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诈骗短信? 律师可以催收借款吗?

298 2024-12-21 15:34

一、催收诈骗短信?

哈哈,对于这种“天上掉馅饼”,漏洞百出的诈骗短信,我们应该始终保持沉默是金,不理不睬,熟视无睹就是最好的!

二、律师可以催收借款吗?

律师不可以催收当事人借款,只有法院和警察才可以。但是律师自己的可以。

三、借款大王逾期怎么催收?

一般的催收套路是电话,短信和信函,也有上门催收的

四、有借条,没有借款事实算,诈骗吗?

会判需要承担债务。如果债务人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没有借款事实,那么法院一般会认定借条的法律效力,因此会需要承担债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如下:

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扩展资料

日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陶某诉被告归还借款200万元。因原告陶某仅提供被告写的借条作为证据,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全部借款事实,二审法院审理后对借条上载明的借款金额仅予以部分认定。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张某、苏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张小某系被告张某、苏某之子。由于三被告经营的公司(系第四被告)需要周转资金,2010年12月21日,四被告共同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向原告陶某借款200万元,于2011年5月20日归还。如未按期归还,则支付7%的违约金。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收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万元,支付违约金14万元。

在二审法院的审理中,原告陶某向法院提供建设银行查询单,证明原告曾通过建设银行转帐63万元给被告苏某,作为履行200万元借款的一部分。原告称其余款项通过现金支付给被告苏某,四被告共同出具了200万元的借条。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的金额为借款200万元,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该借条载明的200万元借款,必须是出借人陶某提供了200万元借款才发生效力。现陶某向法院主张200万元的债权,除提供借条外,还必须提供向被告支付了200万元借款的相关证据。

五、公司向法人借款没有借款合同可以吗?

根据法律规定,借款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如果公司向法人借款没有借款合同,将无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容易引发纠纷和法律风险。因此,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建议在借款前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

六、银行只给借款合同没有抵押合同吗?

前几年在银行抵押贷款,银行都是提供两份合同给借款人,一份是抵押合同,一份是借款合同。

为方便双方保管同时也为节省森林能源,现在银行一般都采用二合一的方式,即出具一份合同,如“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个人借款/抵押合同”等方式,各银行格式不同,但合同中把借款事项和抵押担保事项都明确了。所以你只要持你手中的汇丰银行贷款合同去办理提取公积金事宜就可以了。希望能帮到您!

七、借款资料转移催收违法吗?

当借款人逾期后,放款公司会把资料转介给催账外包公司,如果他们对借款人有以下行为,按照民法典最新规定,都是属于违法行为:

第一、催收方使用任何形式任何方式曝光您的个人信息,您可以告他;

第二、催收方利用喊叫、围堵等方式在您的家中、单位等地闹事,致使您的个人名誉受损,您可以告他;

第三、催收方假冒律师或法院等相关国家行政人员对您进行威胁恐吓甚至是寄律师函,您都可以告他;

第四、催收人员诱惑您去其他平台贷款,用来偿还他所在平台贷款,这是违规的,您可以投诉他;

第五、催收人员每天给您打三个以上电话,每个你都接通的,那么超过三个属于骚扰,您可以报警;

第六、催收人员每天给您打电话时间段在21点到8点之间的,属于骚扰,您可以报警;

第七、催收人员通过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对您有威胁、吓唬等相关行为,属于违法,您立即报警;

第八、催收人员在您不知情的情况下,复制您的通讯录并在您逾期后对通讯录上的人员进行电话、短信的骚扰,属于违规行为,您可以投诉;

第九、催收人员利用第三方软件,以短信或者电话的方式对您的手机号疯狂拨打、发送短信的情形,您可以直接报警;

第十、催收方的委托平台,或者催收人员和您收取高于人行规定的逾期利率的逾期违约金或相关费用,均属于违规违法行为,您可以告他。

八、没有还款能力仍然不停借款是否是诈骗?

不具备偿还能力仍高息借款的构成诈骗

【裁判要旨】

行为人在欠有巨额债务情况下,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向他人借款,致使数额较大的借款客观上无法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嘉刑初字第36号(2010年9月13日)。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浙刑终字第167号(2010年11月22日)。

【案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晓霞,女,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丽水市人,大学文化,住嘉兴市南湖区。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邹晓霞因其经营的嘉兴市金水湾大酒楼为归还欠款利息等,造成资金周转困难而于2007年6月份开始向他人借高利贷,并以后贷还前贷,逐渐导致公司资不抵债。2008年1月至2009年10月间,被告人邹晓霞虚构了在丽水投资矿产、温州投资连锁快餐、昆山投资超市、水电站事故赔偿、银行归还贷款等理由,隐瞒了个人和酒楼真实资金状况,骗取张新玲等23人的借款,并将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归还所借高利贷本息,致使张新玲等人损失6258150元。案发后,邹晓霞到公安机关自首。

九、催收本金分期合同没有公章正常吗?

一般来说,催收本金分期合同应该是必须盖章的。不盖章应是不具法律效力的.

十、借款合同没有纠纷能起诉吗?

没有纠纷,应该理解为借款合同有效,还在正常履行,出借人已出借款项给借款人,借款人也正常按期还款,合同双方没有发生矛盾。

如果是给付的诉讼,那没法起诉,因为本来就正常给付,没有违约,但是如果是确权诉讼,是可以起诉的,出借人和借款人都可以起诉对方,确认出借款项数额,即债权债务确认诉讼。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