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民为中心的名言?

264 2023-12-02 20:19

一、以人民为中心的名言?

祖国的尊严高于一切,人民的利益重于一切,为了祖国和人民,我们愿意献出一切。

我想,一个人还是应该有个信仰。人活着总不能只是为了自己过好生活,要为国家和人民,为集体和社会负责任。一蒋筑英

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可是,为人民服务是无限的,我要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之中去。

二、为什么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三、什么理念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 五大发展理念 ” 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坚持创新发展, 协调发展,绿色发展, 开放发展, 共享发展。

新发展理念贯穿着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于顺利实现我们党擘划的宏伟蓝图具有重大意义。

新发展理念坚持发展为了人民。为什么人的问题是一个根本问题、原则问题,新发展理念始终坚持发展为了人民。经过多年持续努力,现在我国经济总量已稳居世界第二,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

但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发展仍然是解决当代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寄托着13亿多人民对幸福生活的憧憬。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把发展为了人民作为根本价值指向,不仅要把“蛋糕”做大,还要把“蛋糕”做优,更要把“蛋糕”分好,将实现人民幸福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四、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要义是什么?

        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要义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坚持以人为本,一切依靠人民,人民是最大的信仰;

坚持以民心为贵,一切服务人民,民心是最大的政治;

坚持以民生为重,一切为了人民,民生是最大的政绩;

坚持以民意为要,一切由人民检验,民意是最大的动力。

五、能否以员工拒绝培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可以拒绝用人单位安排的培训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8条第1款,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培训应当有职业培训的计划,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安排员工培训。2011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上海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支持和鼓励本市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总体目标中强调,培训须按照“企业需求、职工愿望、政府导向”的原则进行。根据以上通知,企业安排培训应当尊重员工的意愿。二、用人单位能否以未参加培训为由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40条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中,只有第40条第二款中有关于培训方面的规定,即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六、法治思维是什么思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法治思维是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它要求崇尚法治、尊重法律,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和推进工作。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无论是“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还是“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都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

七、以“人与动物”为中心,有什么话题?

动物报恩,抖音上老 了

八、教育工作者谈如何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把学生放在教育的核心地位,一切从学生出发

九、一人公司能否以个人名义起诉?

不行,只能以公司名义起诉,个人只是公司的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正如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一样,公司起诉别人欠款,不可能让股东以个人名义起诉一样,因双方都是市场主体,合同是两家公司签的,履行合同也是两家公司,因此起诉适格的主体必须是公司,而不是股东。

十、职工医疗期满后未到岗,用人单位能否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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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是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而在医疗期满后,法律对患病职工的“休假”保护已经结束,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可与患病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于患特殊疾病的职工医疗期满后未到岗,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特殊规定?能否以劳动者旷工为由直接解除合同?

基本案情

范某于2017年9月8日入职某公司。2021年6月,被医院确诊为食管癌。范某患病后,某公司批准了其6个月的病假申请。上述病假期满后,范某以继续治疗为由申请延长病假,某公司未予批准。后某公司两次向范某寄送《返岗通知书》,告知范某医疗期满,要求其限期返岗,范某签收通知后,表明疾病未康复,不能上班,故未返岗。2022年1月24日,某公司向范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范某连续旷工超过3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工会同意,于当日解除与范某的劳动合同。2022年2月,某公司未再给范某缴纳社保。

范某认为,按照有关规定,患有癌症等特殊疾病的员工,享有不低于24个月的医疗期,其尚在医疗期内,不属于违纪,范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某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某公司继续履行与范某的劳动合同;依法确认范某享受不低于24个月的特殊疾病医疗期。某公司辩称,范某医疗期已满后未到岗上班,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范某应享受的医疗期期限;二是范某因病不能返岗是否属于旷工,某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范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关于争议焦点一,范某患食管癌,属于难以治愈的疾病。范某主张其医疗期应当参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 1995〕236号)第2规定,不低于24个月。但是该条有关特殊疾病医疗期延长的规定,是指根据企业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享受24个月医疗期的,该医疗期满后尚不能痊愈的情况下,职工可以申请延长,并不意味着患有上述特殊疾病职工的医疗期理应为24个月。根据范某参加工作10以上,在某公司工作5年以下的事实,依据上述文件第3条的规定,确定范某的医疗期为6月。

关于争议焦点二,法院认为,旷工是指劳动者故意不到岗上班,拒绝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行为。本案中,范某自被确诊癌症后,一直住院治疗,其所患疾病属于众所周知的难以治愈的疾病,某公司对此知情。范某也多次将其因患重病无法返岗的情况告知某公司。因此,范某未返岗上班系基于自身存在严重疾病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客观原因,而非主观上拒绝向某公司提供劳动,故范某的行为不构成旷工。某公司无权以旷工为由,认定范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另外,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7条的规定,范某在医疗期满后,应当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劳动能力进行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才可解除劳动关系。故某公司解除与范某劳动关系的行为,既没有旷工的事实依据,也无直接解除的法律依据,因此法院认定某公司的该行为违法。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某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某公司继续履行与范某的劳动合同,驳回范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指引提示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只有满足4个条件,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一是劳动者已经过了医疗期;二是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三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另行安排了工作,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四是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而对于患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特殊疾病的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还负有为劳动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义务,如果劳动能力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用人单位应当配合为劳动者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以保障劳动者能享受退休待遇。在用人单位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下,即使医疗期届满,劳动者无法从事工作,用人单位也不能径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更无权以劳动者构成旷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生存、发展的利益共同体。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管理过程中,不应简单追求降低用工成本,还应主动维护劳动者的生存权。在劳动者因患难以治愈的特殊疾病,确实无法在医疗期满后提供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和义务,审慎行使用工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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