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受理制度? 信访反馈事项怎么填?

250 2024-09-20 01:59

一、信访事项受理制度?

1.县级以上信访部门负责程序性受理,承担交办转送信访事项、承办上级和本级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等职责。有权处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实体性受理,承担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作出处理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督促执行处理意见等职责。

2.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负责的,可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延期理由。

3.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查;复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书面答复。

4.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请求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核;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5.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面答复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二、信访反馈事项怎么填?

信访反馈,是将信访案件接待或处理结果向具体单位和有关部门传递信息的一种方式。信访反馈事项填写注意一下问题:来访人姓名,地址单位;信访问题、诉求;处理结果,本人对信访处理结果的意见等。

三、信访事项网上办理时间?

信访事项网上办理时限是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四、关联信访事项是指什么?

信访事项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包括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等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上述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向有关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 《信访条例》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五、关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是《信访条例》确定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是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的程序保障。为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在总结已有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制定本意见。

  一、依法按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处理和复查、复核应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进行,切实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档案完备。信访事项的处理和复查、复核意见要及时送达信访人,并履行签字手续。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应依法在原信访事项的责任单位、信访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示。

  二、完善复查复核制度。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信访条例》制定;对信访人不接受处理(复查)意见,又不提出复查(复核)请求,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反复信访、缠访闹访的,也应作出相应规定。

  三、实行省级审核认定。明确信访事项“谁复核、谁负责”,复核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办结意见实行终身负责。对由省级以下行政机关完成复核的信访事项,由该复核机关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把关。

  四、运用审核认定结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将已审核认定办结的信访事项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后,该信访事项即从信访工作程序中退出,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五、强化指导督查责任。国家信访局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做好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及时发现和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适时提出改进和完善工作的意见。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复查复核工作情况的抽查监督、动态分析和责任追究。对工作中存在程序不规范、实体不公正、处理意见落实不到位,已审核认定办结信访事项的信访人继续信访尤其是进京访情况突出的地方,通过告知情况、重点约谈、限期整改等方式,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对工作中违反信访工作纪律,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按中央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办理。

六、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办法?

当事人到信仿接待处报案,信访工作人员根据案件性质分向不同部门解决

七、什么是信访事项终结意见?

信访三级终结是指,同一信访事项,按照法定程序,经过三级行政机关依次做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后,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终止受理该信访事项,该信访事项处理终结。

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八、信访事项申请复查后未答复还能信访吗?

按照当前信访规定,有訪必答。因此信访留下记录后,信访局必定会去核查,然后把处理意见或结果回复你。如果复查后仍未回复,可能是事件比较复杂,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要耐心等待一段时间,如果还是着急了,可以询问进度情况,但无需重复信访,因为信访内容已有记录在案,重复显得多余了。

九、回复事项不符合信访事项怎么处理?

回复事项与信访事项不符的话,其实已经可以说是南辕北辙,文不对题了;《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十、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采用什么形式?

《信访条例》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

1、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2、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提出。

3、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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