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管理服务处是劳动保障局吗?

112 2024-03-10 08:30

一、就业管理服务处是劳动保障局吗?

就业管理处,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下属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赋予的职责,研究制定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具体方针、政策和改革方案,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起草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地方性劳动规范和基本标准;管理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咨询服务机构;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职权;监督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

(三)统筹管理全市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劳动就业工作,拟定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全市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全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与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管理境外公民入境来昌就业工作;综合管理本市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昌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和外国在昌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政府、民间及国际援助机构的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以及涉外业务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

(四)贯彻执行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负责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根据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制定全市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制定全市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则及政策;制定全市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和措施;制定全市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实施规范和劳动争议仲裁有关规则及企业奖惩职工的基本准则,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负责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地方标准;贯彻并监督企业执行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职工福利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市级企业劳动模范。

(六)贯彻国家有关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政策、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拟定具体实施办法;贯彻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和市人才最低收入保障线;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审核市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制定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指导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

(七)综合管理全市社会保险工作,拟定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八)制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具体实施办法;对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制定全市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办法,并组织实施。

(九)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划和政策;审定认定补充保险业务承办机构的资格。

(十)负责全市养老保险统筹单位职工的离、退休,提前退休、退职的审批和职工工伤认定以及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建立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二)组织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科学研究及成果应用、产业发展工作。

(十三)指导协调县、区(含街道和乡镇)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伤伤残鉴定,由公司去做还是员工自己去做?

公司和本人均可以申请,但本人必须参加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第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伤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实。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三、请问,工伤鉴定如果办下来了,是直接交给伤残本人,还是交给公司办的人?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式两份,单位和个人都会收到,不会发生只给单位或只给个人这种情况。

3.有什么疑问,可以追问或直接12333咨询一下你们当地劳动部门。

四、伤残鉴定和劳动仲裁有什么区别?

伤残鉴定和劳动仲裁是两个在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起不同作用的程序,它们有以下区别:

1. 定义和目的:

- 伤残鉴定:伤残鉴定是根据医学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身体或精神损伤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过程。其目的是确定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并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工伤赔偿或补偿。

- 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通过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和裁决的过程。其目的是解决劳动合同、劳动权益等方面的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2. 参与主体:

- 伤残鉴定:伤残鉴定通常由医疗专家、劳动保险机构或相关法律机构进行。劳动者和雇主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但最终的鉴定结果由专业机构或专家决定。

- 劳动仲裁:劳动仲裁一般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或类似的仲裁机构进行。劳动者和雇主可以提起申请,提交证据和辩护意见,并由仲裁员进行调解或做出最终裁决。

3. 决定效力:

- 伤残鉴定:伤残鉴定结果通常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工伤赔偿的计算和支付具有指导作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执行。

- 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如果不服裁决结果,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提起上诉或申请复议。

综上所述,伤残鉴定主要涉及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和相应的赔偿,而劳动仲裁主要解决劳动争议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两者在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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