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注浆的条件? 什么是劳动合同的终止?

186 2025-02-26 19:48

一、终止注浆的条件?

注浆管分布在桩两侧及中间位置, 桩端单向截流注浆阀低于桩端400mm,桩侧单向截流注浆阀安装部位按照图纸进行施工 , 施工时应防止管道被杂物堵塞,影响后注浆的施工及桩身质量的监测。

1. 浆液

(1)浆液水灰比宜控制在 0.45~0.6 。注浆终止压力不小于2.5MPa。压浆控制采用双控法,以水泥压入量控制为主,压力控制为辅。施工时要做好详细记录;水灰比控制在 0.45~0.6 。

浆液应按每个循环使用量配置备用, 使用前浆液应经过过滤, 防止杂物堵塞压浆孔。

2. 注浆管道

(1)600mm直径钻孔桩均采用 Ф25mm钢管,施工时应按设计图纸的要求加工。桩端注浆管道比钢筋笼长出 200mm,本工程采用气阀当达到一定压力后冲开阀门后开始注浆。

(2)后压浆管阀应能承受 1MPa静水压力, 管阀外部应有防砂石2冲撞保护层,管阀应具有逆止功能。

(3)注浆管道的所有接口应连接牢靠, 施工质量应严格把关。

(4)注浆管道露出桩顶的标高,由施工方根据钻孔桩平台标高等现场实际操作条件确定。 注浆管道上端口设丝口闷头封闭, 下端口也需封闭。

(5)后注浆装置安置就位后,应先对注浆装置进行检测。

3. 压力注浆工艺

(1):钻孔灌注桩水下砼浇筑后 24h-48h 内用压力水从注浆管中压入,保证注浆管道畅通。

(2)在正式压浆前保持注浆管内水注满。

(3)当水下灌注桩成桩两天后开始,注浆作业离成桩距离应大于 10 米。

4. 压力注浆方法

(1)按每次的注浆量通过注浆管依次循环压注。

(2)进浆口压入混合水泥浆时, 完成一次压浆后, 应均匀减压,防止压力浆倒流堵塞注浆孔。

5. 每次中止压浆标准

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可终止注浆: a. 注浆总量和注浆压力均达到设计要求。 b. 注浆总量达到设计值得 75%,且注浆压力超过设计要求。

最后一次压浆完毕,应经建设单位工程师认可。

二、什么是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即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 劳动合同期满的;

2.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的终止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二者在法律后果、适用条件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三、劳动合同期满但约定的服务期还未到能终止合同吗?

  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培训协议服务期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支付了培训费,可以在培训协议或者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不高于尚未履行期间分摊的培训费支付违约金。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培训协议中的服务期超过了劳动合同期限,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服务期满。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有期限吗?

(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效力期间,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几年,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

(2)无固定期限,即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起始日期,没有约定具体终止日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存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即以完成某项工作或者某项工程为有效期限,该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

  《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五、汇票的终止确认条件?

应收票据终止确认是指该票据丧失票据的法律效力,不再是票据了,所以要做调整,不在以票据的形式在账务里面反映。

六、终止安全监督的条件?

工程项目已经完成施工许可及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在办理竣工验收前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提交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确认的项目施工结束证明,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七、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事项填什么?

劳动合同书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填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如果除了了劳动合同条款规定的内容外还有其他约定的可以在该项内容写明,比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每月补贴住房费2000,但合同条款没有该内容,该项内容可以写在这里,如果没有其他约定的事项,该项内容可以填写“无”或者用横线划掉。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八、劳动合同约定的奖金包括哪些?

劳动合同约定的奖金可以包括绩效奖金、年终奖金、项目奖金、销售提成、岗位津贴等。具体内容根据公司政策和个人工作表现而定。奖金通常是根据工作绩效、目标达成、销售业绩等因素进行评定和发放。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奖金的计算方式、发放时间、条件和标准,以保障员工的权益。

九、劳动合同约定事项中约定的工作地点有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工作地点系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对具体的工作地点作出约定。工作地点是劳动者从事工作、进行生产的地方。法律并未禁止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多地作为工作地点。因此,除非劳动合同有其他违法约定,或者约定多地作为工作地点明显不合理,否则,仅仅是约定多个地点作为工作地,并不能因此认定劳动合同无效。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地点的要求一般被认为是其用工自主权的体现。所谓用工权,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录用、辞退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1)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需要和行业特点,通过考试、公开招工,择优录用新职工;2)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从外单位和外地区聘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企业可以辞退违反法律和企业规章的职工;(4)企业可以对职工进行适当奖励和必要的惩罚等。法律赋予用人单位自主用工的权利,目的在于使单位能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合适的员工为其服务,最终达到整个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相对于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法律赋予了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自由择业权是指劳动者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对是否从事职业劳动、何时何地从事何种职业劳动以及为哪个单位(雇主)从事职业劳动等事项的自由选择,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表现。  如果劳动者认为在合同中约定多地作为工作地点不合理,自己不能接受,可以拒绝与该单位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

十、终止侦查的条件是什么?

依法而论,“终止侦查”的确是一个非常专业的法律术语,其正式的法律名称应当是“侦查终结”。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也是因为“不忘初心,方得始终”,我们大家在搞清楚“侦查终结”以前,还是应该一起学习一下什么是侦查?毕竟,不知其一,怎知其二?不知侦查,何以终结?

首先,根据国家法律,“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主要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鉴定;辨认;技术侦查等工作。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主要是指: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刑事强制措施。

其次,我们大家再看如何侦查终结?也就是侦查终结的法律条件。以公安机关为例,根据国家规定: 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案件事实清楚;

(二)证据确实、充分;

(三)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四)法律手续完备;

(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案件侦查终结,办案人员应当写出结案报告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侦查终结后,一般情况下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定罪处刑,最后“仪式结束,夫妻拜别,送入牢房”。特殊情况下,对没有犯罪事实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以及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应当依法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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