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怎样无偿放弃股份?

241 2024-10-31 02:19

一、股东怎样无偿放弃股份?

如果股东想放弃股权,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公司减资或者公司清算加以实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二、股东可否无偿转让股权?

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个人借款和股东借款的区别?

个人借款和股东借款是两种不同的贷款形式,它们有以下区别:

1. 借款方:

   - 个人借款:个人借款是指个人向金融机构、银行或其他个人借款的行为,个人是借款的一方。

   - 股东借款:股东借款是指公司的股东或所有者向公司借款的行为,股东是借款的一方。

2. 借款目的:

   - 个人借款:个人借款通常是为了个人消费、资金周转、教育费用或其他个人目的而进行的借款。

   - 股东借款:股东借款通常是为了满足公司经营或其他商业需求而借款,例如公司运营资金不足、扩大业务规模、投资项目等。

3. 借款性质:

   - 个人借款:个人借款通常以个人信用作为主要还款依据,负责还款的是个人,与个人信用记录相关。

   - 股东借款:股东借款通常与公司关系紧密,借款人可以是公司所有者,负责还款的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

4. 还款责任:

   - 个人借款:个人借款的责任主要由个人承担,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参照个人信用情况进行。

   - 股东借款:股东借款的责任根据具体协议而定,可以由个人或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总体来说,个人借款主要是个人为满足个人需求而向金融机构或个人借款,而股东借款是公司所有者为满足公司经营或商业需求而向公司借款。借款性质、借款目的和还款责任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区别。请在实际借款时咨询相关专业机构或法律顾问以获取准确的信息。

四、向控股股东借款利弊?

向控股股东借款有一些利弊。

利方面,首先,控股股东通常具有较高的信用评级,借款利率可能较低。

其次,与其他借款人相比,与控股股东借款可能更容易达成协议,因为双方有更紧密的关系。

此外,借款可以增加控股股东的利益,促使其更积极地参与公司经营。然而,借款也存在弊端。首先,如果借款条件不公平,可能导致其他股东的利益受损。

其次,过度借款可能增加公司的财务风险,特别是如果控股股东无法按时偿还借款。因此,借款应该在充分考虑利弊的基础上进行,并确保有适当的合同和保障措施。

五、股东借款计入哪个科目?

答: 一般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借:其他应收款-股东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向股东个人借款,应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某某股东

其他应付款是指企业在商品交易业务以外发生的应付和暂收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暂收所属单位或个人的款项等。该账户,属于负债类账户,贷方登记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方登记偿还或转销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月末,余额在贷方,表示企业应付、暂收的结存现金。

六、为什么质押合同是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划分,与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划分,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

一般来说,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单务合同却并非皆为无偿合同。

有些单务合同是无偿的,如赠与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而有些单务合同却是有偿合同,如约定利息的消费借贷合同(消费借贷合同为实践合同,出借人交付借款时合同才成立,此时仅借款人负担还本付息的义务,出借人不负担任何义务,因此消费借贷合同为单务合同;约定了利息的消费借贷合同,借款人享有合同权益支付了代价,为有偿合同)

七、无偿租赁合同的风险?

无偿租赁合同存在一定的风险。首先,租赁方可能面临租金收入的损失,无法获得经济利益。

其次,租赁方可能承担维护和修理费用,增加了经济负担。此外,租赁方可能面临租赁期间租赁物被损坏或丢失的风险,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租赁方可能面临合同解除的风险,如果出现争议或违约行为,可能导致合同终止,造成损失。因此,租赁方在签订无偿租赁合同时需要谨慎考虑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降低风险。

八、借款合同中借款用途的理解?

借款用途目前是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中不可缺少的条款。

这主要是因为借款用途与借款人能否按期偿还借款有着很直接的关系。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就会使原先当事人共同预期的收益变得不确定,增加了贷款人的借款风险,最终导致借款难以收回。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有些借款还是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国家的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发放的,其借款用途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有着直接的关系。如果不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还会造成资金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政策的情况。

这在《合同法》中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另外,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对借款用途作出规定的,借款人也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因改变借款用途对贷款人造成损害的,贷款人也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九、公司向股东借款的利弊?

答: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利是借款费用低些; 弊是容易受各监管部门的重点检查。

如果股东不以长期占用公司资金或抽逃出资为目的而借款,只要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就不会对公司造成很大损害;相反,如果允许股东无限制地向公司借钱,则会导致公司资产的架空,甚至导致“三无企业”的盛行。甲、乙两个股东分别出资一百万成立甲公司,如果允许两个股东无限借款,可以在成立甲公司后借款,用甲公司的借款成立乙公司,在成立乙公司后借款成立丙公司,理论上甲、乙可以成立无限公司。如果ABC中有一家公司需要营运资金,股东可以借用上一家公司的注册资本。毫无疑问,股东以此为目的的借贷会严重影响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也会对市场经济和金融秩序造成极大的危害。必须受到各监管部门的重点检查。

十、股东借款是什么意思?

股东借款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股东借款是指股东(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向公司以借款形式领取资金,用于自身或他人使用的行为;广义的股东借款是指股东运用借款、往来款、领取备用金、预领材料款等多种形式向公司领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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