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应怎样处理?
原告主体不适格,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因原告本身没有起诉权,法院即便依据实体法作出判断,也应从程序上作出处理。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立法对被诉主体是否适格未作受理条件规定,即对被告应诉应该具备什么条件等资格审查,没有诉讼法依据,目前只能从原告是否明确表示被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角度对原告的请求作出实体判断。
二、被告主体不适格我方作为被告如何处理求解答?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原告是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原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只需要明确,被告不存在适格问题,如果实体上不承担责任的问题,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被告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以后还能起诉吗?
虽然法律规定是可以再次起诉,但是,如果仍然是起诉主体不适格的被告,还会被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四、民事诉讼中被告主体不适格怎么处理?
民事诉讼中原告主体不适格的,若人民法院还未受理,则应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若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则应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五、民事诉讼中,被告主体不适格,被告应该怎样答辩才好?
诉讼主体不适格,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中止本诉讼程。 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二是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包括诉讼代理人;三是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民事诉讼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行。 我们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诉讼主体,是指第二类的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诉案件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合格的当事人直接关系到诉讼的结果。我们在法庭上有时会遇到被告反驳原告称“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没有实体权利,你不能当原告”,法院要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这就是当事人诉讼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当当事人。
六、一审判决被告主体不适格,怎么办?
原告主体不适格,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因原告本身没有起诉权,法院即便依据实体法作出判断,也应从程序上作出处理。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民事诉讼立法对被诉主体是否适格未作受理条件规定,即对被告应诉应该具备什么条件等资格审查,没有诉讼法依据,目前只能从原告是否明确表示被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角度对原告的请求作出实体判断。
七、被告主体不适格是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
被告主体不明确,适用裁定驳回起诉,被告主体不正确,适用“驳回诉讼请求”。所谓的“不适格”,一般应指后者。
裁定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是针对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作出的程序性处理。关于法定起诉的条件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从以上规定第(一)款、第(二)款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仅要求原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原告适格),对于被告则仅要求“明确”,原告能够提供被告准确的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即可。至于被告身份是否正确,则不属于程序性问题,应适用“驳回诉讼请求”,是因为原告的起诉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其所要解决的是胜诉权问题。
八、执法主体不适格的意思?
就是该执法主体不具有该项事物的执法权限。
行政执法要求依法行政,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具有合法性。合法性包括了执法主体合法。主体合法的内容包括:一是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或法规授权组织;二是在自己的行政区域内;三是在所执行的法律事项范围;四是在该级别行政机关的职权内。例如北京朝阳区土地局适格执法主体为:依土地法设立的土地局,处理的是土地法赋予管理土地方面的事项,而不污染环保问题,处理的事顶发生在朝阳区内,处理的结果是在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职权内。
否则则属于执法主体不适格,其做出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依法应予撤销。
九、主体不适格的通俗解释?
“主体不适格”是一个法律术语,用来描述某个人或组织不符合某个法律规定的要求,因此无法享有该规定所赋予的权利或受到该规定所施加的义务。以下是主体不适格的通俗解释和示例:
主体不适格指的是某个人或组织在法律上不符合某个规定所要求的资格或条件。比如,法律规定某项权利只能由成年人享有,那么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就属于主体不适格。
再比如,某个法律规定只有在某种情况下才能行使某项权利,如果当事人不符合这种情况,也就属于主体不适格。比如一些福利制度的享受需要具备一定的收入、身份等条件,如果没有满足这些条件,就无法享受这些福利。
在刑法中,被害人的家属或其他特定人员也可能处于主体不适格的状态,他们无法就某些罪行进行刑事诉讼或提起民事诉讼。
总的来说,主体不适格是由法律对具体的人、机构、时间、地点等特定条件的要求而导致的。如果当事人或组织不符合这些条件,就无法享有某些权利或受到某些义务。
十、刑事有主体不适格吗?
简单的说:即在法律关系中,参加人的身份、资格、权利义务、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不合乎法律规定的要件或成立条件。
要明确这个问题,首先应明确何为诉讼主体。
诉讼主体,是指具备诉讼主体条件的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进行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就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主体是人民法院、国家行政机关和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本案属于民事诉讼,所以诉讼主体自然指的是民事诉讼主体,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二是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双方的当事人,也就是原告和被告,包括诉讼代理人(比如律师等);三是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勘验人等。
而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也称为正当当事人或者合格的当事人,是指人民法院以外的诉讼当事人,即第二类的诉讼当事人。适格当事人就具体的诉讼作为原告或者被告进行诉讼的权能,称为诉讼实施权。这类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时,主体资格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就是主体资格适格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行。
诉权是起诉的基础,起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起点。没有诉权的起诉是无本之源,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诉权的目的是保障当事人进行司法救济,而不是方便法院审理案件。为了方便审判实务,将本应适用裁定驳回起诉的而适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这与诉权设立的初衷是相违背的。若主体资格不适格,则司法救济本身就没有意义,诉讼程序就应当立即终止,无需对实体问题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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