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高层属于特殊消防设计吗?

233 2024-12-21 16:12

属于。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是针对高层建筑的概念,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或单层公共建筑,属于单、多层公共建筑,不属于一类或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高层公共建筑,均属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一、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高层公共建筑,属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当前消防救援能力的有效救援高度主要为52m,凡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高层公共建筑,均属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医疗建筑,属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医疗建筑中有不少人员行动不便、疏散困难,发生火灾易致人员伤亡,高层医疗建筑均属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实际应用中,医疗建筑的概念较为广泛,可参考以下判断依据:

1、医院的门诊、检查、治疗、住院等建筑均属于医疗建筑,但独立建造的办公楼、宿舍等可不归属于医疗建筑。

2、是否具备治疗功能,是判断其他建筑是否为医疗建筑的重要指标,比如具备治疗功能的疗养院、月子中心等,可归属于医疗建筑。

3、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医疗场所,可按该建筑的主要用途确定其建筑分类,比如某公共建筑的局部区域设置专科医院,建筑面积占比较小,专科医院的建筑防火应按医疗建筑处置,但整体建筑定性可根据该建筑的主要用途确定其建筑分类。

三、建筑高度大于24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属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医疗建筑类似,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均属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本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中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与其他建筑贴邻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对于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防火设计要求应根据该建筑的主要用途确定其建筑分类。

四、建筑高度大于24m的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属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五、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重要公共建筑,属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不同地区的情况不尽相同,难以定量规定“重要公共建筑”的范围,实际应用中,除参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和《办公建筑设计标准》的相关要求外,仍应针对各地区的实际情况,予以综合考虑。

六、建筑高度大于24m的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属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七、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属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下列公共建筑,当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时,属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①商店建筑  ②展览建筑  ③电信建筑  ④邮政建筑  ⑤财贸金融建筑 

2、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当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时,属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是指建筑内存在两种及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不包括住宅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合建的情形,也不包括主体建筑的附属功能,比如办公建筑自用的会议室等,这些建筑配套使用的附属功能用房,可不视为多种功能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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