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被告伪造证据怎么办?

218 2025-02-10 20:29

一、民事诉讼中被告伪造证据怎么办?

民事诉讼被告伪造证据怎么办

(1)如果还在原案诉讼期间,你只需对证据提出合理怀疑,并要求进行鉴定即可。

(2)如果原案诉讼已经结束。则可以根据时间提起上诉或者再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伪证行为的责任及处罚,只能参照这一条进行处罚。不像《刑事诉讼法》中专门规定的伪证罪。

二、民事伪造证据的认定?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如果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伪造民事诉讼证据,并足以误导人民法院错误判决,此行为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规定: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三、民事案件伪造证据后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

(1)作伪证情节较轻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但会受到罚款或者拘留的处罚;

(2)如果情节严重,会构成伪造证据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民事伪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民事伪证罪立案标准:

1、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

2、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

3、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为走私、套汇、投机倒把、贪污、贿赂、重大盗窃、贩毒、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等经济犯罪分子销毁、隐匿罪证或者制造伪证的;

5、由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

6、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民事诉讼中的答辩期限是多久?民事诉讼中的答?

答辩期届满就是答辩期结束。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本条规定中这15天的答辩期过后也就是答辩期届满。在届满前可以对对方提出诉讼请求提出针对性的反驳意见,提出自己的看法。

五、民事诉讼中院多久通知被告?

一般受理案件后半个月左右,每个案子情况并不一定

六、民事诉讼中止期限是多少?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种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如果不可抗力未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有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七、法人在民事诉讼中地位?

公司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民事和刑事案件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表现在:

①、公司法人因管理、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②、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八、民事纠纷中伪造证据的认定标准?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民事诉讼中鉴定的时间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十、民事执行中,怎样执行诉讼中保全?

经过财产保全的案件,应否发动执行程序,用何种方式发动?在司法实践中常有争议,笔者在此作一浅近的探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不能直接支付该提存款给某乙,而应该先由某乙申请执行方可给付。

因为该笔债款是经法院财产保全并提存的,不能视为当事人(被告)自动履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已经提存该笔债款,应由审判庭直接将提存之款按判决数额给付某乙,不必发动执行程序。

因为某甲对提存之款已失去支配权(但交付前所有权还是某甲的),不管他同意不同意,生效判决总是要执行的,也就是说,那笔提存之款反正是要给付某乙的。

因此,法院直接给付可视为某甲自动履行(只不过是通过法院而已),故本案不应申请执行。

反之,如申请执行,某甲就需承担执行费。

而某甲就会以“我又没有拒绝履行,钱在你们法院”为由而拒绝承担执行费。

因此,由审判庭直接给付,既合情合理,又符合效率、经济原则。

第三种意见是,应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关执行。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由当事人申请执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因为对方当事人并不存在拒绝履行的情形,申请执行失去基础,而且还会带来执行费负担的难题。

第二种意见尽管有一定道理,但法院直接付款某乙,并不等于某甲自动履行,何况这也不一定符合某甲的心意,他有不愿意或半愿意半不愿意的一面。

既然非自动履行,就应启动执行程序。

另外,法院直接付款给某乙,有审执不分之嫌。

如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关执行,则可避免第一、二种意见中的诸多弊端。

因此,本案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关执行较为妥当。

尽管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9条第二款规定的移送执行案件范围,但可以通过修改该司法解释条文解决此矛盾——把经过财产保全的案件列入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的范围。

需要说明的是,在财产保全范围内的这部分标的款方可移送执行,在保全范围外的仍须申请执行。

作者单位: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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