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及工龄是怎么计算的?

269 2024-04-02 19:02

一、经济补偿金及工龄是怎么计算的?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1)基本思路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计算公式: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2)工作年限的确定除整数年限外,工作年限“零头”部分按以下标准计算:①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②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按半年计算)。【提示】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入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2018年新增)(3)月工资的确定①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4)高工资的特殊处理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计算公式为: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12年)×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还执行吗?废止了吗?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还执行,2008年1月1日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安排到新单位工作的,经济补偿金应如何计算?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应当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1)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3)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4)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5)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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