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42条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110 2024-03-07 07:00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劳动者自行辞职、期满自动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者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被辞退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具体规定如下:

1. 计算标准:用人单位应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a) 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b)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满10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加上每满一年增加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是总数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

c) 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续签,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d) 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未续签,但是继续使用劳动者的,按照前款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2. 计算基础: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础是劳动者的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奖金等。

3. 上限:经济补偿金的总额不得超过12个月的工资。

4. 排除原因: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是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或者经劳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5. 补足法定受益人:劳动者死亡,用人单位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的,用人单位按照该劳动者死亡前一年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

6. 行为规范: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法律程序规定办理,并在支付经济补偿金之日起15日内将经济补偿金支付给劳动者。

总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计算方法和金额的规定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不同而有所不同。同时,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须遵守法律程序规定,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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