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定时工作制最新规定?
一、审批条件:
(一)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条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部分职工;
3、在市场竞争条件下,由于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和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送审时应提供的材料:
1、 企业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
2、 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 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
4、 申报说明书,应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同时应说明对此部分岗位职工具体采用的工时办法和保证职工休息的具体措施。
三、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内办结。
责任:
申报材料应真实,需提供原件审核,并留存复印件。本处工作人员应及时办理,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否则,申报单位有权监督和向处、厅领导、监察机构投诉。
不能够使用标准工作时间来计算工资,只能使用不定时工作制度。申请使用不定时工作时工作制的企业应该依据事实情况,对具体的工作人员和具体人数等进行详细说明,并且携带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进行申报。
二、不定时工作制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一、如果单位没有交社会保险,可以要求补缴社保的。
第二、如果单位没有签合同,也是违法的,
从劳动者参加工作之日起一年内,单位应该支付劳动者2倍工资。
劳动争议仲裁支持最多11个月双倍工资.。仲裁时效是一年内。
第三、如果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要承担赔偿金的,
按照劳动者工龄每满一年赔偿两个月工资。
第四:如果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0条,第41条,
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可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工龄,补偿一个月工资。
三、劳动合同中的不定时工作制是什么意思?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在不定时工时制下,员工上下班时间不受限制,也不执行劳动法中关于加班的规定,员工工作时间是弹性的,主要是根据工作任务自主安排工作时间,常见的是有公司的高管、销售等岗位。
但公司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是需要去劳动局审批的,如果只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没有审批程序,这个工时制是不生效的。
四、劳动合同里定时工作制指的是什么?
指从早上几点到下午几点为正常上班
五、不定时工作制如何请假?
如果不定时工作制的话,他主要指的是工作的时候是没有时间的,更主要的就是在一些事情上和领导协商,他的主要特点就是有工作的时候就干,没有工作的时候就休息,那么你请假的话,你可以选择在自己没有工作的时候向领导请假就可以了,不要在工作的时候请假。
六、劳动法对不定时工作制怎样规定?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七、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如何管理考勤?
1,如题所述,企业既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为规范管理和为计算薪资提供依据,就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机制作为考核员工的依据,通常的方法是实行定量工作制,通俗地说就是计件,即通过计件来作为考评依据,凭以考核员工及计算薪资。
2,不计时则予计量,在实践中证明是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不必考虑员工的工作考勤,按照完成量作为考核的依据。不定时工作制,考勤已丧失其意义,而应考虑合理的计量(计件)方式形成工作考核机制。
3,在实际工作当中,一般应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特质,采取恰当的用工模式,制定适用的考核制度,才能进行有效管理。
4,可见,一旦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考勤工作已失去意义,而应设置计量(计件)等考核机制,有依有据对员工进行考评及计算薪资,员工也有制度可依,按照既定机制开展工作。
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不需要进行正常工作时间的安排和考勤,而以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来考核工作量;
不定时工作制的特点之一就是工作时间上不再存在休息日、节假日,一律由员工根据需要自行安排;因此,如果对某个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能再以标准工时的管理制度要求员工打卡、考勤,更不能以公司员工不记考勤、旷工而作出违纪处理。
5,以上仅供参考,请予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
八、没有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不定时工作制是否有效?
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即标准时间工作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九、上海市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时间规定?
上海关于不定时工作制存在工作时间的上限为每周工作40小时,超过能要求加班工资。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十、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如何计算?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法定节假日的加班按工资的300%计算。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可以周、月、季、年为单位。
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算加班;在该周期内的工作总时间超过核定的标准时间,才叫加班,并按相应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
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定额情况计发。
另外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需再计加班工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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