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劳动合同时先让员工签字合法吗?

277 2024-01-04 09:43

让员工先签字合法,法律并没有限制说合同哪一方必须先签署。

所以先签后签不涉及合法与否问题。

有时出于管理需要存在员工先签字的情况。

通常情况下合同约定是自双方签字盖章之之日起生效,但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合同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因此,即使后签方还没签,合同如已履行而对方接受的话,问题好像也不大。

其实,这是法律对现实不理想的补充规定,不能作为常态,更不能因此丢失风险意识。从合同风险防控的角度来看,先签和后签有很大差别。

后签方更加有利,先签方可能面临的风险

一、后签方可以控制合同的原件

在劳动合同法还没出台之前,公司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一些企业经常会让员工先签,之后扣留员工那份合同原件。企业就利用员工没有原件这点,在事后有纠纷时找机会抵赖(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这个现象有所改善)。一些强势的甲方也会出现类似扣留合同原件的做法,这样做对于先签合同的一方来说,最大的问题是如果合同的文本事前没有经过确认并留下证据的话,一旦有纠纷对于合同的具体条款内容的证明会比较困难。

二、后签方对于合同的成立、履行具有一定主动权

首先,后签方可以直接不签,宣布终止合作。先签方如果已经为履行合同作出准备,则因此产生的损失无法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只能追究对方的过错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其次,开篇讲的《民法典》规定认为合同成立的前提是“对方接受时”,如果后签方还没有签而对方先履行,那么后签方也可以直接对对方的履行提出异议,以异议的方式来阻止合同成立。这个时候的先签方就会非常被动。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方接受”其实有很大的模糊空间。具体地说,就是对方不接受的原因,从字面上解释不局限于提出“合同还未成立”,如果认为合同履行有瑕疵而不接受,属不属于这个规定的情形?如果是,那就可以有非常多的理由表示不接受。

最后,合同成立的时间是以双方最后一方签署合同的时间来认定的,后签方还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合同成立时间。

三、后签方不靠谱的话,甚至会利用先签方的不注意,偷偷添加合同文本。

比如合同末尾未注明“以下无正文”时,在末尾处打印添加内容,或者当先签方未在合同盖骑缝章时,插入新增合同页。

先签方如何应对呢?

首先,规范合同签署。如签署时检查合同尾未是否注明“以下无正文”,盖章时记得加盖骑缝章等。

其次,保留双方认可合同文本的相关证据。例如保留双方协商后对最终合同文稿的确认邮件或微信聊天记录。如果是对方提供的现有合同,或者其他情形没有文本确认记录的,先签方在签署后记得拍照、复印,并保留邮寄合同文本的快递单据(备注合同)。这样一旦有纠纷,起码有证据证明合同的具体条款内容。

另外,及时催告对方返还合同原件。如果对方声称合同已经签好,但找借口拖着不给原件的话,应当及时的催告对方返还合同原件,并留下相应的证据。如果事后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可以凭此主张认定合同成立的事实,或者责令对方交出合同原件。

最后,把控合同履行的风险。在合同未收到原件前,警惕对方提出的先履行合同的要求。尽量只是做一些合同履行的准备性工作,或者是履行一些辅助性的合同义务,避免过早履行主要义务时对方突然提出“不接受”的异议。也可以根据自己履行合同的投入,要求对方先行支付或垫付一定的款项,在万一有纠纷时减少自己可能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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