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进入界河应当向谁报告?

278 2024-09-25 08:13

一、船舶进入界河应当向谁报告?

船舶进入界河应当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以便其能够对船舶的航行进行监管和管理。具体来说,船舶需要向所在港口或者港口附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船舶的航行计划、船舶的注册证明、船员证件等等。同时,船舶还需要遵守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包括船舶的安全要求、航行路线等。只有经过海事管理机构的批准,船舶才能够进入界河航行。

二、录音制品应当向谁支付报酬?

以录音的形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依规定向著作权人付酬,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录制发行录音制品采用版税的方式付酬,即录音制品批发价 ×版税率×录音制品发行数。录制发行录音制品付酬标准为:不含文字的纯音乐作品版税 率为3.5%;歌曲、歌剧作品版税率为3.5%,其中音乐部分占版税所得60 %,文字部分占版税所得40%;纯文字作品(含外国文字)版税率为3%;国家 机关通过行政措施保障发行的录音制品(如教材)版税率为15%。

三、申请定密授权应当向谁提出?

定密授权制度是在保密法上收定密权限的基础上,为满足机关、单位实际定密需要,作出的补充完善。因此,定密授权要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1.定密授权以行业授权为主,区域授权为辅。机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首先向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没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拟申请的定密权超出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主管工作范围的,才向其上级机关提出。

2.定密授权不得超出主管工作范围。定密授权机关只能在主管业务工作和职权范围内作出定密授权决定,对不属于主管业务工作范围或者非本行政区域范围的事项,不能作出定密授权。“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不是可选择的关系,而是要求授权机关有明确主管业务范围的,必须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授权,没有明确主管业务范围的,则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授权。

3.定密授权不得超出定密权限。定密授权机关只能在法定的定密权限内作出授权,定密授权不得超出本机关的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可以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则只能作出授予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

4.不得转授权。机关、单位获得定密授权后,不得将被授予的定密权再次授予其他机关、单位。定密授权与其他行政授权行为一样,必须遵循“一次性授权原则”,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得再行转授。

5.定密授权应当确有必要和最小化。“确有必要”是指确实符合定密授权条件,即被授权机关、单位没有定密权或者具有有限的定密权,但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必然产生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从实际工作来看,近3年来年均产生6件以上国家秘密事项或者超出原有定密权限国家秘密事项的情形。“最小化”是指作出定密授权应当明确授予的具体事项、最高密级和授权期限,做到授予权限最小、范围最小、时限最短。

四、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向谁报告?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时,及时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等有关部门及上级工会报告。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公安机关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三、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四、剧毒化学品的经营(销售)、储存、使用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五、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六、(危险化学品)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七、 (危险化学品)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迅速、如实发布事故消息。

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接到重大责任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派员进行事故调查工作。

五、安全员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向谁报告?

发现隐患如果能及时处理的,直接向所在部门领导汇报。通知其部门负责人及时安排人处理。如果是较大的隐患应该形成隐患整改记录表、交公司领导签字审批。通报到所在区域负责人进行整改。安全员就是保证厂区各个地方,生产安全,人员安全,财产安全。

六、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谁报告?

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主要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应当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本单位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拟订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以及组织保障方案;组织实施本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和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组织实施本单位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组织管理本单位义务消防队。 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劳务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的内容主要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纠纷时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作出的解决与处理,以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八、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九、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摘录)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十、承揽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承揽人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

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定作人所要求的,由承揽人所完成工作成果。

3.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770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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