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的劳动合同里面的竞业限制没有经济补偿还有效吗?

104 2024-01-02 14:05

1,《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保密事项。对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劳动合同法》第24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双方约定,竞业限制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服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3,用人单位与你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年,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4 ,用人单位的合同约定,您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在本区域内从事任何教育行业的机构和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本条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不是任何,而是与你所在单位有竞争关系其他用人单位,或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5,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只约定竞业限制期解限,而没有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经济补偿。这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不是双务合同,违反合同的公平性。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不支付经济补偿,而约定劳动者的违约金是显示公平的, 或者是无效的,《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54条,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因显示公平而撤销合同,撤销权利的行使从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6,劳动合同没有写竞业限制补偿,辞职后,这个约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当然也没有必要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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