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后怎样申请工伤鉴定?

117 2023-12-06 01:38

一、工伤认定后怎样申请工伤鉴定?

鉴定、确认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老工伤需提供《伤亡事故登记表》);

  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出院记录复印件(住了几次院需提供几次出院记录)、门诊病历复印件、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眼睛部位受伤要有检查视力恢复的材料、耳朵受伤要有检查听力恢复的材料;

  CT或MRT片子报告单复印件(第一次受伤、上过钢板、最后一次复查);鉴定护理等级要有劳动能力鉴定(几级伤残)鉴定结果复印件;

  附表格三张:

  1、《因工负伤确认项目申请表》(表格);

  2、《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表格);

  3、《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材料清单》(表格);

  鉴定当天需自带现场材料:

  1、住院病案原件(加盖医院红章、住了几次院需提供几次住院病案);

  2、原始病历(或病历摘要、原件);

  3、原始及近期的X光片(第一次受伤片子、上过钢板的片子、最后一次复查片子)、CT或MRT报告、化验单(BUN、血常规、尿常规等)、心电图、脑电图、肌电图、职业病需要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相关检查材料;

  4、身份证原件

  注:需治疗终结才可鉴定(有二次手术需二次手术做过治疗终结才可鉴定);已经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的,不可再申请康复,如已申请康复确认,须康复结束才可鉴定等级;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单位必须认可前12个月停工留薪期。

二、申报工伤后多久可以认定工伤?

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在三十日内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向社保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书面的劳动合同、医院的诊断证明等材料。如果单位逾期不申请工伤认定的,则劳动者本人、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三、工伤认定后怎样赔付?

做完工伤认定后应当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鉴定结果出具后,依据鉴定结果赔偿。具体赔偿内容如下:

(一)医疗费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交通费、食宿费

(四)康复治疗费

(五)辅助器具费

(六) 停工留薪费

(七)护理费

(八)伤残补助金

(九)伤残津贴

四、工伤认定后可以撤回吗?

作出认定决定的人社局认为认定错误的,可以自行纠正。但因为人社局已经作出行政决定,工伤职工和所在单位不能撤回申请,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五、认定工伤后享受什么待遇?

1、一般工伤医疗待遇。

(1)停工留薪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可申请延长,不超过12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定残后停发。此期间单位不可解除劳动合同。

①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用工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用工月数平均计算。月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②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职工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

(2)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包括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需鉴定)等。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范围的由基金报销,工伤诊疗目录外的费用参照当地相关规定。

(3)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用(用人单位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因工致残待遇。

(1)上述一般工伤医疗待遇。

(2)辅助器具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生活护理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①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4)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②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五级、六级伤残的。

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②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用人单位支付)。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③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可获得上述两项补助金,但不能与伤残津贴兼得。

(6)七级至十级伤残的。

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可获得上述两项补助金。具体标准参照当地政府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3、因工死亡待遇。

(1)上述一般工伤医疗待遇。

(2)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①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六、工伤认定后怎么申请离职?

按程序走,提前一个月,或者提前三天,用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申请。 为什么呢?

         因为,劳动法规定,如果你正处于试用期,感觉这份工作不适合你,那你可以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单位。

          如果你正式入职了该单位,你想辞职,就提前一个月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既然工伤都认定了,不影响后期鉴定和裁决。

           所以,辞工还是按程序走。

七、工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该如何续签?

  在工伤鉴定结果没有出来之前,企业不得终止合同,即使合同期满,企业也应续约合同期限,续约到鉴定结果出来。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八、劳动合同法工伤连带赔偿责任怎么认定?

  第九十一条 双重劳动关系下的连带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读】  本条规定的是双重劳动关系下新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双重劳动关系指的是劳动者在同一时期和两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的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对其合法性进行了认可:“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但是,对于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的双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的态度是:虽不明文禁止,但也不提倡。这一态度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态度同时也体现在本条,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相应的例子,本书在解读本法第三十九条时也已举过《林玉聪与福建省莆田市贝阿士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莆民终字第442号)一案,此处不再赘述。  为了避免用人单位招用员工的时候不小心招到身上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十七条也有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实践中一些管理比较规范的用人单位(尤其是国企央企股份制企业之类),在招用劳动者的时候,如果了解到劳动者原来参加过工作,往往会要求劳动者提供一纸离职证明。  这给普通劳动者的启示是:在跳槽的时候,记得向原用人单位要一纸离职证明。开这一纸离职证明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根据本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要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受损的原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作为共同被告一起起诉。  那具体这个连带责任在劳动者和新用人单位之间要怎么分配呢?劳部发《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223号)第六条有更详细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1】”  关于本条,实践中最常见的致损情形,为劳动者跳槽到新用人单位时所引发的竞业限制赔偿损失。  例如,在无讼案例《沈阳铭郡置业有限公司与何扬、沈阳亿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00541号)一案中,何扬作为沈阳铭郡置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与公司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却出资成立与沈阳铭郡置业有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沈阳亿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最后法院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何扬于在职期间即与他人一同出资,注册成立沈阳亿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且其股份占注册资本的10%,……应认定沈阳亿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对招用沈阳铭郡置业有限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何扬)为明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沈阳亿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何扬)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应当说明,这条规定比较偏僻,实践中引用的情况非常少。笔者以“!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表示“法院认为中包含”)为关键字在无讼案例上进行搜索,仅搜得案件一例——《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与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九、工伤认定后可以停交工伤保险吗?

工伤认定后不可以停交工伤保险,你停交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就可以找出理甴拒付你的医疗费,那你后期的医疗费就会没有着落,所以工伤认定后还是要继续交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要一直交到你退休为止才是最好的,这样你的安全就有了强有力的保障

十、认定工伤后单位承担什么责任?

首先要看企业是否为员工参保,如果没有参保的话,所有工伤待遇支付将全由企业承担。

如果参保的话: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伤残津贴以及员工与公司之间解除劳动关系之后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将由企业承担。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上面有许多帮助劳动者维权的律师,工伤认定后单位不肯承担责任劳动者可以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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