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补偿?

115 2023-12-02 05:47

一、残疾人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补偿?

       残疾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这个赔偿方法有很多,比如说你如果在那里做了一点,那他就只陪你一个月的工资,但是如果他没有给买社保的话,他会给你把社保补好,如果你是工作了十年,他就是给你赔偿十个月,另外还有事业保险每年是上个月。如果你有十点的话那最多也21个月因为他这个是21个月就断底了,你灾多了他也不会拿给你失业保险。

二、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证明?

如果是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可以向法院提供包括用人单位给你的解除通知、签订的解除协议、社保解除手续等。

三、我退休五年之后单位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吗?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法定自动延期应当理解为劳动合同期限的自动变更,即事实形成而不需要通过双方再续签劳动合同予以确认。自动顺延期间应当理解为在原劳动合同期限之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5)款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41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 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可见,即使企业按照第41条的规定可以裁减人员,但对于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企业也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同时,第45条还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期满,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至劳动者退休

四、解除劳动合同模板?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x签订为期xx年的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1、自xxxx年xx月xx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2、乙方工资结算至离职之日,支付时间为甲方正常发放工资时间。乙方奖金为元,差旅费、交通费、手机费等费用合计x元,以上费用均需扣除所得税,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x元。(税前)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甲方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x年x月x日止。

5、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6、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

7、乙方应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x元。

8、甲乙双方之间无任何竞业限制协议,合同解除后,乙方无需履行任何竞业限制义务。

9、本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

此协议书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档案。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正确做法?

作者 : 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

某公司员工于2023年3月24日入职,4月21日公司以其不符合公司的试用期录用标准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4月23日离职。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员工的劳动合同中均规定了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标准的情形,公司依据录用标准中的“无法按照试用期的工作岗位职责完成岗位任务及无法达到岗位任职条件,试用期未通过考核,不符合本公司在录用之前所公布的职位的录用条件。”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随后,该名员工以公司举证的材料不符合实际情况、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的一个过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如果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前提是用人单位需要符合相关的合规要求,否则用人单位将面临违法解除的风险,届时,用人单位可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或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第一,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者明确约定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形。实际运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时,用人单位需要将“不符合录用条件”转化为具体的情形。比如,用人单位可以针对该职位建立试用期的考核标准,明确什么情况为不通过或者未达到合格标准,将不通过或未达到合格标准与“不符合录用条件”相绑定(即不通过或未达到合格标准即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确认书。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形,也有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进行规定。若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需要在劳动者入职前对其进行规章制度的宣贯,向其说明并由其签字确认。实践中,出于各种原因,有时劳动者并非入职当天就立即签订劳动合同,有可能是在入职后一个月内进行签订。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将试用期的录用条件写在劳动者入职前的录用通知书(offer)中,或者在劳动者入职的当天就与其签订录用条件的确认书。下面,我们列举实践中一些常见的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形,比如:

劳动者未能通过用人单位的试用期考核和评估,或试用期绩效考核不及格的。在实际适用这一项时,需要注意,应让劳动者在试用期开始前对试用期考核的标准进行签字确认,考核的标准应当客观,尽量避免一些难以量化的、主观的标准。用人单位也可以将劳动者的岗位职责、岗位要求、试用期内限期要完成的工作任务包含在试用期的考核和评估标准当中。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考核时,应保留相应的试用期考核核结果的文件,并让劳动者签字确认,否则若发生纠纷,未经劳动者签字确认的考核结果文件将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比如,在(2019)京0102民初4304号案中,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月业绩在定量75%或以下的、月度考核75分或以下的、不能有效或基本有效完成公司交班的专项工作任务的......均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法院认为,考核的表格为公司单方制作,未经员工确认,且公司未提交与各项考核结果相对应的事实依据及考核评分标准等证据予以证明,不能据此判定员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属于违法解除。

劳动者隐瞒或提供虚假的信息或材料的。这一项除了指劳动者隐瞒自己的学历、个人经历(如曾被行政拘留、刑事处罚等)以外,还包括劳动者隐瞒自己需要履行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义务等与上一家用人单位的未尽的义务。建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入职时需要提供的信息、材料进行明确罗列,在劳动者入职时填写的文件中对需要披露的个人信息进行明确的规定,并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做好背景调查。用人单位也可以将这一项作为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以免在试用期结束后才发现劳动者隐瞒或提供了虚假信息材料而无法向员工追责。另外,在实际适用这一项时,还需要注意并非只要劳动者在个人履历中提供了虚假信息,用人单位就能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虚构了自己学历信息、工作经历,且其所提供的相关信息是用人单位能否录用其担任相关岗位的重要考量依据的,用人单位可据此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其个人履历涉及个人隐私,如婚姻状况、生育情况等,根据岗位的特性,不属于与劳动关系直接相关的劳动者必须如实陈述的因素的,其隐瞒或未如实说明相关情况不能作为用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比如,(2022)津03民终1732号案中,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在入职时填写的《应聘人员登记表》及《人力资源信息采集表》中婚育情况存在虚假隐瞒,以此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解除劳动关系。但是法院认为,婚姻、生育状况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的关系,属于个人隐私。因此,劳动者并非必须提供该类信息,用人单位据此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与单位要求其提供的证明文件的。这一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明文件等,以及在上一家用人单位的退工单或者离职证明等。对于一些需要相关资质、技能方能上岗的工作岗位,如餐饮行业,需要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用人单位还可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否则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劳动者试用期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由于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考察的一个过程,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作为不符合录用标准的情形之一,而无需达到“严重”的程度。但是,适用这一情形的前提,需要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已经过民主程序、公示、并经劳动者签字)且已对新进劳动者宣贯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者知悉并签字。并且,发生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时,用人单位还需要对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相关事实固定为书面文件,由劳动者签字确认。

第二,劳动者存在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标准的事实。用人单位需要在劳动者试用期中留存相应的证据。在开头的案例当中,公司主张员工无法完成工作岗位的职责、岗位任务,不符合岗位任职条件,试用期未通过考核。那么,在实际举证时,就需要针对员工入职时签订的岗位职责说明书,具体指出员工实际不符合哪一项要求,并且提供相应的证明。如果在试用期对劳动者进行了考核的,需要出具对劳动者的考核结果文件,上面需要有劳动者签字确认。否则,公司存在违法解除的风险。

依据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首先,注意是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进行考核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要对劳动者进行试用期的考核,需在劳动者试用期届满之前进行考核,一旦确认劳动者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一定要在试用期届满之前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试用期内”,是指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内,若仅未履行用人单位内部的转正手续,但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期限届满,员工继续提供劳动的,则不属于“试用期内”,此时公司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用人单位的解除还需要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要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试用期标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如果用人单位本身没有设立工会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会或者是上级工会,做到合法合规。如果用人单位因没有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被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仍然可以在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前对该程序进行补正。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标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这需要用人单位具有完备的劳动合同条款、规章制度,在日常实施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时做到合法合规,并保存好相应证据,解除劳动合同时履行相应的通知工会的程序性规定,以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赔偿或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不利后果。

六、劳动合同书解除怎么写?

劳动合同解除书有范本,如下:

甲方:xx有限公司

乙方:xxx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 年xx月xx日至 年xx月xx日止,现乙方根据《劳动合同条例》规定,以 × × 原因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甲方表示同意;双方确认劳动关系于xxxx年xx月xx日提前解除。

二、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甲方不向乙方提出在双方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等权利的要求,同时乙方也放弃向甲方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等所有权利;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文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双方确认:本协议是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其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合法有效,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xx有限公司

乙方:xxx

日期: 日期:

也有些公司在签劳动合同时,已备注好如员工离职,自离职之日起劳动合同自动失效,劳动关系解除。

总之,写解雇书,要写明解雇的理由,是个人提出离职还是公司解雇,内容要列明双方责任和义务,注明是双方是一致同意解除的,以及何时解雇生效、何时开始不存在劳动关系即可。

七、残疾人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经济补偿?

  公司单方面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残疾人不属于工伤导致(如果属于工伤导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另行处理),通常有如下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3.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八、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能否证明我签了劳动合同?

不能。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两个概念。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其实是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可以证明员工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现在已经解除劳动关系。

存在劳动关系不代表已经签订劳动合同。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劳动者就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起劳动关系,但也经常存在建立劳动关系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承担二倍工资,最多不超过十一个月。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九、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劳动合同协商解除注意事项:协议中明确劳动合同解除的类型;谨防“协商解除无协议”;协议中明确解除合同的提出方;协议中明确解除劳动合同后员工的义务;其他。由用人单位提出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十、临时工的劳动合同怎么解除?

  临时工是指那些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对于临时工来说,临时工也需要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对于临时工来说,临时工的劳动合同在签订以后,如果需要解除的,需要按照相关的解除流程去解除。  一、临时工劳动合同怎么解除

  要说解除临时工劳动合同的规定,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劳动者。自劳动法实施,没有正式工和临时工之分,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都是劳动合同制职工,享有平等的权利。

  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女职工怀孕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1、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故女职工怀孕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相应的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劳动者哺乳期满。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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