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劳动争议最低生活保障解释?

126 2025-05-27 0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并与民法典同步实施。为了便于学习,本人把自己学习该解释的简要笔记,包括法条精要、规定所引用的民法典条文等一一奉献给大家,请相互学习和交流。


该部分主要规定受案范围、管辖、合并审理、仲裁与诉讼的衔接等,主要涉及条款释义概括如下:《劳动争议范围:履行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经济补偿金--返还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等移转手续)--要求单位赔偿社保待遇损失---工伤保险待遇--加付赔偿金--自主进行改制》《劳动争议排除:发放社会保险金--公有住房转让--鉴定结论的异议--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管辖: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单位所在地》《双方互诉的,合并审理》《仲裁机构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审查处理:确无管辖权(告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有管辖权(告知申请仲裁----仍不受理,法院应予受理)》《仲裁机构以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处理: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属于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受理》。请大家学习时参考。


附:条文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20〕26号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范围:履行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经济补偿金--返还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等移转手续)--要求单位赔偿社保待遇损失---工伤保险待遇--加付赔偿金--自主进行改制》


  第二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劳动争议排除:发放社会保险金--公有住房转让--鉴定结论的异议--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 


 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管辖: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单位所在地》


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双方互诉的,合并审理》


  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仲裁机构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审查处理:确无管辖权(告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有管辖权(告知申请仲裁----仍不受理,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仲裁机构以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处理: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属于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受理》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