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转行政立案的条件?

71 2023-12-05 17:41

一、刑事立案转行政立案的条件?

法律分析:

刑事案件可以转为行政案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立案条件和立案标准的区别?

立案标准一般指的是经济案件或者侵犯财产的案件,达到了一定的数额就构成犯罪。像诈骗罪啊盗窃罪啊或者是合同诈骗等等案件,刑法规定的是数额较大的,怎么处罚。这叫基本犯罪构成,那么这个“数额较大”就是立案标准。相关司法解释就会解释这些要达到多少钱才算“数额较大”。

立案条件是指在形式上,公安机关能够判断有犯罪事实、基本构成犯罪并有追诉的必要就要立案侦查。

一般情况下,立案条件比立案标准的范围宽泛。经济犯罪的情况下,立案条件符合了,还必须立案标准达到了,公安机关就必须立案啦。

三、不予立案的条件?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条件包括:

1、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

2、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

3、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四、诈骗的立案条件?

一、诈骗立案需要什么条件

1、诈骗立案金额起点为三千元。

2、根据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3、《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应该怎样正确认定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要想正确认定诈骗罪,需要对该罪犯罪构成要件进行理解,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二)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1、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2、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3、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4、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我们可以了解到诈骗是要达到一定的条件情况下才立案的,立案之后公安机关会进行侦查,根据犯罪的实际情况来判处刑罚,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五、个体老板不签劳动合同赔偿条件?

个体户没签劳动合同需要怎样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劳动合同的,要赔偿: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个月工资

六、劳动合同网签是怎么签的?

有幸上次去了解了一下网签《劳动合同》!类似银行/贷款办理远程业务!

需要签订者用摄像头进行点头、眨眼、左右摇头进行确认,然后最后确认签字的那种!

新兴的方式,弊端还没太过显现!感觉对保存劳动合同+外地签订人+签订人的确认都有帮助,但是觉得对网络安全的要求性比较高!还是需要备份一下以免遗失!

七、合并立案的条件?

合并审理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均具有管辖权,并且必须是适用于同一个诉讼程序。这是合并审理的前提条件,如果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之一不具有管辖权,则不应当合并。受诉法院对合并的几个案件均有选择管辖权,可以进行合并。对于诉讼程序,则是指普通(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也就是几个合并之案件应当都属于同一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才能进行合并审理。

  2、几个诉讼标的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多个诉讼标的,被告向原告提出的诉讼标的,均可以合并审理。

  3、原告或被告的近亲属对原告或被告提出具有相互关联的诉讼标的。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及其近亲属向被告及其近亲属提出与之有关联的诉讼标的,被告及其近亲属向原告及其近亲属提出与之相关联的诉讼标的,可以合并审理。

  4、限制条件。关联纠纷的合并审理是一柄双刃剑,如果滥用不仅达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而且会让当事人利用合并审理进行恶意诉讼或拖延诉讼,更有甚者会造成以非对非、消极对待纠纷的处理等新的社会矛盾的产生。因此,对合并审理的条件应作适当的限制。

  ①案由限制,限制在相邻权纠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追索扶养费、医疗费用、劳务报酬纠纷、民间小额借贷纠纷、继承纠纷案件。

  ②标的额限制,由于诉讼标的大小能够决定当事人是否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标的额越大,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愿望越强,所花费的单位成本越少,标的额越小,所花费的单位成本越大,当事人选择诉讼解决纠纷的愿望越弱.

  ③主体的限制,对于关联纠纷的合并审理,由于主体不同,其诉讼能力不同,诉讼的风险意识不同,因此应当对诉讼主体进行限制,诉讼主体可以限定为自然人。

八、恶意购房的立案条件?

性质恶劣,对多方面的影响写出来

九、非法入室立案的条件?

非法入室盗窃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入室盗窃立案标准是数额达到两千元以上的就可以进行立案处理。公安部1992年1月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 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

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个人诈骗和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参照上述立案标准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虚拟财产的立案条件?

,被《刑法》等法典正式列为受保护的对象,盗窃号码等虚拟财产缺乏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网络时代的虚拟财产犯罪,和现实财产无实质区别。盗窃虚假财产同样是为了牟利,普通的盗窃方法是侵入他人的住宅和口袋,盗窃虚拟财产犯罪是成功侵入他人的电脑。嫌疑人盗窃您的虚拟财产再通过倒卖,就可获取数十万元非法利益。由此可见,虚拟财产的价值在本质上与有形财产并无不同根据《刑法》规定的诈骗罪,一般是三千元以上立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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