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政企共育合同期满有编制吗?

122 2024-09-20 06:42

一、泾县政企共育合同期满有编制吗?

泾县泾英聚才政企共育人才引进有编制,根据《2021年泾县“泾英聚才”政企共育引进人才公告》的规定,派驻企业工作期满且通过考核的引进人才,可向组织人事部门提交申请,经县委编委研究后,作为事业编制人员管理。

二、短期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怎么填?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短期劳动合同期限有:3个月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没有3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三、在学校开校车5年合同期满有补偿吗?

五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单位不续签的,一般不需要赔偿,但要支付五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而月工资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来进行计算,涉及违法辞退的,则应当按双倍的补偿标准来进行赔偿。

四、劳动合同期限有用吗?

有用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时间,它一般始于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合同的终止之时。任何劳动过程,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中进行的。在现代化社会中,劳动时间被认为是衡量劳动效率和成果的一把尺子。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是劳动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五、合同期满有没有权拆走自己的装修?

合同上没有约定的可以拆除,但如果有押金之类,可能会遭到房东因此扣减或拒绝退还,这需要三思。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到你

六、劳动合同期到了,需要开离职证明吗?

不需要开离职证明。

劳动合同到期,则双方的劳动关系终止,如果没有想要续签的,那么双方关系就自动解除。

因此,合同到期后,是不用提交离职申请的,但在生活中,为了给公司留下良好的印象,通常还是会提交离职申请。

如果劳动合同到期之后,是公司不想续签的话,公司就要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是按照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来计算的,每工作满1年,则向员工支付1个月的工资。半年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半年的,则向员工支付半个月的工资。员工月工资比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

七、劳动中介一般合同期多久?

目前我国对劳动合同期限并没有限制,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决定。即使是签订一两个月期限的劳动合同,依然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三种: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八、代位追偿可以追偿交通费吗?

根据《保险法》规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都可以先行从自己的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将追偿权转给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该机制之所以需在车辆损失保险的范围内予以赔付,是因为车辆损失险的设立目的是使被保险人的财产在受到意外损失时,能够及时得到补偿,以转移和分散风险。

故无责方被保险人可基于车辆损失保险向己方保险公司主张先行赔付。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在支付赔偿金的范围内亦获得代位向责任方当事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交通事故发生后,无事故责任或次要责任的车主,可以选择向自己投保车险的保险公司、对方保险公司、肇事方3个索赔对象中的任何一方索赔,保险公司不得推卸“先行赔偿”的理赔义务,也不得将“代位追偿”的义务转嫁给车主,不得要求车主起诉肇事方或对方保险公司,也就是说“发生车祸,保险公司应当先赔”。

九、劳动合同期内被开除算自离吗?

不算,是公司层面的原因,不继续执行合同义务从而要辞退员工,是需要支付抚慰金的,原则上是按工作年限发放,也就是工作了一年就补一个月工资,半年就半个月工资,几年就补几个月,如果没有提前告知还要多补偿一个月的工资。

十、劳动合同期限内可以降薪吗?

   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降薪,若用人单位单方面降薪,劳动者可以反馈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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