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从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之后开始实行注册地缴纳9%,项目地缴纳2%的纳税办法。对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应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后,向结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相比营改增之前的纳税办法程序相对更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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