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可以由单位自己保管吗?

192 2024-09-05 16:48

一、档案可以由单位自己保管吗?

可以,但前提是该单位必须具备管理、保管档案的资格。根据劳动部和国家档案局的规定: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企业仅限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且企业的党组织是党委级的方可接收及保管人事档案,其它的诸如合资、外商独资民营企业均没有人事档案管理权和接收权。

凡不具备档案接收权的企业,一般做法是:

一是与当地的人社局签订人事档案托管协议,由人社局托管本企业的人事档案,并按每份档案10~20元/月不等的标准,向人社局缴纳托管费。

这是较好的企业这样做。

二是根本就不要档案,由员工自行到人社局办理托管档案,由员工自己负担档案托管费。

二、档案可以由哪些单位保管?

可以,但前提是该单位必须具备管理、保管档案的资格。根据劳动部和国家档案局的规定: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企业仅限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且企业的党组织是党委级的方可接收及保管人事档案,其它的诸如合资、外商独资民营企业均没有人事档案管理权和接收权。

凡不具备档案接收权的企业,一般做法是:

一是与当地的人社局签订人事档案托管协议,由人社局托管本企业的人事档案,并按每份档案10~20元/月不等的标准,向人社局缴纳托管费。

这是较好的企业这样做。

二是根本就不要档案,由员工自行到人社局办理托管档案,由员工自己负担档案托管费。

三、个人档案可以由单位自己保管吗?

可以,但前提是该单位必须具备管理、保管档案的资格。根据劳动部和国家档案局的规定: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企业仅限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且企业的党组织是党委级的方可接收及保管人事档案,其它的诸如合资、外商独资民营企业均没有人事档案管理权和接收权。

凡不具备档案接收权的企业,一般做法是:

一是与当地的人社局签订人事档案托管协议,由人社局托管本企业的人事档案,并按每份档案10~20元/月不等的标准,向人社局缴纳托管费。

这是较好的企业这样做。

二是根本就不要档案,由员工自行到人社局办理托管档案,由员工自己负担档案托管费。

四、企业保管属于财务吗?

企业保管一般归属于仓储部门而不是财务部门。其原因是:

会计核算企业的经营成果时,计量单位主要是货币,数量单位只是辅助;

仓储部门的保管主要负责企业产品、货物的实物管理,记录实物产品的进销存,并在指定时间与财务部门就存货的数量进行核对,以求“账账相符”。

五、公章、财务的印章、支票由哪些人保管?

这个问题主要有二个分节点,最大的分节点是你们公司的规模有多大?

如果公司规模很大,有财务部,综合部,采购部等等各部门分工明细,都有相关的负责人的话,那么公章由综合部负责人管理,财务印章有二个,应该分别由财务部负责人指派管理,支票由财务部出纳管理。

如果公司规模不是很大,财务部就会计和出纳二个人的话,那么公章由公司法人管理,财务印章分为二个,一个财务章和一个法人章,财务章由出纳管理,法人章由公司法人或者法人指派给会计管理,支票由出纳负责管理。

总而言之,财务章分为二个,应该分开管理,其余章和支票应由法定代表人指定主要使用人管理,但都是要承担责任的。

六、财务章应该出纳保管吗?

财务印鉴的管理:

1、银行印鉴必须分人保管。

2、财务专用章和总经理印鉴分别由财务经理和出纳负责保管。按制度办事,可能有不方便的地方,但是程序合法,一定不会出现问题。

七、公司财务章发票章网银盾等由会计保管吗?

一般情况下,银行U盾(最少应有两个,一个是做单,一个是复核),出纳一个,复核的人一个(一般为会计)公章一般在老板手上(稍大的公司设有行政岗位的,可由行政人员保管)财务章一般由财务主管保管(没有主管的,由会计保管,不能由出纳保管)人名章(银行预留的个人印签)由出纳保管,老板签字章由老板自己保管或指定一个人保管。 目的只有一个,不能由一个人(一般是出纳)在其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转款。

八、单位财务章和公章能一人保管?

能。公司法规定。对于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章,是否能同一个人保管是没有强制性要求的,所以是可以的。公司的公章一般由法定代表人保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章也可以存放在法定代表人处。

九、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保管。对吗?

法人代表已经不需要用签章,合同已经生效,已经具备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中,公司公章和法人的签字有同等的效力,合同上只有公司的公章,没有法人签字,这样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单位在劳动合同上盖章是单位的行为,并不以法人代表是否签字而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以法人名义对外作出的行为应由法人承担,盖具公章并非合同有效的必备条件。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五种,法定代表人未在合同上签字而用人单位盖了公章不是其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况。故合同有效。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十、会计记录能兼任财务保管吗?

可以。

会计机构中出纳不能保管会计记录。

除了出纳人员不可以兼任会计记录的保管。因为出纳和会计档案保管属于不相容职务,出纳人员兼任会计档案保管可能会出现出纳篡改了会计资料,发生财务舞弊行为。

《会计法》的第三十七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相关稽核制度。从事出纳人员不可以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二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是不可以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登记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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