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质押状态有效与无效?
股权质押无效的情形分类有:
1.主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的股份质押合同,股份质押是主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它以主合同合法存在为前提。
2.质押合同无效。根据《公司法》第35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股份出质的,该股东并不能独立作出决定,必须经过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并获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否则股份质押合同无效。
3.未记载合同。出质人应将出资证明书交与质权人占有,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花名册之日起生效。否则,质权人未经依法设立,质押合同当然无效。
只要不违法上述条例都是有效股份质押。
二、股权质押融资担保合同有效吗?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企业对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进行质押,对债务进行担保是属于合法的融资方式。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 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三、借款合同会因为利息违规而无效吗?
是的,借款合同利率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的四倍就无效。
四、借款合同无效已还的利息如何处理?
合同无效后,取得的借款应返还,如果合同无效是因借款人的过错造成,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赔偿损失,一般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五、虚假购房合同是否导致借款抵押担保无效?
1.双方当事人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以套取银行贷款的,应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例要旨: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出售方一直持有、保管房屋产权证及相关过户发票、收据等原件,且一直占有使用出售房屋,其主张双方为虚假购房合同套取银行贷款;而买受人不能合理解释并举证证明上述情况且未证明除银行贷款外房款的支付情况,应认定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无效合同。
六、财务积极造假的股权欺诈无效合同案例?
以下是一个金融积极造假的股权诈骗无效同案例:
2018年,上海某公司通过股份转让收购浙江某企业,股份转让合同中载明浙江某企业2016年和2017年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96亿元和2.05亿元。但是,收购后发现,这两年浙江某企业实营业务收入分别只有1392万元和1800元,实际收入与合并约定的收入相差很大。
经查,浙江企业在期末调整调整,虚增调整,虚增收入收入2017年度的企业收购入虚增事件实不知,但其作为收购方没有采取必要的审慎措施,导致本案发生。
最后,法院认定股份转让合系浙江某企业财务人员采取假手段所达成的股权欺诈合,被宣告无效。
七、论述,债的法律特征,案例分析题45.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汽车出质给乙做担保,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
乙的质权并不生效,因为质权的实现,不仅在意订立质押合同,重要的是将质押物交付给对方,并以实际交付的多少为准,属于实践合同。所以乙的质权不生效。
丙的质权生效,因甲不仅与丙签署了质押合同,而且交付了质押物。
丙在占有质押物期间违反了对质押物保管与合理利用的义务。
46、独守才的遗产有私房一间,存款12万元。因为独守才夫妇共有私有房间2间,存款24万元,则杜守财去世之后,其享有该财产的50%,及前面提及的财产
杜守智无权参与遗产的分割:根据继承法之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母、配偶及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才涉及到兄弟姐妹。第二顺序继承人要想取得继承权,是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的情况下享有,目前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第二继承人无权。
杜守财的遗产应当分为3份,即刘艳萍享有4万元,及一间房产的三分之一,杜平也是如此,杜守财的孙子杜小强也是如此。因为杜强虽然去世,杜小强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代为继承。第二,既然没有遗嘱,可以确定遗产继承人为三人,则要将杜守财的遗产部分分为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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