根据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情况,对案件事实、情节、证据及其法律适用进行评议表决。如果是刑事自诉案件或民事商案件,在进入法庭辩论前法庭还可以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进行评议。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合议庭开庭审理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⑦宣告判决。任何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判决可能在法庭评议之后当庭宣告,也可能另行定期宣传。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的应在五日内送达判决书;其他案件当庭宣判的,应在十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告判决后立即送达判决书。

3、审理期限。指人民法院自立案受理至审结的期限。刑事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审限为,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一审简易程序案件审理为六十日内;二审案件审限为一个月至一个半月,特殊情形经省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一个月。民商事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为6个月,特殊情况,报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一审简易程序案件审限为三个月;二审案件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审案件对裁定上诉的案件,审限为三十日内。行政一审案件的审限为三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由最高人民批准;上诉案件的审限为两个月,延长批准手续同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法,对其他各类案件的审限亦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计算审限时,应扣除公告期间、鉴定期间、管辖异议、诉讼中止等期间。

4、第二审程序。我国的法律规定了二审终审制,就是无论何种案件,最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处理便告终结。二审裁判一经送达,便发生法庭效力。第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判,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允许上诉的裁定除外)。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可在法定上诉期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提起公诉的案件,认为第一审裁判有错误,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重审。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公诉机关的上诉或抗诉,对已经审判过的案件重新审理,重新判决,这一审判过程就称为第二审程序。刑事案件,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民商事、行政案件不服判决的上诉期为十五日,不服裁定上诉期为十日,均从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计算。逾期不上诉或抗诉,则一审裁判生效。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产生二审问题。

5、审判组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一审案件由合议庭进行审判,但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可由独任审判员审理,审判委员会仅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合议庭进行审理。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为一审的,各类案件均由合议庭进行审判。合议庭组成人员应为单数。

6、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并不排除存在错误的可能,为此,法律专门规定了用以纠正生效法律文书中的错误的程序,这就是审判监督程序。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也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进行再审。调解书确错误的,也可以进行再审。当事人对生效的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错误,在生效之后的二年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行政判决、裁定发现错误,在生效之后的二年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是否受理,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原来是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所作裁判是生效的裁判。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7、申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服的,可以进行申诉。申诉不受时间限制,但不具有必然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效力。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无理的,通知驳回;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三)执行。除了刑事公诉案件外,其他案件都有双方当事人,这种案件处理的结果大多要确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对于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大多数当事人能够自动履行,但也有些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书或法律文书的义务,使对方当事人权利无法实现。为了维护享有权利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上规定了强制执行制度。强制执行是官司的最后阶段,是指人民法院依据自己的职权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不得自行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当事人申请执行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主要内容是,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即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即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应写明单位全称、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申请理由和具体请求,即写明被执行人不履行哪一个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人要求法院做些什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和有无履行能力等情况。

(2)单位申请执行的,需在申请执行书上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执行的需有签名。如果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为办理执行事务,还需有授权书,授权书应明确被授权人的权利范围。

(3)要有执行根据,即据以执行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仲裁机关制作的裁决书,经过公证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作出的依法应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决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书。

(4)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等其他材料。

2、申请强制执行必须具备的条件:

(1)有执行标的。依照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是财物或行为。标的指的是执行行为指向的对象。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文书都有执行标的,有的法律文书规定义务人必须交付一定的财物或者必须实施某项行为,如果未给付,则有可能成为执行的标的;有的法律文书虽规定了义务,但仅是禁止实施或不得实施某行为的义务,即不作为义务,不能成为执行标的。

(2)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未发生法律效力,则义务尚未最后确定,当然也就不存在自动履行或强制执行问题。

(3)必须是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已届满。如果履行义务期限未届满,则当事人无权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民法院也不会受理。

(4)必须是义务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如对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内已履行或正在履行,则没有必要再申请执行。

(5)必须在申请执行的有效期内提出申请。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有效期限是一年。如果在期限届满后才提出申请,则人民法院不会受理。期限的计算,法律文书规定一次性履行的,从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每次履行的时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以上五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通常经过的阶段。从申请执行人提出申执行到执行结束,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执行的申请和受理。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具备申请执行条件的,决定予以受理,这是执行立案阶段,我院执行立案由立案庭负责。有些案件属法院依职权执行的,则由审判人员制作移交执行书交立案庭,由立案庭将应执行的法律文书移送执行员执行。

(2)调查了解案件。执行员接受执行案件后,要调查了解案件的情况,掌握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的有关情况,特别查明被执行人不履行的原因和有无履行义务的能力。

(3)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对其进行宣传教育,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

(4)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且有履行能力的,逾期后,执行员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强制执行的法定措施。根据不同的义务内容,不同的执行标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过被执行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费用。

(3)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强制退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5)强制执行指定的行为。被执行未按执行通知完成法律文书规定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6)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未按法律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九、plustoken结案了吗?

已经结案了,定性为chuan销,项目方所有冷qian包的数字货币全部没收。

十、申诉多久结案?

1.如果是适用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审理期限是三个月;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2、如果是适用二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审理期限是二个月;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二、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二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第四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申诉的案件到底什么时候结案,也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一步的确定,并不是每个案件的结案时间都是一致的,大家要区分清楚。关于申诉的案件结案的时间或是申诉的案件要进行处理但不清楚处理的要求,应该找律师进行指导。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