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担保合同解释?
一、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是什么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一般是指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合同,如借款合同等,主债权债务合同的,抵押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抵押权可随债权转让吗
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根据抵押人身份不同,仍可能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即在本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外,由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向债权人设定抵押作为履行合同或者债务的担保。
那么这个为债务人的债务以自身的财产设定抵押的第三人一般与为债务人提供保证的担保人不是同一人,理由是保证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一般是考虑已经有抵押担保的存在,相应在同时有物保和人保并存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先对具有物权性质的抵押权进行行使,只有在对抵押物行使了优先受偿权之后,才可以对以自己的信誉为债务人债务提供信用担保的保证人的财产进行主张受偿,债权人对抵押人的抵押财产与对保证人的财产行使受偿权的区别在于是否存在优先受偿权,前者存在优先受偿权,而后者则不存在。如果抵押担保和信用保证均为同一人提供,则对该担保人而言责任是很重的。
1、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
2、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出租。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而主债权合同,是指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合同,如借款合同等。
二、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什么债权?
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合同之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纠纷是指在买卖合同的签订、履行等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争议和纠纷。
当买卖合同的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合同纠纷就属于合同之债的一种。
三、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的作用?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一般是指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合同,如借款合同等,主债权债务合同的,抵押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是什么意思?
指的是签订借款合同时,会签一个借款主合同,再签一个抵押合同
五、债权转移的动产浮动抵押是否转移?
动产浮动抵押可以转移。
动产的浮动抵押的意思是经过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是农业生产经营者,是可以将自己所拥有的或者是未来能够拥有的一些设备来进行抵押,这实际上也就是属于一种法律当中规定的动产抵押。动产的浮动抵押的意思是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六、不动产抵押债权金额以什么为准?
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中,常出现主债权合同中约定的债权数额和履行期限与抵押合同中载明的信息不一致的情况。考虑到债权数额和债务履行期限是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内容,将其弄清对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来说至关重要。但是,对这一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区分一般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两种情况。
一般抵押权
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中的债权数额存在三种情况。
其一,主债权合同中约定的债权数额等于抵押合同中载明的担保债权数额。这种情况是抵押登记工作中最常见的情形,登记机构直接按两个合同约定的债权数额登记即可。只需注意所担保的债权数额不能超过抵押物的抵押价值,判断时可参照抵押双方提供的评估报告书或是抵押价值认定书(下同)。
其二,主债权合同中约定的债权数额大于抵押合同中载明的担保债权数额。这种情况应视为抵押人只对债务人的部分债权作担保(主合同中的全部债务可能包含了多种担保方式,本次登记的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只是全部主债权的一部分),那么就只能以抵押合同中载明的担保债权数额为准进行登记。同样,要注意所担保的债权数额不能超过抵押物的抵押价值。
其三,主债权合同中约定的债权数额小于抵押合同中载明的担保债权数额。因为抵押合同是主债权的从合同,相应的抵押权也就是主债权的从权利,在权利内容上也须从属于主权利。也就是说,作为从权利的抵押权不能在内容上与主权利相冲突,也就不允许作为从权利的抵押权所实际担保的债权数额大于作为主权利的债权数额(至于实现抵押权时,抵押权人最终优先受偿的债权数额应根据抵押合同中的“担保范围”确定)。出现这种情况时,应要求抵押双方修改抵押合同,使其主债权合同约定的债权数额大于或等于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担保债权数额后再行申请登记。同样,所担保的债权数额不能超过抵押物的抵押价值。
对于一般抵押权登记而言,抵押合同中所载明的债务履行期限就是主合同中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两者具有同一性,不可能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若不一致,应要求抵押双方将抵押合同中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进行修改,与主债权合同一致后再行申请登记。
七、动产抵押是以合同成立还是交付?
动产抵押是以合同成立,不是以交付成立。
动产抵押,需要进行动产抵押登记。进行动产抵押登记,需要提交动产抵押合同。动产抵押是以合同登记的形式成立,无需对动产进行交付。动产还是由动产所有人进行管理,只是提交动产抵押合同进行动产抵押登记。
因此,动产抵押是以合同成立,不是以交付成立。
八、动产浮动抵押权合同何时生效?
在工商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后,当天设立 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是对抗要件
九、动产浮动抵押与动产抵押的区别?
(一)设定主体不同。
设定动产浮动抵押的主体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而设定动产抵押的主体可以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担保权的客体不同。
动产浮动抵押权的客体是抵押人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不包括其他动产;而动产质权的客体可以为任何有交换价值的动产。
(三)担保权生效时间及公示方式不同。
动产浮动抵押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设押财产在抵押人的占有之下,债权人无占有设押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浮动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动产质权自质物交付时起设立,以债权人占有入质财产为公示形式,债权人须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质物损毁或灭失须承担赔偿责任。
(四)实现方式不同。
动产浮动抵押权须待出现约定或者法定的浮动抵押固定化事由之后方可实现,在此之前抵押物尚未具体,确定抵押权处于睡眠状态,抵押人保有抵押物的经营处分权;动产质权则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即可实现。
(五)担保权实现的风险不同。
十、买抵押车要不要签债权转让合同?
一定要签债权转让合同,但是好多车签了也是白签,你开一段时间都被人偷走了,抵押车本来就不是你的,又不能过户,最好别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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