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怎么计算视同缴费?

102 2024-03-02 14:26

一、解除劳动关系怎么计算视同缴费?

社保,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前的连续工龄,都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的。

二、劳动部知青视同缴费政策?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知青可以按照参照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视同缴费。

具体来说,符合条件的知青可以在个人账户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但需要注意的是,视同缴费政策的具体条件和实施细则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略有差异。建议您查阅当地劳动部门或社保部门的相关政策,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三、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影响视同缴费吗?

不影响。视同缴费年限是社保中人的特有现象。所谓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当事人在全面实施社保缴纳前,正式参加工作的工龄。经审核认定后,被纳入视同缴费年限。

.而缴纳社保以后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只涉及后续的社保缴纳年限及工龄,对历史的视同缴费年限不构成任何影响。所以已经被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不会因为此后发生的事件而受到影响。

四、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算视同缴费吗?

如果你和单位上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的,以前签的社保合同都是算作缴费年限的!解除劳动关系后,你就算做是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的了

五、解除劳动合同前算不算视同缴费?

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合同履行期间必须按规定交纳社会养老保险,如果没有交纳的时间,不视同交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原固定职工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工作期间视同交费年限,退休时可以计算连续工龄。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时间。

六、有劳动手册算视同缴费年限吗?

不能,以劳动局的个人档案工龄视同交费年限。有劳动手册,那么也不可以算作视同缴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从1992年。我们国家开始实行养老统筹之前参加工作的,那么在企业建立了个人的档案这些时间才可以按照视同缴费的年限来进行计算,那么视同缴费年限就是国家承认缴费,但是不是实际的缴费,所以有劳动手册的并不一定就是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所以不是所有手上有劳动手册的人都有视同缴费的年限。那么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必须是在国家实行养老统筹之前。参加工作的这些人才有视同缴费年限

七、解除劳动合同退休算视同缴费吗?

曾经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员工辞职、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下离开原工作单位并且按规定个人不必缴纳社保费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但是曾经被开除或者判刑的人员按现行规定服刑前的连续工龄不再认可,因此建立社保个人缴费制度以前的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在原单位的实际参保后的缴费年限可以保留,与以后的再次参保年限合并计算。

八、解除劳动合同视同缴费还认可吗?

1 解除劳动合同视同缴费并不被认可。2 因为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各项保险费的缴纳通常是基于劳动关系而设计的,若解除劳动合同,则对应的缴费义务也会随之终止。因此不能视作缴费的等效动作。3 如果您需要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可以通过个人的自愿缴纳或个人创业缴费等方式来实现。另外,如果您需要用人单位提供一些形式上的证明或纳税证明等,也需要对解除合同分类处理,提取对应时间段的社保记录和纳税记录。

九、劳动部最新关于视同缴费的规定?

  按照1997年原国家劳动部的官方政策规定,所谓的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201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地将视同缴费年限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三大群体,并通过法律的方式予以确认。因此,依法享受了视同缴费年限的社会群体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

  视同缴费年限最新规定

  一、先回顾一下我国退休制度的历程

  1、早在解放初期的1951年3月,当时的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主要适用范围是国营企业职工, 《条例》规定了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疾病、非因工负伤、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的待遇、养老待遇、生育待遇等等方面的社会保险。关于养老待遇,《条例》明确规定:

  1)“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六十岁,一般工龄已满二十五年,本企业工龄满五年者,可退职养老。退职后,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按月付给退职养老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至七十,付至死亡时止。”

  2)“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五十岁,一般工龄满二十年,本企业工龄满五年者,享受本条甲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注意这里的用词:退职养老(当时不叫退休)、养老补助费(不叫退休费)、一般工龄、本企业工龄。这个条例一直执行到1969年。这是我国最早的社会保险法规。也就是说:从1951年起,企业职工就开始享受当时的劳动保险待遇。即: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职工,退职之后终生享受养老补助费。

  2、1957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男工人、职员年满六十周岁,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女职员年满五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满十五年的,必须退休;退休以后,按月发给退休费,直至本人去世时为止。这一时期,明确地称为退休,其待遇为退休费。对享受退休待遇分男性、女性规定了明确的年龄、工龄条件。也就是说: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工人、职员,退休之后终生享受退休费。

  3、1978年5月,国务院以国发【1978】104号发布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两个法规文件,明确规定:1、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在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时,必须退休;2、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时,必须退休。工人和干部退休之后,按照规定的标准每月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以上三个时期,虽然具体的称呼和执行范围有所不同,但可以肯定的是:只要是符合当时国家政策规定的年龄、工龄条件的干部、职工,都可以退职或退休,都可以终生享受按月领取养老补助费或退休费的政策待遇,直至本人去世为止。这就是我国推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之前,退休制度的基本概括。

  很明显,这一时期可以正常办理退休手续,从而开始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始终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国有企业职工。不在这一范围之内的任何人,根本不存在退休的前提条件。

  二、视同缴费年限最新规定

  201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新时期我国社会保险领域的基本法,立法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鉴于第十条第三款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法律规定,可以肯定地说:视同缴费年限政策的适用对象依然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

  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官方定义,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明确是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相应地,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在核定职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时,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实际作用和效果是完全相同的。

  三、视同缴费年限政策的实质

  通过上面的介绍,很明显的视同缴费年限涉及到两大类社会群体:

  1、体制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他们都是有履行法定职责、实行严格的编制管理、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待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是财政供养人员,这种供养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明确地予以规定,当然合法、合情、合理。世界上任何国家也都是这么做的,符合通行惯例。至于实际工作中具体怎么做,其实并不重要。无论怎么做,最终的资金来源肯定是财政资金,这是毫无疑问的事情。

  2、企业职工。国有企业职工的退休费,在以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由做为用人单位的企业直接支付,列入企业的经营费用,肯定会减少企业经营利润。改革之后,不再由企业直接支付,而由企业和职工双方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代替,这会当然会增加国有企业上缴政府财政的利润。为了平衡改革前后退休职工的退休待遇,改革之后退休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当然应该由国家负担了。

  这就是视同缴费年限政策的实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后,用新的社会保险制度代替原来的退休制度的过渡、衔接办法而已,根本目的是:保证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稳定,实行两种制度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

  四、哪些人享受了“视同缴费”社保政策?

  通俗点说,就是职工在实际个人缴费之前在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享受了视同缴费年限政策的人只有两大类:一类是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另一类是企业职工。两者之间的差别在于:企业职工实行个人缴费参保的时间比较早,视同缴费年限比较短;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10月起开始个人缴费参保,视同缴费年限普遍比较长。从这个角度看:享受视同缴费年限政策的人,都是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参保人。他们都在用人单位统一参保,都可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的缴费年限(当然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时,正常办理退休手续,从而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

  从这个角度看,完全没有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作经历的城镇无业居民、农村的农民,即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的参保人,肯定不能享受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原因非常简单:没有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的工作经历。至于有人以城市的下乡知识青年也可以享受视同缴费年限为由,要求农民也享受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只能说是一本正经的瞎咧咧,难道你一句话还能推翻了早年出台的国家政策?

  另外,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如果有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的工作经历,自然也能享受视同缴费年限政策,但必须通过个人的人事、职工档案加以证实,由社保局审查核实后认定。

  以上就是“视同缴费年限最新规定”的全部内容。还要强调的是:因犯罪问题被开除公职或者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被开除公职的在职人员中,机关、事业单位的视同缴费年限会被彻底清零。

十、视同缴费文件?

视同缴费年限的法律文件: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1997年7月16日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7]26号。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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