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有用吗?

219 2023-12-04 22:53

一、没签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有用吗?

没签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是没有用的。但是不签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也就是说如果员工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导致和公司之间产生纠纷提起仲裁的话是对员工有利的。因为公司不签合同违规在先了,所以不签合同公司规章制度就没有用了。

二、制度公示上墙,但员工没签字,违反了怎么处理?

  公司的做法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合法,①出通知以质检不合格为由辞退但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②未提前30天通知本人;③”必须3天内离职,否则算自离“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④公示公司规章制度但没有安排员工培训或签字。据以上几点你可以要求公司赔偿你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公司虽然有公示的规章制度,但是并没有给你做相应的岗前培训或提供相关资料供你学习,是公司的失职。公司以《劳动合同法》第39条2、3项为由将你辞退,需提供充分的书面证明(如你本人签字的违章违规处罚决定等)。如不能证明你严重违法规章制度,也至少要证明你无法胜任工作且在调岗后仍旧无法胜任的,在提前30天通知或直接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所以公司的辞职理由均无法提供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该工资为截止日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6个月以下算半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按一个月算),且额为支付你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如果公司此前没有与你签订过劳动合同,你还可以要求公司从入职后第二个月算起每月支付你双倍工资补偿。社保未缴纳的还可要求社保赔偿。  以上问题如公司不能满足,直接劳动仲裁,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顺祝你早日解决问题,生活开心!

三、股东可以告公司没签劳动合同吗?

当然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索要赔偿.这与是不是股东没有关系.没有劳动合同,但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四、违反公司安全制度罚款合理吗?

公司以任何理由罚款都是不合法的。

完不成工作任务公司可以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调岗或者再培训,罚款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以去劳动局投诉或者去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什么叫做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律清斋案例

参考案例:(2021)浙0381民初10604号(论点节选并非本案全部内容)

2019年1月,乔先生入职AABB城市管理公司,担任驾驶员一职,从事驾驶车辆对路面洒水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6500元。

2021年6月AABB城市管理公司以乔先生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存在多次旷工,并在工作时擅自将洒水车辆驶出作业区域为由,解除与乔先生的劳动合同。

乔先生对AABB城市管理公司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不服,认为公司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自己经济赔偿金29921元(5948.2元/月*2.5个月*2)。

AABB城市管理公司辩称:乔先生入职的当天便在公司的《员工管理制度》上签字确认,2020年4月,公司也进行了员工培训,乔先生也在《一线员工手册》学习确认书上签字确认。乔先生明知连续旷工、擅离岗位的行为均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公司曾多次提醒、告知后仍不改正,公司有权依照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乔先生和AABB城市管理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银行转账短信通知记录、社保参保记录、银行明细对账单、手机通话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资料、员工管理制度、一线员工手册及学习确认书、劳动合同、员工入职表、车辆行驶轨迹截图、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AABB城市管理公司虽无证据证实《员工管理制度》、《一线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但《员工管理制度》、《一线员工手册》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同时,乔先生已在其入职时在《员工管理制度》、《一线员工手册》学习确认书上签字,表示知悉《一线员工手册》且愿意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因此,公司已就规章制度内容尽到告知义务。

另查明,乔先生在2021年4月至6月间在上班期间有九次长时间驶离作业区域,均驾车到自己住所处附近停留,未能举证证明其驶离作业区域存在正当理由,故依据《员工管理制度》、《一线员工手册》的规定,可认定为存在旷工事实且已达3天以上。乔先生在2021年6月1日、24日被AABB城市管理公司管理人员提醒不要驶离作业区域的情形后,仍然于6月26日用洒水车来接送孙女,违反公车不得私用的一般人普通认知的基本劳动纪律,既增加被告生产成本,又增加公司防范事故的风险。据此,可认定乔先生的行为足以构成严重违反被告规章制度。

故此,本院认为,AABB城市管理公司以乔先生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乔先生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析:

本案属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典型案例。

在之前的案例分享中提及到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制定应当注意两点,第一,要在制定的过程中应当由职工参与讨论,体现民主性,确保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有效;第二,要将规章制度向员工进行公示告知,确保程序合法性

案件中,AABB城市管理公司制作的《员工管理制度》、《一线员工手册》虽然未能向人民法院举证证明在制定的过程中经过民主程序,但该规章制度已经执行多年,人民法院审核其内容后认为规章制度的内容并未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的内容也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在此情形下,虽然公司不能证明规章制度在制定过程中经过民主程序,但也会认定公司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

此时若员工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单位只要能够证明规章制度已向劳动者公示告知或者已对劳动者进行过规章制度培训的事实,用人单位便可以依法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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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公司以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辞退,但原劳动合同已到期几个月没有续签,是不是可以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反告公司?

合同到期不续签(除了本人不愿意续签的除外)都会获得相应的赔偿,那么,对于怎么赔偿,如何赔偿,赔偿的条件大家都了解吗?所以今天小编通过律图律师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于合同到期没有续签继续工作被辞退怎么赔偿的相关知识,如果,您正受到此问题的困扰,请您阅读了解,小编希望能够为您争取更多的利益。

一、合同到期没有续签继续工作被辞退应该怎么赔偿?

1、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2、劳动者不续签的话,除非是以用人单位提供的新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降低为由才有经济补偿金,否则无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分以下三种情况,劳动者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劳动者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劳动者2个月的本人工资,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劳动者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N+1;

3、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

拖欠工资可以与上述问题一并解决,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就申请仲裁。

综上所述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于合同到期没有续签继续工作被辞退怎么赔偿的有关知识,仅供参考, 如果您正受到此问题的困扰,小编希望您能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在诉讼中争取更多的利益,请及时联系律图的在线律师,让我们为您提供更专业的律师服务,帮助您争取更多的利益。

七、公司被诬告没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拿出劳动合同。

题主提问的场景应该是在审判时,员工一方陈述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此时,为了证明公司没有违法,且说明真实事实,可以拿出签订的劳动合同提交给法官。

诬告一般是在刑事领域里出现,如果一方诬告陷害他人,致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可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责任。

八、没签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吗?

劳动者入职11个月,公司未签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保的,劳动者可以寻找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如: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的暂住证、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劳动者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签字的的书面材料等,只要证明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者可以从第二个月开始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入职的第2个月开始,最多11个月)以及被为其补缴社保。

目前你手里的证据足以证明劳动关系。

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起诉到法院;

3、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1,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要求购买的一种保险,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目的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享受保险待遇。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都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

2,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及时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自行申报后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未按时及时缴纳社保的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缴社保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或其银行查询其银行账户,并可申请县级以上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九、公司以我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和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合理吗?

一、阅读提示经济环境不景气的背景下,即便是许多年轻人仰慕的互联网大厂,也在屡屡进行裁员,劳资纠纷显著增加。很多企业为了节约成本,不愿意支付赔偿金,更有甚者会以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案情简介

2019年7月,员工小刘等8人在北京某中型互联网公司(以下简称“A网络公司”)时任部门领导王总工的招揽下陆续加入该公司网络业务二部。

2021年8月,王总工因与公司管理层经营意见不和,愤而离职。随后,A网络公司空降苏总工担任网络业务二部负责人。

2021年9月11日至9月14日,因催促负责人尽快审批差旅费用报销流程及在用户端开发政策存在分歧等问题,员工小刘等8人在网络业务二部微信群内与部门负责人苏总工发生争执。

2021年9月15日,A网络公司安排HR与网络业务二部员工小刘等8人逐一进行谈判,告知公司拟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将按照“N+1”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要求离职员工退回上半年公司预发的绩效,相关绩效将在经济补偿中进行抵扣。因不服公司的补偿方案,小刘等8人拒绝了公司的解除要求。

2021年9月17日,A网络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服从工作指令为由向小刘等8人送达了解除通知书,声明单方面解除与小刘等8人的劳动合同。公司在发送解除通知前已将小刘等8人的工作邮箱、办公系统账户等进行注销。

笔者接受委托后,认为A网络公司属于以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而进行的变相裁员,小刘等8人不但可以向A网络公司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即2N),还可以一并主张未发放的绩效、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年终奖及加班费等项目,因此,向仲裁机关一并申请仲裁。

三、法律分析

1、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说明解除理由及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需要对解除的合理及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A网络公司以小刘等8名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服从工作指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A网络公司需要针对上述情形进行举证,即:

①需要举证证明已经明确通知小刘等8人解除劳动合同,且通知已成功送达;

②需要举证证明公司现行有效的规章制度已对小刘等8人的行为构成违纪存在明确规定,且相关规章制度已被小刘等8人事先知晓;

③需要举证证明小刘等8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公司现行有效制度的严重违反,应当予以解聘处理。

仲裁过程中,A网络公司向仲裁机关提交了公司规章制度、小刘等8人在工作群与部门负责人苏总工争吵的聊天记录截图及录屏证据、考勤表、客户投诉记录等证据,用以证明小刘等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服从工作指令。

但是,相关证据无法证明A网络公司构成合法解除:

一方面,相关聊天记录内容仅能显示,小刘等8人在微信群内与领导就产品开发政策、报销审批等内容进行工作沟通,属于正常工作交流,虽然存在意见分歧和些许情绪化表达,但不存在抗拒指令、言语不当情形,应在合理容忍范围内,相关聊天记录无法证明小刘等8人属于不服从工作指令。且从事后工作开展情况来看,小刘等8人也并不存在抗拒工作指令的事实。

另一方面,公司始终未能指出对小刘等8人进行解聘的明确制度条款依据,仅仅是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服从工作指令”为由进行告知。在仲裁过程中,A网络公司提供的解聘制度条款依据与案件事实关联性很弱,理由牵强,无法以相关条款作为对小刘等8人进行解聘处理的正当性依据

因此,A网络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权单方面对小刘等8人进行解聘处理,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证明责任,A网络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

2、公司是否有权要求退回绩效?

A网络公司主张因2021年业绩不景气,网络业务二部并未完成业绩目标,为了鼓舞士气,公司向网络业务二部全体员工预发了上半年度的绩效奖金,待年度目标达成后,按照每名员工的业绩达成率进行多退少补。同时,公司提供了薪酬管理制度、绩效管理制度、网络业务二部及部门员工的业绩达成率统计表及公司管理人员在内网关于2021年上半年度绩效奖金发放标准的审批过程。

根据小刘等8人提供的工作群聊天记录显示,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曾在工作群内告知网络业务二部全体员工,虽然存在业绩目标未达成的情况,但是全体人员上半年绩效奖金仍然按照100%发放,其中预发50%,额外的50%在年底结算。

虽然该案仲裁时该分管副总经理已经离职,但是作为直接分管网络业务二部的负责人,其行为代表A网络公司,其承诺的绩效发放规则对于小刘等8人应具有法律效力,且从小刘等8人已经领取到50%绩效的结果来看,分管副总的承诺可以与实际情况形成呼应,进而可以佐证小刘等8人关于绩效发放标准及规则的主张。

因此,公司不但无权要求小刘等8人退回预发的绩效奖金,反而还应支付剩余50%的绩效奖金。

3、公司是否应支付离职当年的年终奖?

仲裁过程中,A网络公司提交了公司年终奖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微信公众号及公司向全体员工发送的邮件,拟证明公司因业绩不利影响,决定2021年度不发放年终奖,最终未向员工发放2021年度年终奖。

同时,A网络公司主张,根据公司年终奖管理制度规定,当年9月30日前离职的员工不享受该年度年终奖,且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年终奖属于员工福利,并不属于公司必然应向员工发放的工资报酬。

A网络公司的说法看似存在道理及制度依据,但是本案小刘等8人并非主动离职或因自身过错而导致的离职,而是A网络公司进行的非法解聘。因此,A网络公司主张的“当年9月30日前离职的员工不享受该年度年终奖”制度,对小刘等8人无法适用。

进一步讲,无论A网络公司2021年度是否向其他在职员工发放该年度年终奖,也与该案无关。

一方面,按照小刘等8人提供的入职offer显示,公司在承诺每工作满一年享受3个月工资的年终奖,工作天数不满一年的,按照实际工作天数进行折算。

另一方面,A网络公司决定不发放2021年度年终奖的时间为2021年12月底,当时小刘等8人早已离职,该决定对小刘等8人自然无效。

因此,A网络公司应按照入职offer的承诺向小刘等8人支付2021年度年终奖。

四、裁决结果

经仲裁机关认定:A网络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应向小刘等8人支付赔偿金(2N),并支付上半年度未发放的绩效工资、2021年度未发放的年终奖、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等。而考虑到小刘等8人不需要打卡考勤、居家工作、特殊的岗位性质及加班证据不充分等因素,未支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请求。

五、实务经验总结

1、劳动者面临的困境?

1、最难的工作在于取证,相较于用人单位,个人在证据获取能力方面存在弱势。许多公司在向员工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裁员通知前,就已经将员工的OA账户、办公软件账户、工作邮箱、门禁卡等进行注销,并将其清理出各类工作群。这种情况下,员工很难搜集有利证据,也将会影响到后续的维权结果。

2、相较于公司,员工作为个人,无论是在精力、财力,还是在专业能力方面,都处于弱势地位。而为了打击员工的维权信念、向后来者立威,公司往往会委托专业律师处理案件,并要求法务、HR及业务部门等参与协助办案。在此过程中,相较于个人而言,公司几乎可以做到不计成本。即便仲裁败诉,公司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一审、二审漫长的诉讼流程进行拖延。

2、劳动者应该如何做?

1、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也无法寻求工会或相关主管部门的帮助,应该坚定通过仲裁/诉讼进行维权的信念,并做好打持久战的心理预期。

2、术业有专攻,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同样的案件,不同人代理的结果,会存在很大差别。具备经济条件的,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代理案件。一方面,会最大化维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也会节省自己宝贵的精力。

3、尽可能在纠纷伊始便寻求专业指导,积极搜集证据。结合笔者为各类公司担任法律顾问的经验,公司在进行解除处理之前,往往已经征求过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并在法律顾问的指导下进行的解除操作。因此,作为员工,更应该在纠纷伊始就寻求专业的帮助,并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搜集证据,从而为后续的仲裁/诉讼积攒下宝贵的“弹药”。

4、平时养成保留证据的习惯。劳动者本身便在证据搜集及组织能力方面存在先天不足,因此,平时更应注意保管与自身权益至关重要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入职offer、解聘通知书、重要的电子邮件、公司规章制度、加班审批单、差旅审批单、工资条、公司关于薪酬及绩效奖金的发放承诺等。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离职时不要主动退出工作群,可以要求群主将自己移出群。因为一旦主动退出将无法查看群内聊天记录,发生争议时很难进行举证。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举证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二十一条 【仲裁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第二十七条 【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三十九条 【证据及举证责任】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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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虚假宣传违反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责任(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责任)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补偿金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表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6、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按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的月工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除双方协商、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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