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执行公积金划扣流程?
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
2)法院受理。
(
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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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
5)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二、执行公积金是扣划还是提取?
回答是:执行公积金是扣划。因为根据根据相关规定,公检法权力机关有权对债务人的存款、股票、理财产品以及有价证券等依法查询、冻结、扣划。
但是扣划前提条件是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公积金账户存款归个人所有,所以,公检法权力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直接扣划,无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
三、执行局扣划退休金的标准?
被执行人怎么扣养老金
被执行人有退休工资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其退休工资收入。但应当给其预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退休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四、法院执行住房公积金划扣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有条件的予以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根本目的在于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地居住水平。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由职工所在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是为了保障和提高城镇居民最低居住条件而设的,只有在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时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是由国家强制收缴管理的作为职工的一种基本生活住房保障的资金。所以住房公积金的首要任务是满足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住房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也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生活必需的物品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的人性化,照顾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但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综合第五、六、七条可见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但不能超过基本生活,也就是不能让被执行人满足基本生活后逃脱法律的制裁。
五、强制执行会划扣公积金和社保吗?
这种情况是会强制划扣公积金的,不会扣划社保的。
因为公积金是可以被强制执行性的,并不是正常生活的必要费用,而社保是属于个人的养老金额,是不能被强制执行的。
六、强制执行划扣给对方一般多久?
六个月。对于执行案件,从立案到执行完结,期限为六个月,即对于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法院自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要在六个月内执行完毕。如果是非诉执行案件,那么期限要短一些,一般是三个月。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七、公积金逐年划扣和逐月划扣哪个好?
逐月划扣好。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公积金按月划扣比较划算,减少每月工资总额较小,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八、法院强制执行公积金冻结法院能扣划吗?
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公积金可以冻结并扣划,因为公积金也是被执行人的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九、法院可以对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执行强制扣划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对人民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所必须的生活费用、生活必须的物品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而职工住房公积金正是作为职工的基本生活和保障,因此只有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的六种情形:
1、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强制扣房住房公积金。
十、保险扣划规定?
保险费的扣除标准是什么?
保险费是指当投保人参加保险时,根据其投保时所订的保险费率,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
企业发生的保险费支出,一般的原则是
基本社会保险允许扣除
,补充社会保险按比例扣除,商业保险不得扣除(
特殊规定除外)
;还有个原则是财产保险允许扣除,人身保险一般不得扣除(
特殊工种除外)
。
保险费的扣除标准是
据实扣除或者限额扣除。
(1
)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
五险一金
”
,准予扣除。
(2
)企业为全体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
5%
比例
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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