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州图书馆停车场保管时间?
停车场开放时间为9:30-21:30。
本馆读者凭当日有效凭证停车,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小车4元/小时,12小时最高限价12元;超过12小时的按标准累加收费。读者凭进场停车卡到首层大堂自助办证区自助刷卡确认读者身份;读者身份确认仅限当天有效。
2.非本馆读者停车,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小车8元/小时,12小时最高限价24元;超过12小时的按标准累加收费。
3.本停车场服务时间为9:30~21:30,不提供夜间停车服务;周三闭馆日不对外开放。
4.读者身份未能确认或读者身份确认过期的,均按非本馆读者停车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5.请自觉遵守本停车场管理相关规定,服从管理人员指挥。
二、停车场有保管车辆的义务吗?
物业对停车场的车辆有没有保管责任1、物业对停车场的车辆有保管责任。物业收取了停车费,那么对停车场的车辆,是负有管理的责任,一旦车辆出现损坏的情况下,物业承担责任,保管则是对车辆的损害、丢失承担绝对责任。
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保管凭证是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凭证,同时对已成立的合同有举证作用。
三、停车场的保管合同是否自动成立?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停车场形成的停车协议不属于什么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的成立以交付保管物为要件,车钥匙仍控制在车主手中意味着车子没有转移占有不存在保管关系,一般认为是场地租赁关系。
四、收费停车场有义务保管车辆安全吗?
收费的停车场是有义务保证车辆的安全的
五、(业主起诉物业保管合同纠纷)答辩状怎么写呢?谢谢?
答辩状主要围绕两方面阐述应当减免物业公司的保管责任: (1)未收取车位费与车辆保管费; (2)尽到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 主要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停车场贴免责条款就不承担保管责任吗?
后来取车时,发现车辆有明显被蹭的痕迹,于是找酒店工作人员理论,他们理直气壮地说,停车场贴有“只收占地费,不负责保管车辆安全”的申明字样,何况只是被蹭,又没有丢失,因此拒绝赔偿。
请问停车场贴了免责申明,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即使停车场贴有免责申明,但只要收了费,就必须承担车辆保管责任,这也就意味着停放车辆出现了损害结果,停车场必须得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但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的免责内容无效。
另外,依据湖北省最近出台的停车收费新规的要求,机动车停放经营者对于已收费的停放车辆具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由此可见,你入住酒店,与酒店方形成合同关系,你的车辆停放在酒店停车场,实际上你们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酒店有义务保障你车辆的安全。
纵然停车场贴有免责申明,但这免责申明因排除己方责任而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你的车在酒店停车场被蹭,因此你可以要求酒店方承担赔偿责任,酒店不能因停车场贴有免责字样而真正免责。
七、保管员保管什么单据?
保管员一般要保管仓库的进、出货单据
八、中介合同纠纷与合同纠纷的区别?
中介合同纠纷是第三者,而合同纠纷的话,就没有指定
九、中介合同纠纷属于服务合同纠纷吗?
中介合同纠纷属于服务合同纠纷。
中介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十、广州高铁南站停车场24小时保管嘛?收费如何?
有2个大的停车场,30元/24小时,我停过了,好像每小时5元,30元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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