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变更仲裁请求的后果?

158 2024-09-16 00:25

一、劳动仲裁变更仲裁请求的后果?

一般没有什么影响。《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仲裁裁决前变更仲裁请求的后果?

一般劳动仲裁开庭时,可以提出变更仲裁请求,时效应该在证据交换之前,或者有审判员来确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四十一条开庭审理前,记录人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仲裁员宣布开庭、案由和仲裁员、记录人员名单,核对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开庭审理中,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相关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二、诉讼的相关规则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这是因为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请求,需要通过证据来确定请求基于的事实是否存在,双方当事人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来收集证据;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请求,对方当事人有对其发表意见和辩驳的权利,如果对方当事人因为没有准备或者不能准备而失去发表意见和辩驳的权利,诉讼的过程和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就会存在瑕疵。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或者由当事人协商一致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前确定了举证期限或者交换证据的日期,那么申请人就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或者交换证据之前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否则将另案处理。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在仲裁开庭时交换证据的,申请人可以在陈述仲裁请求的流程中向仲裁庭申请增加、变更仲裁请求。

三、如何变更、放弃、承认仲裁请求?

仲裁是一项高度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争端解决方式。作为当事人的权利主张仲裁请求,在不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由当事人处置。  《仲裁法》第27条规定: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申请人是提出仲裁申请的当事人,申请仲裁的目的就在于通过仲裁请求,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申请人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变更其所主张的权利内容,也就是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人欲变更请求,需要提交书面的变更申请,但是必须在仲裁程序进行中、辩论程序结束以前提交。在变更申请书中,应当载明要变更的请求事项及标的。这种变更包括:第一,请求标的在数量上的增加或减少;第二,请求事项性质上的转变;第三,其他的变更,如请求给付的标的、方式的改变等。  由于权利的可放弃性,当事人可以不再主张其权利,也就是放弃仲裁请求。放弃仲裁请求可以是全部请求的放弃,也可以是部分请求的放弃。放弃仲裁请求要以书面的方式提出,提出者可以是申请人也可以是有代理权限的代理人。实践中,当事人放弃仲裁请求常以撤回仲裁申请书的方式进行。放弃仲裁请求要在闭庭前提出。放弃请求并不等于放弃权利,在当事人认为需要的情况下,仍可重新提出仲裁申请。  承认仲裁请求是被申请人所拥有的权利。当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主张的事实与理由没有异议的时候,就可以承认其请求,以简化仲裁程序。承认可以是对全部请求的承认,也可以是只对部分请求的承认。承认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做出。做出人应为被申请人或其拥有代理权限的代理人。承认仲裁请求要在闭庭前提出。对请求的承认一旦做出,就不能撤回。除非被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有证据证明承认请求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无论是放弃请求还是承认请求的提出,都需在庭审过程中做出才为有效。在调解过程中的放弃或承认仲裁请求的意思表示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

四、仲裁后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还要仲裁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30天后劳动合同解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不能申请劳动仲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五、公司代签劳动合同怎么仲裁?

如果公司未经本人同意代签劳动合同,如果损害劳动者利益,应当认定无效,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六十日内申请劳动仲裁。

六、劳动仲裁变更工伤赔偿标准?

  一、工伤劳动仲裁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公司变更法人劳动仲裁谁执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2、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3、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八、劳动合同变更甲方合法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九、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变更协议还是重新签订吗?

可以签新合同也可以维持原合同不变,因为原合同同样是有效的。 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如下:

1、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3、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十、空白劳动合同仲裁请求怎么写?

申诉人:xxx,性别,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住址:xx市xx区 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诉人:xx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单位) 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xx市xx区 被诉人: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用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xx市xx区 1、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x级工伤伤残补偿金合计人民币xxxxx元。

2、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将来必然会发生的后续治疗费xxx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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