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名可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使用吗?

271 2024-03-06 05:16

一、别名可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使用吗?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劳动者使用艺名、别 名等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向具有约束力,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由此来看,只要合同是自愿签订, 并且具有证据证明所署别名确实属于本人,同时订立的合同又是合法的,那么劳动 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法》第76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 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1条 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 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 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 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只 要能够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别名签订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就可 以享受工伤待遇。

二、事业单位身份的人员可以再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吗?

事业单位身份的人员可以再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只要两份劳动合同不影响互相执行即可。

  双重劳动合同均可以同时合法存在。

  其一,依法成立且生效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亦是合同,除了由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特别规范外,有关合同的订立、履行、效力等方面可以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一般原则之规定。

  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只有不违反法律法规定强制或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样,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亦具有法律效力。不因是否能同时履行而影响其法律效力。

  其二,双重劳动合同并非不可能同时履行

  作为劳动合同关系提供劳动力的一方,尽管可能面临同时履行双重劳动合同之客观障碍,但也并非不能同时履行。下列情形,就不影响劳动者在双重劳动合同关系中同时履行:

  劳动者与A公司和B公司虽同时订有时间重叠的劳动合同,但其中A公司经营面临困维,出现劳动力过剩又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下岗或不需要对A公司提供劳动力,而可以在同一时间向B公司提供劳动力;

  劳动者与A公司和B公司虽同时订有时间重叠的劳动合同,但其中A公司是全日制用工,B公司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为两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互不影响;

  劳动者与A公司和B公司虽同时订有时间重叠的劳动合同,但两公司采用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如聘作劳动者为经理、业务外销员等岗位,劳动为两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互不影响。

  其三、劳动合同的效力与能否履行并无直接联系

  无论依据《合同法》,还是《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均无合同履行不能则合同无效之规定。劳动合同如果存在因时间冲突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能的情形,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但认为其因此无效并无法律依据。

  其四、劳动合同法亦不禁止存在双重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是禁止性规定吗?

不是禁止性规定,而是强制性规定。

禁止性法规是明确规定不能逾越的界限,过了这个线就是违法违规;强制性的法规是明确规定必须做的界限,不做就违法违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内容如下: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此条款明确指出了工作年限的计算方式,也指出了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也应当计算进去,如果不按此规定来计算工作,就是违法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因此,此条款应当视作强制性规定。

四、中国石化的安全十大禁令是?

一、严禁在禁烟区域内吸烟、在岗饮酒,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三、严禁水上作业不按规定穿戴救生衣,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四、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作业,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五、严禁工作中无证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六、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决定钻开高含硫化氢油气层或进行试气作业,违者对直接负责人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七、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八、严禁负责放射源、火工器材、井控坐岗的监护人员擅离岗位,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九、严禁危险化学品装卸人员擅离岗位,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十、严禁钻井、测录井、井下作业违反井控安全操作规程,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五、我是事业单位人员,还可以跟别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吗?

  双重劳动合同均可以同时合法存在。只要两份劳动合同不互相影响执行,对公务员或者国有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有限制不得从事其他与职务相关的任职。  其一,依法成立且生效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亦是合同,除了由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特别规范外,有关合同的订立、履行、效力等方面可以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一般原则之规定。  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只有不违反法律法规定强制或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样,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亦具有法律效力。不因是否能同时履行而影响其法律效力。  其二,双重劳动合同并非不可能同时履行  作为劳动合同关系提供劳动力的一方,尽管可能面临同时履行双重劳动合同之客观障碍,但也并非不能同时履行。下列情形,就不影响劳动者在双重劳动合同关系中同时履行:  劳动者与A公司和B公司虽同时订有时间重叠的劳动合同,但其中A公司经营面临困维,出现劳动力过剩又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下岗或不需要对A公司提供劳动力,而可以在同一时间向B公司提供劳动力;  劳动者与A公司和B公司虽同时订有时间重叠的劳动合同,但其中A公司是全日制用工,B公司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为两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互不影响;  劳动者与A公司和B公司虽同时订有时间重叠的劳动合同,但两公司采用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如聘作劳动者为经理、业务外销员等岗位,劳动为两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互不影响。  其三、劳动合同的效力与能否履行并无直接联系  无论依据《合同法》,还是《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均无合同履行不能则合同无效之规定。劳动合同如果存在因时间冲突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能的情形,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但认为其因此无效并无法律依据。  其四、劳动合同法亦不禁止存在双重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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