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130 2024-03-02 09:13

一、集体企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集体合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五条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章 集体协商内容

  第八条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劳动合同管理;

  (九)奖惩;

  (十)裁员;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劳动报酬主要包括:

  (一)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工资支付办法;

  (三)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四)工资调整办法;

  (五)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六)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七)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第十条 工作时间主要包括:

  (一)工时制度;

  (二)加班加点办法;

  (三)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

  (四)劳动定额标准。

  第十一条 休息休假主要包括:

  (一)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

  (二)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

  (三)其他假期。

二、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 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用工形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确定,可以招用五年以上的长期工、一年至五年的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不论采取哪一种用工形式,都应当按照本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招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第二章

招收录用

第四条 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在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贯彻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由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对重新就业的工人,企业应当注重实际技能的考核,经过考核合格的,优先录用。

第五条 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建立《劳动手册》制度。《劳动手册》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制发。

第六条 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订明试用期。试用期为三个月至六个月,由企业根据不同工种具体确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七条 企业与被招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在生产上应当达到的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或应当完成的任务;

(二)试用期限、合同期限;

(三)生产、工作条件;

(四)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五)劳动纪律;

(六)违反劳动合同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由企业和工人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条件下,可续订合同。  轮换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必须终止。

第十条 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因生产、工作需要,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时,经有关地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并办理户口和退休养老基金的转移手续,可以与所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所需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属于应予辞退的;

(四)企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在下列情况下,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

(二)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五)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

第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工人身体健康的;

(二)企业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经企业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四)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工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

第四章

在职和待业期间的待遇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应当与本企业同工种、同岗位原固定工人保持同等水平,其保险福利待遇低于原固定工人的部分,用工资性补贴予以补偿。工资性补贴的幅度,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标准工资的15%左右。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奖金、津贴、保健食品、劳动保护用品、口粮补差和物价补贴等待遇,应当与所在企业同工种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

第十九条 重新就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仍从事原工种的,经考核合格后,按照原工资等级支付工资;改变工种的,试用期间的工资按照不低于二级工工资标准支付,试用期满后考核定级。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以及女工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应当与所在企业同工种的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其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三个月至一年的医疗期。在本单位工作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可以适当延长。在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医疗期满后因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血费、救济费,应当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满或属于第十二条(二)项和第十五条规定情况,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是,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按照第十二条(三)项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或按照第十三条规定自行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自行离职的,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其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取暖和防暑降温补贴等,应当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

第二十五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待业期间,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五章

退休养老期间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的来源,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企业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缴纳的数额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左右,由正式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转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在银行开设的“退休养老基金”专户。对逾期不缴者,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数额为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由企业按月在工资中扣除,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存入银行的款项,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退休养老基金项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待遇包括:退休费(含国家规定加发的其他补贴、补助)、医疗费和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按月发给退休费,直至死亡。退休费标准,根据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年限长短、金额多少和本人一定工作期间平均工资收入的不同比例确定,医疗费和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年限比较短的工人,其退休养老费用可以一次发给。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工作,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筹集退休养老基金,支付退休养老费用和组织管理退休工人。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在企业工作期间,由企业负责管理;在待业期间,由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管理。

第三十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监督、检查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责任和权力。

第三十一条 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常年性岗位上招用的工人,应当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第四、五章不适用矿山、建筑、装卸、搬运行业从农村招用的户、粮关系不变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及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季节工,他们的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劳动人员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引言

劳动合同制度是调整劳动者与雇主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国营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合同制度在其管理中具有特殊的意义。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国营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更加完善的劳动合同制度体系对于国营企业的稳定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的现状

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的现状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 劳动合同签订率较高:国营企业相对于其他企业更注重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 合同期限相对较长:国营企业一般倾向于与员工签订长期合同,以确保企业的稳定运营。
  • 合同内容较为简单:国营企业在合同内容上较为简化,主要注重约定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的挑战

虽然国营企业在劳动合同制度方面做得相对较好,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 岗位适应性要求提高:国营企业面对国家经济形势的变化,需要提高员工的适应能力和综合素质。
  • 劳动关系调整困难:国营企业面临产能过剩或结构调整时,劳动关系调整相对困难。
  • 监管机制有待完善:国营企业在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管方面仍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足。

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的发展建议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营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度建设,以下是一些建议:

  1. 加强员工培训:国营企业应加大对员工的培训力度,提高员工的职业素养和技术水平。
  2. 优化合同内容:国营企业应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相关规定,细化合同内容,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 完善法律监管: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提高法律执行力度。
  4. 激励人才流动:国营企业应积极鼓励人才流动,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机会,激发员工的创新活力。
  5. 加强社会责任:国营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结论

国营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劳动合同制度方面应发挥示范作用,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管,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并为国营企业的稳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四、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该规定是国有企业劳动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旨在为国有企业的员工提供更加稳定和公平的工作环境。

一、规定的背景和意义

国有企业是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和壮大直接关系到国家整体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然而,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一些国有企业存在着劳动关系不稳定、合同执行不规范等问题,给职工的权益保障带来了困扰。因此,制定《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具有重要的背景和意义。

该规定的出台,旨在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优化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归属感。通过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与执行,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增强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式和程序,明确了劳动合同应包含的基本要素。
  2. 明确了劳动合同的期限和终止的条件,同时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方式。
  3. 对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
  4. 对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提出了具体要求,鼓励双方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
  5. 明确了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监督和检查。

三、规定的实施意义

《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对于国有企业和职工双方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对于国有企业来说,规定的实施可以帮助企业建立起稳定的劳动关系,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同时,通过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可以防止职工流失,减少用工风险,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其次,对于职工来说,规定的实施可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职工们可以依法获得合同规定的工资、工时、休假等福利待遇,同时享受到社会保险和福利政策的保障。

四、规定的拓展与完善

《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不断拓展和完善。

首先,要加强对规定的宣传和培训,让更多的国有企业和职工了解到规定的存在和意义。只有真正落实到实际工作中,才能发挥规定的实际效果。

其次,要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过程,加强对合同内容和形式的监督和检查。同时,要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国有企业内部的规范化水平。

最后,要加快建立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协商机制,为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协商提供更多的平台和渠道。通过积极的协商和沟通,解决劳动争议,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五、总结

《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对于规范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统一的劳动合同制度,能够增强国有企业的竞争力,为职工提供更加稳定的工作环境。

国家和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规定的宣传力度,同时加强对规定实施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规定落到实处。国有企业和职工要共同努力,积极配合规定的执行,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五、企业合同制和劳动合同制有区别么?

一个是与劳动者相关的合同,一个是公司业务方面的合同。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协议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协议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协议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5)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协议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6)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协议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合同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7)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劳务协议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8)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协议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9)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协议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10)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协议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

劳动合同和公司合同的区别还是比较大的,不管是在主体资格上面,还是在主体的性质以及关系上面都是不一样的,劳动合同是公司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的合同,而公司和同主要是公司存在的业务的合同。

六、国营企业劳动合同暂行规定废止?

是的,国营企业劳动合同暂行规定已经废止。原因是由于国营企业改革,劳动合同制度也需要改革,不再适用于如今的国营企业发展。此外,废止之后还将有助于国营企业更好地激励员工,提高企业效益。废止国营企业劳动合同暂行规定,是为了使国营企业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促进企业发展,为员工提供更好的就业条件。同时,国营企业还需要注重员工的职业发展,提升员工的职业技能和素养,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国营企业需要制定适合企业发展特点的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员工权益,推动企业持续发展。

七、劳动合同制度理论?

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此外,还包括工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的职权的规定。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劳动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法》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而制定颁布的法律。从狭义上讲,我国《劳动法》是指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从广义上讲,《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以及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相隧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八、劳动合同制和全民合同制区别?

1、管理方式不同。全民制职工采用身份制管理,类似于编制管理,只要是这种用工性质,就可以吃大锅饭,不会下岗失业。而合同制职工采用的是合同制管理,不看身份看合同,约定成俗,按章办事。制度相对更科学。

2、工资待遇不同。全民制职工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基本相似,高低差距不大,不存在正式工和临时工的区别,福利待遇相对较好。而合同制职工工资待遇主要看合同约定,普遍比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低,而且多数差距还不小,在福利享受上没有全民制职工那么高的待遇。

3、发展前景不同。在计划经济时代,全民制职工是有机会转岗提拔,进入行政事业单位任职的。而现在机关事业单位逢进必考,合同制根本没有机会转正,更不能提拔。要入编,唯一的途径只有考试。

九、劳动合同制和城镇合同制区别?

一、劳动合同制

劳动合同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动合同制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来确立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和解除的一种用工制度。狭义的劳动合同制与广义的劳动合同制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即指我国国营企业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的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

劳动合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劳动法律制度,它包括有关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劳动合同的管理等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城镇合同制

08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国有企业实行全员骋用制,也就是全员合同制,企业工作人员全部都要签订劳动合同。一些企业为减少运营成本,对原单位的临时工实行劳务派遣,也就是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因此,企业员工被分成自骋合同工(正式工)和劳务派遣合同工(临时工)两种用工形式。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用从字面上理解,应先向用工企业问楚所签为何种合同。

十、岗位合同制和劳动合同制区别?

劳动合同和岗位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第一点、签订合同的对象不同:

劳动合同签订的对象可以是具有法律资格的公民,也可以是具有用工权的组织。岗位合同签订的对象是具有法律资格的公民。

2、第2点、含义不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岗位合同是确定劳动者岗位职责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可以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也可一是单独的。

3、第三点、范围不一样: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岗位合同可以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也可以是单独的。所以劳动合同的范围比岗位合同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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