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统计报表制度》包括两部分,即《非私营单位劳动统计报表制度》和《私营单位工资统计报表制度》。本制度的统计范围是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城镇地区全部法人单位。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劳动统计主要目的是了解单位就业人数及劳动报酬的状况,反映就业、生产成本和经济运行情况;反映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基本情况和变化,为科学制定分配政策和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提供重要依据;评估国家或地区的劳动力市场竞争力;企业参照本地区、本行业的平均水平制定工资标准。
《劳动统计报表制度》包括两部分,即《非私营单位劳动统计报表制度》和《私营单位工资统计报表制度》。本制度的统计范围是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城镇地区全部法人单位。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非私营单位劳动统计报表制度
《非私营单位劳动统计报表制度》由国家、省、市、县各级统计局组织实施。统计报表由市、县统计局布置到本区域的各类法人单位或组织机构,各单位填报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当地统计局,经逐级审核、汇总,上报国家统计局。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汇总后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调查对象包括城镇地区全部非私营法人单位,具体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以及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等单位。调查的主要指标包括:单位就业人数、工资总额等。
各单位统计的就业人数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一定时期(如一个完整的日历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工资总额统计的是个人税前工资,还包括了个人应交纳的养老、医疗、住房等个人帐户的基金和税金等费用。
私营单位工资统计报表制度
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多种调查方式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从业人员规模在100人及以上的单位采取全面调查;从业人员规模在20—99人的单位采取抽样调查,以省级为总体,分行业门类进行抽样,抽样比为10%;从业人员规模在19人及以下的单位不进行直接调查,根据相关资料并结合典型调查进行推算。
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在工资统计调查中的私营法人单位主要是指:在内资法人单位中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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