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理。如果是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向用人单位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住所地,通常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为准。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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