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原告的主张与被告的抗辩有什么不同?

219 2024-06-04 23:04

一、民事诉讼中,原告的主张与被告的抗辩有什么不同?

民事诉讼分为以下几类: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给付之诉,原告的主张就是这三类诉之一 确认之诉是要求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比如要求法院将房子的产权确认为自己的 形成之诉是要求单方面形成、变更或者撤销某种法律关系,比如在合同中,一方因受欺诈订立合同,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 给付之诉是要求被告给付一定的财物或者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如支付违约金、赔偿金、赔礼道歉、返还财物等等 这些都是原告的主张 被告的抗辩则是被告提出的,能对抗原告主张的理由。

比如你要求被告还你钱,这就是主张;被告说他和你根本没有借款关系,或者借款合同还没到期等等,就是被告的抗辩 此外,有一类抗辩被法律固定下来,成为了类型化的抗辩权,比如时效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总之被告的抗辩就是被告用来防御原告主张的理由和武器

二、一式两份的劳动合同不一样,是不是合同无效?

一般这是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的,但劳动者也有一定的责任,合同仍然有效。但按哪一份的合同期限为准呢?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发生劳动合同纠纷时,一般会以主张方持有的劳动合同期限为准(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除外)。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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