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的区别是什么?

207 2024-03-06 03:04

一、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的区别是什么?

主要是行为实施人和实施方式不一样。

辞职——行为主体是劳动者,受体是用人单位。劳动者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交辞职。“责令辞职”是一种不恰当的行为,行为倒置,即用人单位责令劳动者辞职。责令辞职是用人单位推卸责任,降低用工费用的一种方式。在用人单位没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撤职——行为主体是用人单位,受体是劳动者。是用人单位撤销劳动者目前担任的职务,但双方未解除劳动关系。

解聘——行为主体是用人单位,受体是劳动者,与辞职向反。解聘分为依法解聘和违法解聘两种。依法解聘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多数情况下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非法解聘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不能解除劳动关系,而强行终止的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劳动者可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经济补偿。

开除——行为主体是用人单位,受体是劳动者。一般是在劳动者严重失职、严重违法规章制度等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切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还执行吗?废止了吗?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还执行,2008年1月1日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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