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籍:必须是农业户口。最普遍、最简便也最粗暴的方法,具有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依据。
2、义务:即虽然户籍在本村,但没有履行相关义务,也不能认定其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从外地转入本村的“空挂户”“挂靠户”等。
3、历史说:即虽然户籍已不在本村,但对本集体经济组织作出过贡献,也可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出生说:即只要是从本村出生的,不论其户籍如今在不在本村,也可以认定其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5、习惯说:即如现有户籍仍在本村的嫁出女或现有户籍不在本村的嫁入女,对其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的地方缘于世俗习惯而定。
农村集体成员认定细则
1、以下人员可以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由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或纯女户的其中一女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男到女家及女儿出嫁的除外;
(二)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法定婚姻关系的,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录用的在编人员除外;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经过依法收养的子女,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
(四)因国家政策性迁入(下放未回城的知青等)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2、下列人员不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一)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及毕业生,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录用的在编人员除外
(二)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复员、退伍军人及未纳入财政保障体系的人员,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录用的在编人员除外;
(三)原户籍在本村的监狱服刑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刑释解戒人员;
(四)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曾弃荒土地、未曾自愿放弃其成员权利义务的;
(五)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员。
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下列情形而丧失:
(一)死亡或符合民法规定宣告死亡条件的;
(二)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三)不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人员;
(四)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录用已纳入财政保障体系的人员;
(五)男到女家及女儿出嫁的。
二、农村集体成员认定的注意事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标准问题,是我国现行法律上的空白点。尽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多部法律都提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其成员资格如何确定,却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不过虽然法律上没明确界定,目前各地认定工作仍然要开展,认定标准各地自行出台,以各地出台的规章、指导意见为主。
以上就是农村集体成员认定细则的相关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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