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履行中可以修改条款么?

103 2025-03-28 06:15

一、保险合同履行中可以修改条款么?

不可以随便修改条款。

我国《保险法》中有所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时,应当由保险人(一般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所以说,虽然保险基本条款不可变更,但是可以采用附加条款的方法。在附加条款时,我们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及时提出:投保人如若想要变更保险合同内容,应在考虑清楚后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生效时间越长,保险合同条款就越难更改;

2、附加条款的成立条件:首先需要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一致同意,不仅是口头同意更重要的是要以书面形式展现出来以作为凭证;

3、附加条款的代价:在条款附加之后,保费可能随之增加或者减少,投保人需事先与保险公司做好协商。

二、不履行承包合同条款可中止合同同吗?

民法典规定,签订承包合同后,中标方不履行合同的,会构成合同违约,发包人经催告后仍然不履行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租车合同条款不合理可以不履行吗?

不可以。

已经签订的租车合同发现条款不合理也得履行,因为生效的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条款不合理可以修改,对方如果不愿意修改你可以不跟他签合同,这是你的权利,谁也不能干涉。既然合同已经签字盖章,就说明你认可合同条款和内容。事后发现问题也只能吃哑巴亏,也算是给自己的一个教训。

四、合同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是:通用条款是此类合同普遍适用的合同原则和条件,通俗讲就是不管和谁签,不管什么具体项目都适用的条款;而专用条款则是需要明确的具体项目名称以及需要双方具体协商的条款,如商品名称,单价,货款支付时间和方式,违约责任等等。

五、什么是合同的明示条款,暗示条款?

明示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权利义务。默示条款,是未经当事人确定而对他们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权利义务。合同条款与单纯陈述之间的区别,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1.如果这种陈述是合同条款,则通常赋予对方以清偿权;还可能赋予对方以取消(解除)合同的权利。

2.如果这种陈述只是单纯的陈述,一般只赋予对方以取消(解除)合同的权利。

六、合同的可备条款和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有: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在必备条款中,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是核心内容。要求内容明确、具体,特别要写清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具体的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的具体金额和劳动报酬的组成。

可备条款有:(一)试用期。(二)培训和最低服务年限的约定。(三)用人单位安排、提供培训相关费用约定。(四)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

七、借款合同中借款用途的理解?

借款用途目前是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中不可缺少的条款。

这主要是因为借款用途与借款人能否按期偿还借款有着很直接的关系。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就会使原先当事人共同预期的收益变得不确定,增加了贷款人的借款风险,最终导致借款难以收回。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有些借款还是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国家的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发放的,其借款用途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有着直接的关系。如果不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还会造成资金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政策的情况。

这在《合同法》中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另外,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对借款用途作出规定的,借款人也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因改变借款用途对贷款人造成损害的,贷款人也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八、按合同履行的句子?

严守标准,让我们按合同履行,所有的规章制度都呈现在我们的合同里,作为我们两个人之间的合作,我们也希望达到合作共赢,但是更多的是能够遵守章程,让我们期待着我们两个公司都能够通过互相合作而不断的去增长我们的一些价值,期待着我们之间能够通力合作。

九、监理合同的履行?

没看到你们签订的监理合同,不是很清楚里面如何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出现施工工期结束还没有完成总施工量的问题,是不是应该探究一下原因?如果不归责于监理单位、并且监理单位已履行监理合同义务,就应当支付监理费用。关键还是在于你们设置的监理费用支付依据,是工期还是工程量!如果以监理工程量为支付依据,工期虽到、到工程量尚未完成,监理公司的要求就没有依据。监理合同属于无名合同,法理上属于委托法律关系,可参照委托法律关系的处置方式处理!

十、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的法律后果是撤销合同或推迟合同的履行。对还是错?

错。

原因不可抗力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撤销。不可抗力是违约责任的免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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