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与分支机构的区别?

149 2025-02-02 13:42

一、分公司与分支机构的区别?

区别如下:

1.注册地不同:分公司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独立法人实体,具有独立的注册地和独立的财务账户;而分支机构是依附于母公司,没有独立的注册地和独立的财务账户,通常是母公司在外地或者境外设立的代表机构。

2.经营范围不同:分公司可以独立经营,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管理权利和经营范围;而分支机构只能代表母公司进行一定的业务活动,所有业务都由母公司负责。

3.责任不同:分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具有独立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而分支机构的责任由母公司承担。

4.税收和财务管理:分公司和分支机构在税收和财务管理方面也有所不同。分公司需要独立纳税和财务管理,而分支机构通常由母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5.独立性:分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可以根据市场的需求自主制定经营策略;而分支机构则受制于母公司的经营决策,缺乏独立性。

二、分支机构和分公司的区别?

分公司是相对本公司而言的,是按照公司内部管辖关系所作分类,是指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因为业务需要依法设立的相对独立的分支机构,是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但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是相对企业整体而言的,是指由企业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在总部之外设立的,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法人组织,如分公司、分行、营业部、门市部、办事处等。

三、分公司是非法人分支机构吗?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非法人企业,又称企业非法人,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企业非法人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

四、企业分公司怎么变更分支机构类型?

企业分公司不能变更分支机构类型,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本人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法律上、经济上均没有独立性,无法对其他分公司的变更事项作出决定。

五、从总公司调到分公司工作,签订分公司劳动合同前,需要解除总公司的劳动合同么?

你的问题属于劳动合同变更的问题,即用人单位主体变更。

在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一般无需解除总公司的劳动合同,只需由总公司与劳动者订立一份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约定用工主体由总公司变更为分公司,其余条件不变,合同期限仍维持原合同约定,这样就不会算是第二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

今后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相关待遇从总公司合同起算就可以了。

至于法律条款,只有关于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规定,对于你说的情况尚未见到法律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只能适用一般性的规定,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六、从管理岗位调去销售岗位合法吗?

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片面的说合法还是不合法!

这种情况很多企业都会发生,假如去到劳动仲裁的话,公司或者员工胜出的情况都有,不能简单一句话就定性公司合不合法。主要考虑几方面因素:

一、公司给员工降职对外宣称的理由,一般可能有“不服从领导”、“工作态度不积极”、“不胜任工作”、“考核不通过降职”等理由,如果这些理由是根据公司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而做出的处罚处理、而且员工是知悉相关制度的话,那么公司的调岗调薪很可能会受法律支持;反之,如果完全没有可依据的相关制度,那公司行为就不会受支持。

二、公司与员工签订的诸如劳动合同、员工手册、薪酬制度等文件中,有没有类似“公司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员工的工作能力和表现,对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和薪酬待遇进行调整,员工愿意服从公司安排”这样的霸王条约,有的话,公司的行为非常大可能会受法律支持。

三、原管理岗与生产岗的内容是否有关联,如果完全不相关联,譬如原来是销售经理调去做手工制作学徒工,这样工作岗位完全不关联的话,公司行为一般不会受支持。

其实简单来说,就是看公司的制度建设是否完善,如果非常完善的话,那么员工可能就奈何不了公司了;如果不太完善,员工本身又具备较熟悉的劳动法律知识和谈判能力,完全可以跟公司谈判坚持不同意调岗调薪,最坏的结果就去劳监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给自己维权。

假如真的要走到仲裁维权的话,注意要收集各方面有利的资料证据,譬如历年的调岗调薪单、劳动合同、工资条、员工证、公司印制的名牌、完税证明、社保购买明细、公司这次发的降薪降岗通知或协议(这些通知协议谨记不能签名同意)等,详情可以咨询当地劳监部门。

不过既然已经在公司工作20多年,相信这位员工对公司应该也有很深的情感,而且估计也将近退休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大家出来到工是为了求财不是求气,也都是希望公司好(这样自己的饭碗才长久..),适当放低老臣子的架子,平心气和好好跟领导沟通,相信是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七、企业分支机构与分店与分公司的区别?

分店与分公司实际上都属于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要说区别,主要是企业组织形式的区别,分公司是公司制企业的分支机构,而分店不一定是公司制,也许是合伙,独资等其他形式。

代表处和办事处也是分支机构,但是一般这类分支机构不承担营利性活动事务,所以在工商,税务等部门登记上与承担营利活动的分店,分公司略有不同。

八、分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如何处理?

分支机构和分公司的区别在我们的行政执法实践中,有的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在查处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未经登记机关登记,擅自设立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营机构的案件时。一律将其作为“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来予以定性处罚。

这种做法,从法律上讲是不正确也是不准确的。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对“分公司的登记”还作了专章规定(即第七章)。

该章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指明了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此外,依据《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公司设立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其名称可以不含“分公司”字样,但应当按照分公司登记程序办理登记。”

以及该《规定》第三十二条:“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责令改正;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们都不难看出,由公司设立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只能称其为“分公司”而不能称其为“分支机构”。在笔者看来,“分公司”和“分支机构”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不同的法律概念。

二者都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是他们的共同点。

其不同点在于,公司设立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称为“分公司”;而由非公司企业设立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称为“分支机构”。

这一点,可根据前述论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的规定,加以佐证。因此,笔者认为,在查办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经营机构的案件中,我们应当遵循“主体为何”的原则。即,看究竟是“谁”设立了这个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

如果设立该机构的主体是公司,那就定性为“擅自设立分公司”;如果设立该机构的主体为非公司企业,则定性为“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然后再分别适用《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或《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加以处罚。

九、北大方正江苏分公司有几家分支机构?

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

方正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北大医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大方正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十、从内陆选调去海南工作能行吗

从内陆选调海南去工作行吗?

行啊,怎么不行?

可以的呀,在海南这边工作挺好的呀,没有冬天呢,四季如春,景色美丽,碧蓝的海水衬托着蓝蓝的天空,鲜花到处都是,真的是很美的地方,人们都向往着到海南这个地方旅游,调到这地方工作,那不是更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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